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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對於上海黨員之訓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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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對於上海黨員之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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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對於上海黨員之訓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7/21

西元日期

1924/07/21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對於上海黨員之訓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頃接上海黨員報告,七月三日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公報載有工部局總董費信惇六月二十日覆領袖領事意總領事羅西公函,其中辭意顯係欲應偽北京政府之請求,以加危害於本黨。本黨黨員非常憤激,至有主張要求本黨取消歷來禁止排外之命令,放任青紅幫等自由回復庚子以前之活動者;又有主張要求本黨鼓勵在租界內為總罷工之運動者。本黨對於此等要求,不能許可。爰發訓令如左:
本黨之職務,在根據三民主義,以實現獨立平等的國家,對於狹隘酷烈的排外思想,認為於世界及人道有害,於國家及民族之獨立平等,亦有害而無利,故常努力防止之。當庚子之歲,滿洲太后及其王公大臣提倡義和拳,揭扶清滅洋之旗幟,以實行虐殺外國人,其時本黨起革命軍於惠州,則依照國際公法,對於居留境內之外國人民生命財產加以保護,證明滿洲政府野蠻排外之行為為本黨所反對。自是以後,凡各處崛起之革命軍,莫不對於外國人民生命財產加意保護。辛亥之役革命軍遍於各行省,而外國人民生命財產秋毫無犯,此皆本黨主張足以轉移國人之心理,而黨員能受本黨約束之明效大驗也。元年一月一日,本黨總理孫先生就職臨時大總統宣言謂:「當盡文明國應盡之義務,以享文明國應享之權利」,本黨正大之主義與態度,久已昭著於世界矣。
十三年來,北洋軍閥竊據北京政府,此輩為營私罔利見,不恤與帝國主義者相勾結,以售其賣國之謀,國人常以其媚外而詬病之。然此輩腦中滿貯復古帝制迷信諸思想,此諸思想與排外思想深相膠附。其媚外行動,適有思想與手段相矛盾之象,證之近來北方秘密結社,到處流行,皆以北洋軍閥為中堅,而腐敗官僚從而依附之。其最大之結社,奉唐代神仙呂純陽為正會長,曹錕為副,王懷慶等為幹事,發號施令,依於扶乩,副會長以下,奉事維謹,謂「呂純陽能運飛劍盡刈敵人云云」。此等結社,其目的及性質,皆與庚子義和拳相同,本黨對之正謀從事芟夷。因此等結社為復古帝制迷信諸思想所寄托,危及國本,不獨排外思想有妨國際已也,凡本黨勢力所及之地,此等思想自然絕迹;反之,本黨勢力所不及之地,此等思想即潛滋暗長。例如安徽為本黨勢力所不及,即有大刀會之發生;四川甫脫離本黨之勢力,即有神打會之發生,皆可以類推者,故本黨今日當自知其歷史的使命,有指導全國從事革命活動之責任,對於革命軍向來約束及本黨向來宣傳宗旨,不宜拋棄,宜繼續禁止一切不文明之排外舉動,所有黨員皆當本此意旨,以指導國民,使勿入於歧途。即使外國人方面不能深知本黨主義所在,至於扶助偽北京政府,以加危害於本黨,對於本黨為以怨報德之舉動,對於偽北京政府承認敵為友之錯誤,致使本黨不能不采用種種自衛手段,而本黨終欲放棄其禁止排外之主張,以保其對於國際始終一致之態度。
至於運動租界以內總罷工之提議,本黨認為過為已甚,亦不能許可。
且核閱費信惇覆羅西之函,其中所云「反抗中國政府之徒」,未必即指本黨。本黨固為始終反抗偽北京政府之最力者,然去歲以來,曹錕以非法行賄竊據北京政府,惹起全國人民之反對,除其淫威所及之地方,人民敢怒而不敢言外,西南各省及東三省、浙江、淞滬皆明白反對,不承認其政府地位。即如上海總商會,固曾公然發否認北京政府之通電;上海護軍使亦即為反抗北京政府之重要方鎮。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對於國民意嚮所在,安能熟視無睹?亦安能悍然不顧扶助偽北京政府以與公理與民意為敵?即使果爾,公共租界之工部局亦當得領事團之允許,公使團之同意,及各該外國政府之承諾。而此種反於文明所采中立態度之舉動,逆料領事團、公使團及各該外國政府必不能容許也。
如上所論,工部局總董覆函所言,並未明指本黨。即使解釋為隱指本黨,而本黨亦不以為意。故本黨黨員應以忍耐鎮靜之態度處之,一切躁急舉動皆當禁止,以靜待本黨繼續之訓令。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國國民黨第一屆中執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錄(民國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關人名
王懷慶呂純陽孫先生曹錕費信惇總理羅西
相關地名
上海中國日本北京安徽東三省浙江惠州滿洲懷慶
相關專有名詞
三民主義上海總商會大刀會中國國民黨北京政府北洋軍閥民黨辛亥之役帝國主義紅幫革命軍商會國民黨國際公法義和拳滿洲政府臨時大總統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299-301

檢索詞出現頁次

電政,實為德便。是否有當,俯祈鑒核示遵」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據稱刻因商報減少,廣州電報局所收電費不敷開支,自屬實情。仰候令行廣東省長轉飭財政廳,以後務將補助費五千元按月撥足,以維電政。至何家猷辭職,所遺廣東電政監督兼廣州電報局長一缺,已另簡黃桓繼任矣,代呈以陳潤棠接替之處,應無庸議。履歷存。此令」等語,除指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轉飭財政廳遵照籌撥,以重電政。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號大元帥訓令第三六八號。

