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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蔣中正處置廣州商團運械事件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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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蔣中正處置廣州商團運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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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題名

令蔣中正處置廣州商團運械事件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十三年

西元紀年

一九二四年

新曆(西曆)月日

八月九日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初,楊、劉軍隊之在粤也,假揭革命旗幟,暴斂橫征,商民不堪其苦。致廣州一部分商人,遷怒於革命政府;而英帝國之香港政府,亦深嫉先生領導之政府與蘇聯接近,乃從中操縱煽惑,圖以商人政府代替之。至商團之暗與陳炯明等勾結,則更不待言。五月下旬,廣州市政府曾宣布統一馬路業權案,依此案須抽收舖底捐。廣州市商界七十二行因開代表會議,決定總罷市;並決議成立聯防總機關,以商團會長陳廉伯為商團聯防總長,召集商團及鄉團為基本武力。後政府統一馬路業權案取消,罷市風潮,雖得解決,而商團即從此議定一種聯防章程,是為商團案發生之始。(註二一一)商團會長陳廉伯,為廣東英商匯豐銀行買辦,英人以不愜於國民黨,乃日日煽動之,並運動商團全體,在廣州內部,反對政府。英人嘗語陳曰:「汝若果能運動商團,反對廣州之政府,英國願助君組織商人政府,君即為中國之華盛頓。」陳既惑英人之甘言,又可藉其幫助與保護,居住沙面,安然無恙,於是野心勃發,作種種活動。初僅有死黨數人,商團軍士三五十人,羽毛未豐,實力未充,尚無力反抗政府。嗣聽英人主張,另辦外國軍火,組織商人軍,以備大舉。遂託言商民自衛,向香港德商順全隆洋行購定大批槍械,共九千餘枝。八月四日,又用商團名義,向政府軍政部矇領買槍護照一張,並曾聲明此項槍械,須四十日後,方可運至廣州。由四十日之後起,至五十日止,此護照均有效。不料護照發出後,未逾五日,九千餘桿槍械,即以「哈佛」輪懸挪威旗裝運入口。(註二一二)先生事前得此消息,更查該軍火船為丹麥商人,丹麥在廣州之領事,係英國人代理,而代理之英人,又不在廣州。先生乃與英國領事交涉,英領與先生私交甚篤,告以陳廉伯購買軍火原委云:「君尚未知陳廉伯之行動乎?香港、上海之外國報紙,早已登載陳廉伯運動商團,反對君之政府,猶未之見耶?我實對君言,有數英人,久已教陳廉伯買軍火,練軍隊,反對廣州政府,此乃第一批軍火,以後尚有二批三批繼至。至於此等主張,為少數英國人之事,我可告明我國公使懲辦之;其懲辦商團與陳廉伯,對付之法在君也。」(註二一三)先生立即採取嚴厲措置,一面飭令許崇智密查,崇智即令鹽務緝私副主任宋紹殷,率江平、鎮海兩緝私艦巡緝。一面函知蔣中正嚴密注意。函曰:「介石兄鑒:截緝挪威商船私運軍械事,今晚著鄧彥華率同江固艦來長洲之後,更約英國兵船來黃埔協助,如遇有事,可協商共同一致行動可也。」(註二一四)蔣中正接先生諭,即于九日晚,率同大本營副官鄧彥華,乘江固艦前往長洲、沙角一帶游弋截緝。(註二一五)

注釋

(註二一一) 李劍農:「中國近百年政治史」(下冊),六四四頁。
(註二一二) 「哈佛」輪亦作「哈輔」輪,先生於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神戶講演詞中稱為丹麥船。中央黨史會:
      「總理年譜長編稿鈔本」(三),一○九頁,作「丹麥船名哈佛號者」。但先生致蔣中正處置商團運械函,
      則稱為挪威船,實則該船船主為丹麥商人,裝運槍械入口則懸挪威旗也。
(註二一三) 「國父全集」第三冊,五三○――五三一頁。
(註二一四) 「國父全集」第五冊,五二一頁。
(註二一五) 毛思誠:「民國十五年以前之蔣介石先生」第七冊,四三頁。

相關人名
宋紹殷許崇智陳炯明陳廉伯華盛頓蔣中正鄧彥華
相關地名
上海中國丹麥同江沙面長洲哈佛香港華盛頓黃埔廣州廣東鎮海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民黨江固艦香港政府國民黨匯豐銀行廣州政府廣州商團廣州商團運械事件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下冊

