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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通則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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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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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通則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12/07/20

西元日期

1923/07/20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通則(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批准第 一 條 本通則適用於海外各支部。第 二 條 海外支部之設立,須能擔任本部事務所之經費每年千元以上,並具左列資格之一:
原中華革命黨支部及洪門全部黨員加入改組者;
由本部直接委任組織者;
在無支部地點聯合原有數分部黨員至千人以上者;
各種團體人數過千,照章寫立願書繳入黨金而改組者。第 三 條 凡黨員願書由支部彙送總支部,寄陳本部領取證書,其直轄於本部之支部,則與本部直接辦理。第 四 條 海外支部直隸於本部所指定之總支部,受該總支部之監督指揮,處理管轄區域內一切黨務;但因他種關係,經本部之許可,得直隸於本部。第五條海外支部、分部、通訊處有責任不明瞭、或有互相爭執時,應由總支部或本部審定之。第六條海外黨員除照本部規約盡義務享權利外,有左列之權利:
享本黨共同保護之權利;
享本黨撫恤之權利;
享本黨表彰之權利。第 七 條 海外支部以執行部、評議部組織之。執行部置左列各職員:
部長一人;
副部長一人;
書記一人或二人;
主任五人;
副主任五人;
幹事若干,但不得超過十二人;
委員長四人;
副委員長五人;
委員若干。
評議部置左列各職員:
正議長一人;
副議長一人;
書記一人;
評議員五人;但黨員在三百人外者,每三十人得增評議員一人。第 八 條 支部部長、副部長及主任、副主任、委員長、副委員長,由該支部黨員選舉,陳由總支部呈報總理任命之。第九條書記、幹事、委員,由支部部長薦任。第十條評議員由該支部黨員選舉,評議長由選出之評議員互選,均陳由總支部呈報總理任命之。第十一條評議部書記,由評議長於評議員中指定,陳由總支部呈報總理任命之。第十二條支部部長總管支部一切事務,為該支部之代表,對於本部負責。副部長輔助之,部長有事故時得代理之。第十三條主任、委員長承支部長之命,掌管一科及委員會事務。副主任、副委員長輔助之;主任、委員長有事故時得代理之。第十四條書記承支部部長之命,掌管文書起草及保存機要文件、典守印章事務。第十五條委員會為繕寫文件、處理庶務,得酌用雇員。第十六條執行部各科及委員會分設如左:
總務科;
黨務科;
財務科;
宣傳科;
交際科;
政治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農工委員會;
婦女委員會;
如有必要時,得設立其他委員會;但須經本部之核准。第十七 條 總務科掌左列事項:
關於支部內之庶務;
關於支部內之文件收發及分配事項;
關於支部內辦事規則之起草事項;
關於支部內之應接事項;
調查黨員職業及經歷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調查僑胞在該埠之總人數(合男女及土生者),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調查僑胞在該埠之農工商礦事業,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關於不屬各科事項。第十八 條 黨務科掌左列事項:
關於黨員入黨事務;
關於願書按月彙齊郵寄本部事項;
關於領發證書事項;
關於黨員名冊調製事項;
關於分部收入黨員、按月責成將願書交支部註冊轉寄本部事項。第十九 條 財務科掌左列事項:
關於入黨金及年捐徵收事項;
關於會計報告事項;
關於支部內之收支簿記事項;
關於捐冊調製並收據保管或轉發事項。第二十 條 宣傳科掌左列事項:
關於書報出版事項;
關於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事項;
關於演講事項;
關於該支部所管範圍內一切出版物檢查事項。第二十一條 交際科掌左列事項:
關於招待及聯絡事項;
關於黨外交涉事項;
關於接洽他支部及分部事項。第二十二條 政治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調查當地之政治狀況;
調查當地之經濟狀況;
調查當地之社會風俗,並研究以上三項得失之點。第二十三條 法制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調查當地之現行法制及一切條例;
研究一切法律問題。第二十四條 農工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調查當地之農界狀況;
調查當地之工界狀況;
調查當地之僑民生計職業狀況並研究其改進計劃。第二十五條 婦女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調查當地之婦女狀況;
研究婦女問題之解決方法。第二十六條 評議部議決左之事項:
支部長交議事項;
議決支部內之預算及決算;
議決黨員之建議案或職員之建議案;
議決黨員之處罰事項;
對於本支部職員失職或曠職之質問事項。第二十七條 評議部之開會,通常由評議長召集,以過半數出席;但支部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評議長召集開會;如評議長因有事不能到會時,得由副議長主席。第二十八條海外支部機關之經費,由所屬黨員負擔,其徵收法暫由支部自定之;但不得挪用入黨金及年捐。所定徵收法,須經本部核定。第二十九條海外支部職員之任期,以二年為一任;但得連舉連任。第三十條海外支部每經過三個月,須將辦理之成績報告總支部,由總支部彙報本部;但關於必要時,須臨時報告。第三十一條海外支部須於每半年中召集該支部所轄全體黨員開大會一次,每星期開職員會一次,評議會每月一次,演說會無定期。第三十二條海外支部辦事細則由支部自定,經評議會之議決。第三十三條凡海外非總支部、支部駐在而又無分部之地方,新進黨員滿五十人以上者,得成立分部;滿二十人以上者,得成立通訊處;均受指定支部之管轄。第三十四條海外分部職員適用海外支部之組織;但不設副主任及委員會。第三十五條海外通訊處設處長一人,各科及評議部適用海外支部之組織;但不設副主任、副議長及委員會。第三十六條分部及通訊處黨員人數較少者,得以一人兼任兩科或委員會事務。第三十七條海外分部及通信處,除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別有規定外,悉適用本通則之規定。第三十八條本通則自公布達到之日施行。第三十九條附則本通則如有海外五個以上支部、或十個以上分部之提議修改,得呈請總理交中央幹部會議議決之。

