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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澁澤榮一等商討中國興業公司計畫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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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題名

與澁澤榮一等商討中國興業公司計畫書內容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二年

西元紀年

一九一三年

新曆(西曆)月日

三月三日

國父年歲

48

全文內容

是日,澁澤榮一約中國興業公司日方發起人益田孝、大倉喜八郎、山本條太郎等至三井物產  集會所與先生逐條檢討中國興業公司計畫書之條文。該計畫書之創立宗旨及其條文概要如下:
 1.創立宗旨之大意
為進一步鞏固東亞同種同文兩大國民之團結,加深唇齒輔車之情誼,兩國有力之實業家結為  一體,各示誠意,以強化其經濟關係,振興東亞,此為創設本公司目的之所在。今當中華民國  草創之日,充實國力,迫不容緩。中國興業公司同人當盡兩國實業人之任務,探求中國之富  源,調查中國之有利事業,以期達到實際之解決。其創立之宗旨及其必要性,見下列本公司計  畫中之各條款,當可知之。
 2.中國興業公司計畫書概要
  一、名稱
一、本公司定名為中國興業公司,英文名為"The China Exploitation Co., Ltd."二、組織
一、本公司為中日合辦之股份公司,根據中華民國之法律而設立之。
  三、營業
一、各種企業之調查、設計、仲介及其承辦。
一、對各種企業直接或間接進行資金之提供及通融。
一、其他一般金融及信託之業務。
  四、資金及股份
一、本公司以五百萬日元為資本,由中日兩國實業家各承其半。
  但第一次繳納其四分之一。
一、資本經股東大會之決議後始可增加。
一、股票以記名方式,非經董事會之同意不能轉讓。
  五、營業所
一、總公司置於上海,分公司置於東京。
  六、幹事
一、設董事十名、監查四名,由中日兩國股東中,各按半數於股東大會時選出之(董事由百以上之股分者選出之,監事由五十以上之股份者選出之)。
一、由董事互選總裁一名,副總裁一名及其常務董事二名。
  七、股東大會
一、定期股東大會每年在上海召開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如必要時在上海或東京召開之。
  八、債券
一、本公司經董事會之決議可以發行中國興業公司債券。
一、中國政府准許債券之發行,並竭盡其力以保護其利益。
一、日本資本家當盡其最大努力應募債券。
  九、資本之仲介
一、本公司對日本或外國之資本團可以仲介其資金之提供。
一、在以上之情況下,本公司對日本或外國資本團,根據內外市場之狀況,當盡力對債務者予以有利之條件,以便籌募其資金。
一、在日本資本團中,當網羅東京及大阪第一流有力之銀行。
  十、創立事務
一、創立事務,中華民國方面由孫文擔當之,日本方面由男爵澁澤榮一擔當之。(註二十七)上項計畫書,首先由澁澤將其內容加以說明後再徵詢先生意見。關於第一條「名稱」,先生說:「漢字之名稱甚好,不過英文名稱中的"Exploitation"不如改為"Development"為妥」。對于第二條「組織」說:「依中國的法律設立本公司,頗為妥當。因為:一、現在中國有公司設立法律,二、根據中國法律,可以在中國內地營業。但現行公司法律是清政府所制定的。不久國會召開時,將要加以修正。現任國會議員中,國民黨員居半數以上,國民黨議員之意見,即吾等之意見,將來之公司法律當由我等決定之。」益田說:「根據日本法律創設之。亦未不可。」先生答曰:「今如以日本法律創設,我恐歸國後難以向國民交代責任,甚至會弄出誤解來。最好將此條暫為保留,將來再談。」關于第三條「營業」無意見,但關於第四條「資本及股份」,先生則表示:「資本以一千萬日元為宜,因為資本大,則信用厚。」但澁澤則解釋說:「公司本身不集資本直接投入各種企業,而只是從事于設計或調查各種企業的開拓,待計畫擬定後,再另創新公司向日本或外國募集資本,因此不需要過多資本。本來以三百萬日元即足夠,後來則增至五百萬日元。」關於第五條「營業所」無意見,但談到第六條「幹事」時,中山先生與益田、大倉二人之意見略有不同。益田及大倉都認為:按中國公司組織之慣例,應設總辦(即總裁)二人負責指揮公司一切業務。但先生說:「以我所見,設總辦二人管其事,在職權上難免會發生衝突,不如設一人為妥善。」關於第七條「股東大會」,先生完全表示同意,但對第八條「債券」則謂:「中國政府當准許債券之發行,並盡量保護其利益。今日之中國鐵路總公司即是得到政府之承認後才創設的。目下全中國之主要幹線均由總公司負責督辦,所需資金極鉅大,向外國發行債券,如無政府之保護,甚難募集。因此,債券之發行,事實上是得到了政府的承認,並受其保護」,至於第九條「資本之仲介」,經過澁澤的一番解釋後,先生則表示:「在大體上無大問題」。最後,澁澤說:「孫先生如在中國方面能盡力成其事,日本方面則不止是我一人,今天在坐的有益田、大倉及山本三人。三人不出其名,由我一人為代表,如何?」先生答曰:「甚好」。於是第十條「創立事務」的問題也告解決。(註二十八)