頁次

1509-1511

相關照片

檢索詞出現頁次

箕相煎,較異種為尤烈耳!日本曾宣稱努力於亞洲人種之大團結,然證之日本排斥華工之事實,則此種論調,令人懷疑其別有作用,或絕無誠意。故本黨以為日本國民而果欲實行亞洲人種大團結之抱負者,則不可不留意於此,毋以小而失大也。中國與日本壤地密接,歷史上精神物質之關係,至深且切,論其情誼,儼如兄弟,邇來感受人種間歧視之影響,兩國人民方將相與努力謀親善,本黨認此為東亞大勢之轉機,故對於足為此轉機之阻梗者,不能不思有以消除之。故對於日本國民進此忠告,惟明察焉。(註二○九)
  
 八月八日 派胡漢民、葉恭綽、廖仲愷、鄧澤如、林雲陔、孫科、宋子文為中央銀行董事。(註二一○)
  
 八月九日 令蔣中正處置廣州商團運械事件。
   初,楊、劉軍隊之在粤也,假揭革命旗幟,暴斂橫征,商民不堪其苦。致廣州一部分商人,遷怒於革命政府;而英帝國之香港政府,亦深嫉先生領導之政府與蘇聯接近,乃從中操縱煽惑,圖以商人政府代替之。至商團之暗與陳炯明等勾結,則更不待言。五月下旬,廣州市政府曾宣布統一馬路業權案,依此案須抽收舖底捐。廣州市商界七十二行因開代表會議,決定
(註二○九)「國父全集」第二冊,一五五――一五六頁。
(註二一○) 「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五○九

總罷市;並決議成立聯防總機關,以商團會長陳廉伯為商團聯防總長,召集商團及鄉團為基本武力。後政府統一馬路業權案取消,罷市風潮,雖得解決,而商團即從此議定一種聯防章程,是為商團案發生之始。(註二一一)商團會長陳廉伯,為廣東英商匯豐銀行買辦,英人以不愜於國民黨,乃日日煽動之,並運動商團全體,在廣州內部,反對政府。英人嘗語陳曰:「汝若果能運動商團,反對廣州之政府,英國願助君組織商人政府,君即為中國之華盛頓。」陳既惑英人之甘言,又可藉其幫助與保護,居住沙面,安然無恙,於是野心勃發,作種種活動。初僅有死黨數人,商團軍士三五十人,羽毛未豐,實力未充,尚無力反抗政府。嗣聽英人主張,另辦外國軍火,組織商人軍,以備大舉。遂託言商民自衛,向香港德商順全隆洋行購定大批槍械,共九千餘枝。八月四日,又用商團名義,向政府軍政部矇領買槍護照一張,並曾聲明此項槍械,須四十日後,方可運至廣州。由四十日之後起,至五十日止,此護照均有效。不料護照發出後,未逾五日,九千餘桿槍械,即以「哈佛」輪懸挪威旗裝運入口。(註二一二)先生事前得此消息,更查該軍
(註二一一)李劍農:「中國近百年政治史」(下冊),六四四頁。
(註二一二) 「哈佛」輪亦作「哈輔」輪,先生於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神戶講演詞中稱為丹麥船。中央黨史會:
      「總理年譜長編稿鈔本」(三),一○九頁,作「丹麥船名哈佛號者」。但先生致蔣中正處置商團運械函,則稱為挪威船,實則該船船主為丹麥商人,裝運槍械入口則懸挪威旗也。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五一○

火船為丹麥商人,丹麥在廣州之領事,係英國人代理,而代理之英人,又不在廣州。先生乃與英國領事交涉,英領與先生私交甚篤,告以陳廉伯購買軍火原委云:「君尚未知陳廉伯之行動乎?香港、上海之外國報紙,早已登載陳廉伯運動商團,反對君之政府,猶未之見耶?我實對君言,有數英人,久已教陳廉伯買軍火,練軍隊,反對廣州政府,此乃第一批軍火,以後尚有二批三批繼至。至於此等主張,為少數英國人之事,我可告明我國公使懲辦之;其懲辦商團與陳廉伯,對付之法在君也。」(註二一三)先生立即採取嚴厲措置,一面飭令許崇智密查,崇智即令鹽務緝私副主任宋紹殷,率江平、鎮海兩緝私艦巡緝。一面函知蔣中正嚴密注意。函曰:「介石兄鑒:截緝挪威商船私運軍械事,今晚著鄧彥華率同江固艦來長洲之後,更約英國兵船來黃埔協助,如遇有事,可協商共同一致行動可也。」(註二一四)蔣中正接先生諭,即于九日晚,率同大本營副官鄧彥華,乘江固艦前往長洲、沙角一帶游弋截緝。(註二一五)
  
 八月十日 緝獲廣州商團私運軍械之哈佛輪。
   是晨,發現「哈佛」輪於白鵝潭。先生復手令蔣中正,即飭永豐、江固兩艦,將該輪監押至
(註二一三)「國父全集」第三冊,五三○――五三一頁。
(註二一四) 「國父全集」第五冊,五二一頁。
(註二一五) 毛思誠:「民國十五年以前之蔣介石先生」第七冊,四三頁。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五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