注釋

(註一) 據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編輯發行「革命文獻」第八輯,六○――六七頁。

相關人名
總理
相關地名
中國
相關專有名詞
中國國民黨中華革命黨民黨洪門革命黨國民黨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399-404

檢索詞出現頁次

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通則(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批准

第 一 條 本通則適用於海外各支部。
第 二 條 海外支部之設立,須能擔任本部事務所之經費每年千元以上,並具左列資格之一:
      原中華革命黨支部及洪門全部黨員加入改組者;
      由本部直接委任組織者;
      在無支部地點聯合原有數分部黨員至千人以上者;
      各種團體人數過千,照章寫立願書繳入黨金而改組者。
第 三 條 凡黨員願書由支部彙送總支部,寄陳本部領取證書,其直轄於本部之支部,則與本部直接辦理。
第 四 條 海外支部直隸於本部所指定之總支部,受該總支部之監督指揮,處理管轄區域內一切黨務;但因他種關係,經本部之許可,得直隸於本部。
第 五 條 海外支部、分部、通訊處有責任不明瞭、或有互相爭執時,應由總支部或本部審定之。
第 六 條 海外黨員除照本部規約盡義務享權利外,有左列之權利:
      享本黨共同保護之權利;
      享本黨撫恤之權利;
      享本黨表彰之權利。
第 七 條 海外支部以執行部、評議部組織之。執行部置左列各職員:
      部長一人;
      副部長一人;
      書記一人或二人;

規章 民國十二年七月 三九九

      主任五人;
      副主任五人;
      幹事若干,但不得超過十二人;
      委員長四人;
      副委員長五人;
      委員若干。
      評議部置左列各職員:
      正議長一人;
      副議長一人;
      書記一人;
      評議員五人;但黨員在三百人外者,每三十人得增評議員一人。
第 八 條 支部部長、副部長及主任、副主任、委員長、副委員長,由該支部黨員選舉,陳由總支部呈報總理任命之。
第 九 條 書記、幹事、委員,由支部部長薦任。
第 十 條 評議員由該支部黨員選舉,評議長由選出之評議員互選,均陳由總支部呈報總理任命之。
第十一 條 評議部書記,由評議長於評議員中指定,陳由總支部呈報總理任命之。
第十二 條 支部部長總管支部一切事務,為該支部之代表,對於本部負責。副部長輔助之,部長有事故時得代理之。
第十三 條 主任、委員長承支部長之命,掌管一科及委員會事務。副主任、副委員長輔助之;主任、委員長有事故時得代理之。
第十四 條 書記承支部部長之命,掌管文書起草及保存機要文件、典守印章事務。