注釋

(註二十七) 「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二年第二冊,九七二──九七五頁,「中國興業公司設立之宗旨及其計畫書概
      要」,引自彭澤周:「中山先生與中國興業公司」(「中華民國建國史討論集」第一冊,一六三──一
      六五頁)。
(註二十八) 彭澤周:「中山先生與中國興業公司」(「中華民國建國史討論集」第一冊,一六六頁)。

相關人名
三井大倉喜八郎山本條太郎中山先生男爵孫先生益田孝澁澤榮一
相關地名
上海大阪中國日本東京
相關專有名詞
中國興業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民黨國民黨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上冊

頁次

0668-0672

檢索詞出現頁次

 三月三日 與澁澤榮一等商討中國興業公司計畫書內容。
   是日,澁澤榮一約中國興業公司日方發起人益田孝、大倉喜八郎、山本條太郎等至三井物產集會所與先生逐條檢討中國興業公司計畫書之條文。該計畫書之創立宗旨及其條文概要如下:
    1.創立宗旨之大意
   為進一步鞏固東亞同種同文兩大國民之團結,加深唇齒輔車之情誼,兩國有力之實業家結為一體,各示誠意,以強化其經濟關係,振興東亞,此為創設本公司目的之所在。今當中華民國草創之日,充實國力,迫不容緩。中國興業公司同人當盡兩國實業人之任務,探求中國之富源,調查中國之有利事業,以期達到實際之解決。其創立之宗旨及其必要性,見下列本公司計畫中之各條款,當可知之。
    2.中國興業公司計畫書概要
     一、名稱
   一、本公司定名為中國興業公司,英文名為"The China Exploitation Co., Ltd."二、組織
   一、本公司為中日合辦之股份公司,根據中華民國之法律而設立之。
     三、營業
   一、各種企業之調查、設計、仲介及其承辦。

國父年譜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 四十八歲 六六八

   一、對各種企業直接或間接進行資金之提供及通融。
   一、其他一般金融及信託之業務。
     四、資金及股份
   一、本公司以五百萬日元為資本,由中日兩國實業家各承其半。
     但第一次繳納其四分之一。
   一、資本經股東大會之決議後始可增加。
   一、股票以記名方式,非經董事會之同意不能轉讓。
     五、營業所
   一、總公司置於上海,分公司置於東京。
     六、幹事
   一、設董事十名、監查四名,由中日兩國股東中,各按半數於股東大會時選出之(董事由百以上之股分者選出之,監事由五十以上之股份者選出之)。
   一、由董事互選總裁一名,副總裁一名及其常務董事二名。
     七、股東大會
   一、定期股東大會每年在上海召開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如必要時在上海或東京召開之。
     八、債券

