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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宣言忠告臨時執政政府不得與法國解決金佛郎案,應待國民會議及正式政府辦理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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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宣言忠告臨時執政政府不得與法國解決金佛郎案,應待國民會議及正式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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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題名

國民黨宣言忠告臨時執政政府不得與法國解決金佛郎案,應待國民會議及正式政府辦理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十四年

西元紀年

一九二五年

新曆(西曆)月日

二月十六日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國民黨宣言因臨時執政政府已將與法國公使對金佛郎問題磋商解決,為維持國家之權利起見,特向執政政府加以忠告,不得擅與法方解決此問題。其理由為:(一)庚子條約中對法國之賠款交付,並無紙佛郎與金佛郎之區別。其後佛郎價格跌落,係由世界大戰之結果,非中國所能負責,故佛郎價格之跌落,中國亦不能連帶負責,萬無強令中國必償金佛郎之理。(二)帝國主義者對條約所未載明,而足以增加其利益,及予中國國民以重大之擔負者,任意為之,無所忌憚,勢必將中國現在及將來之財政命脈,悉為其所把持涸竭不止。(三)金佛郎案必由全國國民或人民代表機關所產生之正式政府,始能有權辦理,執政政府既係臨時性質,無權辦理。(四)法國要求中國承認金佛郎之交換條件,為不阻撓中國修改關稅稅則之會議。此說實為一幻想,即使可行,亦得不償失。蓋承認金佛郎案,即無異增加無數之賠款。即使能稍增關稅,而大部分之關稅收入,仍將付之於增加之賠款中。臨時執政政府財政雖極困難,然決不足以作犧牲本國之權利及國家主權之理由。吾人對此重大問題,認須由國民會議產生之正式政府,始有權討論決定。故從速召集國民會議,實為現在唯一之要務。(註三十三)

注釋

(註三十三) 「國父全集」第二冊,一八二――一八三頁。

相關地名
中國法國
相關專有名詞
民黨庚子條約金佛郎案帝國主義國民會議國民黨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下冊

頁次

1603

檢索詞出現頁次

國民黨宣言忠告臨時執政政府不得與法國解決金佛郎案,應待國民會議及正式政府辦理。
   國民黨宣言因臨時執政政府已將與法國公使對金佛郎問題磋商解決,為維持國家之權利起見,特向執政政府加以忠告,不得擅與法方解決此問題。其理由為:(一)庚子條約中對法國之賠款交付,並無紙佛郎與金佛郎之區別。其後佛郎價格跌落,係由世界大戰之結果,非中國所能負責,故佛郎價格之跌落,中國亦不能連帶負責,萬無強令中國必償金佛郎之理。(二)帝國主義者對條約所未載明,而足以增加其利益,及予中國國民以重大之擔負者,任意為之,無所忌憚,勢必將中國現在及將來之財政命脈,悉為其所把持涸竭不止。(三)金佛郎案必由全國國民或人民代表機關所產生之正式政府,始能有權辦理,執政政府既係臨時性質,無權辦理。(四)法國要求中國承認金佛郎之交換條件,為不阻撓中國修改關稅稅則之會議。此說實為一幻想,即使可行,亦得不償失。蓋承認金佛郎案,即無異增加無數之賠款。即使能稍增關稅,而大部分之關稅收入,仍將付之於增加之賠款中。臨時執政政府財政雖極困難,然決不足以作犧牲本國之權利及國家主權之理由。吾人對此重大問題,認須由國民會議產生之正式政府,始有權討論決定。故從速召集國民會議,實為現在唯一之要務。(註三十三)

(註三十三) 「國父全集」第二冊,一八二――一八三頁。

國父年譜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 六十歲 一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