國父全集 四○○

第十五 條 委員會為繕寫文件、處理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十六 條 執行部各科及委員會分設如左:
      總務科;
      黨務科;
      財務科;
      宣傳科;
      交際科;
      政治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農工委員會;
      婦女委員會;
      如有必要時,得設立其他委員會;但須經本部之核准。
第十七 條 總務科掌左列事項:
      關於支部內之庶務;
      關於支部內之文件收發及分配事項;
      關於支部內辦事規則之起草事項;
      關於支部內之應接事項;
      調查黨員職業及經歷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調查僑胞在該埠之總人數(合男女及土生者),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調查僑胞在該埠之農工商礦事業,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規章 民國十二年七月 四○一

      關於不屬各科事項。
第十八 條 黨務科掌左列事項:
      關於黨員入黨事務;
      關於願書按月彙齊郵寄本部事項;
      關於領發證書事項;
      關於黨員名冊調製事項;
      關於分部收入黨員、按月責成將願書交支部註冊轉寄本部事項。
第十九 條 財務科掌左列事項:
      關於入黨金及年捐徵收事項;
      關於會計報告事項;
      關於支部內之收支簿記事項;
      關於捐冊調製並收據保管或轉發事項。
第二十 條 宣傳科掌左列事項:
      關於書報出版事項;
      關於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事項;
      關於演講事項;
      關於該支部所管範圍內一切出版物檢查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交際科掌左列事項:
      關於招待及聯絡事項;
      關於黨外交涉事項;

國父全集 四○二

      關於接洽他支部及分部事項。
第二十二條 政治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調查當地之政治狀況;
      調查當地之經濟狀況;
      調查當地之社會風俗,並研究以上三項得失之點。
第二十三條 法制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調查當地之現行法制及一切條例;
      研究一切法律問題。
第二十四條 農工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調查當地之農界狀況;
      調查當地之工界狀況;
      調查當地之僑民生計職業狀況並研究其改進計劃。
第二十五條 婦女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調查當地之婦女狀況;
      研究婦女問題之解決方法。
第二十六條 評議部議決左之事項:
      支部長交議事項;
      議決支部內之預算及決算;
      議決黨員之建議案或職員之建議案;
      議決黨員之處罰事項;

規章 民國十二年七月 四○三

      對於本支部職員失職或曠職之質問事項。
第二十七條 評議部之開會,通常由評議長召集,以過半數出席;但支部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評議長召集開會;如評議長因有事不能到會時,得由副議長主席。
第二十八條 海外支部機關之經費,由所屬黨員負擔,其徵收法暫由支部自定之;但不得挪用入黨金及年捐。所定徵收法,須經本部核定。
第二十九條 海外支部職員之任期,以二年為一任;但得連舉連任。
第三十 條 海外支部每經過三個月,須將辦理之成績報告總支部,由總支部彙報本部;但關於必要時,須臨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 海外支部須於每半年中召集該支部所轄全體黨員開大會一次,每星期開職員會一次,評議會每月一次,演說會無定期。
第三十二條 海外支部辦事細則由支部自定,經評議會之議決。
第三十三條 凡海外非總支部、支部駐在而又無分部之地方,新進黨員滿五十人以上者,得成立分部;滿二十人以上者,得成立通訊處;均受指定支部之管轄。
第三十四條 海外分部職員適用海外支部之組織;但不設副主任及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海外通訊處設處長一人,各科及評議部適用海外支部之組織;但不設副主任、副議長及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分部及通訊處黨員人數較少者,得以一人兼任兩科或委員會事務。
第三十七條 海外分部及通信處,除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別有規定外,悉適用本通則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通則自公布達到之日施行。
第三十九條 附則
      本通則如有海外五個以上支部、或十個以上分部之提議修改,得呈請總理交中央幹部會議議決之。
(註一) 據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編輯發行「革命文獻」第八輯,六○――六七頁。

國父全集 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