國父年譜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 四十八歲 六六九

   一、本公司經董事會之決議可以發行中國興業公司債券。
   一、中國政府准許債券之發行,並竭盡其力以保護其利益。
   一、日本資本家當盡其最大努力應募債券。
     九、資本之仲介
   一、本公司對日本或外國之資本團可以仲介其資金之提供。
   一、在以上之情況下,本公司對日本或外國資本團,根據內外市場之狀況,當盡力對債務者予以有利之條件,以便籌募其資金。
   一、在日本資本團中,當網羅東京及大阪第一流有力之銀行。
     十、創立事務
   一、創立事務,中華民國方面由孫文擔當之,日本方面由男爵澁澤榮一擔當之。(註二十七)上項計畫書,首先由澁澤將其內容加以說明後再徵詢先生意見。關於第一條「名稱」,先生說:「漢字之名稱甚好,不過英文名稱中的"Exploitation"不如改為"Development"為
(註二十七)「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二年第二冊,九七二──九七五頁,「中國興業公司設立之宗旨及其計畫書概要」,引自彭澤周:「中山先生與中國興業公司」(「中華民國建國史討論集」第一冊,一六三──一六五頁)。

國父年譜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 四十八歲 六七○

妥」。對于第二條「組織」說:「依中國的法律設立本公司,頗為妥當。因為:一、現在中國有公司設立法律,二、根據中國法律,可以在中國內地營業。但現行公司法律是清政府所制定的。不久國會召開時,將要加以修正。現任國會議員中,國民黨員居半數以上,國民黨議員之意見,即吾等之意見,將來之公司法律當由我等決定之。」益田說:「根據日本法律創設之。
  亦未不可。」先生答曰:「今如以日本法律創設,我恐歸國後難以向國民交代責任,甚至會弄出誤解來。最好將此條暫為保留,將來再談。」關于第三條「營業」無意見,但關於第四條「資本及股份」,先生則表示:「資本以一千萬日元為宜,因為資本大,則信用厚。」但澁澤則解釋說:「公司本身不集資本直接投入各種企業,而只是從事于設計或調查各種企業的開拓,待計畫擬定後,再另創新公司向日本或外國募集資本,因此不需要過多資本。本來以三百萬日元即足夠,後來則增至五百萬日元。」關於第五條「營業所」無意見,但談到第六條「幹事」時,中山先生與益田、大倉二人之意見略有不同。益田及大倉都認為:按中國公司組織之慣例,應設總辦(即總裁)二人負責指揮公司一切業務。但先生說:「以我所見,設總辦二人管其事,在職權上難免會發生衝突,不如設一人為妥善。」關於第七條「股東大會」,先生完全表示同意,但對第八條「債券」則謂:「中國政府當准許債券之發行,並盡量保護其利益。
  今日之中國鐵路總公司即是得到政府之承認後才創設的。目下全中國之主要幹線均由總公司負責督辦,所需資金極鉅大,向外國發行債券,如無政府之保護,甚難募集。因此,債券之發
國父年譜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四十八歲六七一

行,事實上是得到了政府的承認,並受其保護」,至於第九條「資本之仲介」,經過澁澤的一番解釋後,先生則表示:「在大體上無大問題」。最後,澁澤說:「孫先生如在中國方面能盡力成其事,日本方面則不止是我一人,今天在坐的有益田、大倉及山本三人。三人不出其名,由我一人為代表,如何?」先生答曰:「甚好」。於是第十條「創立事務」的問題也告解決。(註二十八)
三月三日以將離東京,辭別日本首相山本權兵衛,表示中日聯好之願望。旋訪日本元老松方正義。(註二十九)
   先生與澁澤榮一等之商談,為其訪日主要目的之一。雙方經過多次交換意見,對經濟合作問題,彼此咸有初步認識與瞭解。因此先生在中國興業公司計畫書之條文議定後,即前往新任首相山本權兵衛處辭行,旋拜訪日本元老松方正義。山本內閣甫於二月二十日成立也。

 三月四日 赴日本外相牧野伸顯之宴。再訪松方正義。
   應日本新任外相牧野伸顯之宴,日本閣員均在座。旋再訪松方正義,先生提議中日商業合作,請松方相助。(註三十)

(註二十八) 彭澤周:「中山先生與中國興業公司」(「中華民國建國史討論集」第一冊,一六六頁)。
(註二十九) 民國二年三月四日上海「民立報」。
(註三十) 民國二年三月五日及六日上海「民立報」。

國父年譜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 四十八歲 六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