核覆湘軍總司令譚延闓呈報已令增城知事暨籌餉分處釋放林朗臣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號大元帥指令第七七二號。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對於上海黨員之訓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頃接上海黨員報告,七月三日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公報載有工部局總董費信惇六月二十日覆領袖領事意總領事羅西公函,其中辭意顯係欲應偽北京政府之請求,以加危害於本黨。本黨黨員非常憤激,至有主張要求本黨取消歷來禁止排外之命令,放任青紅幫等自由回復庚子以前之活動者;又有主張要求本黨鼓勵在租界內為總罷工之運動者。本黨對於此等要求,不能許可。爰發訓令如左:
  本黨之職務,在根據三民主義,以實現獨立平等的國家,對於狹隘酷烈的排外思想,認為於世界及人道有害,於國家及民族之獨立平等,亦有害而無利,故常努力防止之。當庚子之歲,滿洲太后及其王公大臣提倡義和拳,揭扶清滅洋之旗幟,以實行虐殺外國人,其時本黨起革命軍於惠州,則依照國際公法,對於居留境內之外國人民生命財產加以保護,證明滿洲政府野蠻排外之行為為本黨所反對。自是以後,凡各處崛起之革命軍,莫不對於外國人民生命財產加意保護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七月二九九

。辛亥之役革命軍遍於各行省,而外國人民生命財產秋毫無犯,此皆本黨主張足以轉移國人之心理,而黨員能受本黨約束之明效大驗也。元年一月一日,本黨總理孫先生就職臨時大總統宣言謂:「當盡文明國應盡之義務,以享文明國應享之權利」,本黨正大之主義與態度,久已昭著於世界矣。
  十三年來,北洋軍閥竊據北京政府,此輩為營私罔利見,不恤與帝國主義者相勾結,以售其賣國之謀,國人常以其媚外而詬病之。然此輩腦中滿貯復古帝制迷信諸思想,此諸思想與排外思想深相膠附。其媚外行動,適有思想與手段相矛盾之象,證之近來北方秘密結社,到處流行,皆以北洋軍閥為中堅,而腐敗官僚從而依附之。其最大之結社,奉唐代神仙呂純陽為正會長,曹錕為副,王懷慶等為幹事,發號施令,依於扶乩,副會長以下,奉事維謹,謂「呂純陽能運飛劍盡刈敵人云云」。此等結社,其目的及性質,皆與庚子義和拳相同,本黨對之正謀從事芟夷。因此等結社為復古帝制迷信諸思想所寄托,危及國本,不獨排外思想有妨國際已也,凡本黨勢力所及之地,此等思想自然絕迹;反之,本黨勢力所不及之地,此等思想即潛滋暗長。例如安徽為本黨勢力所不及,即有大刀會之發生;四川甫脫離本黨之勢力,即有神打會之發生,皆可以類推者,故本黨今日當自知其歷史的使命,有指導全國從事革命活動之責任,對於革命軍向來約束及本黨向來宣傳宗旨,不宜拋棄,宜繼續禁止一切不文明之排外舉動,所有黨員皆當本此意旨,以指導國民,使勿入於歧途。即使外國人方面不能深知本黨主義所在,至於扶助偽北京政府,以加危害於本黨,對於本黨為以怨報德之舉動,對於偽北京政府承認敵為友之錯誤,致使本黨不能不采用種種自衛手段,而本黨終欲放棄其禁止排外之主張,以保其對於國際始終一致之態度。
  至於運動租界以內總罷工之提議,本黨認為過為已甚,亦不能許可。
  且核閱費信惇覆羅西之函,其中所云「反抗中國政府之徒」,未必即指本黨。本黨固為始終反抗偽北京政府之最力者,然去歲以來,曹錕以非法行賄竊據北京政府,惹起全國人民之反對,除其淫威所及之地方,人民敢怒而不敢言外,西南各省及東三省、浙江、淞滬皆明白反對,不承認其政府地位。即如上海總商會,固曾公然發否認北京政府之通電;上海護軍使亦即為反抗北京政府之重要方鎮。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對於國民意嚮所在,安能熟視無睹?亦安能悍然不顧
國父全集三○○

扶助偽北京政府以與公理與民意為敵?即使果爾,公共租界之工部局亦當得領事團之允許,公使團之同意,及各該外國政府之承諾。而此種反於文明所采中立態度之舉動,逆料領事團、公使團及各該外國政府必不能容許也。
  如上所論,工部局總董覆函所言,並未明指本黨。即使解釋為隱指本黨,而本黨亦不以為意。故本黨黨員應以忍耐鎮靜之態度處之,一切躁急舉動皆當禁止,以靜待本黨繼續之訓令。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國國民黨第一屆中執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錄(民國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核覆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楊希閔請飭九江商團撤退并派員查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呈悉。查此案自發生之初,即經諭交廖省長、該總司令及蔣軍長秉公查辦。昨據蔣軍長報稱,已飭胡師長體察情形,妥為處理。先將所抽魚繭絲捐暨水陸保護等費概行取銷,以順輿情。并飭保旅,靜候解決,不得妄啟衅端,處理甚合機宜。茲復據呈各情,候再令行廣東省長,轉飭商團,務須嚴守自衛範圍,不得稍有越軌之舉。尤不得援助土匪,以抗軍隊,致干究辦。一面仍應由該總司令轉飭蔣軍長,嚴約部隊,不得擾害地方,將所抽一切苛捐,實行停收,屏絕謠言,勿生疑慮,則輿情既相安洽,奸人無所藉口,自不致釀成變故。想該總司令等,深識大體,必能辦理得宜消患無形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七七七號。

飭轉商團及九江紳民不得受人煽惑抵抗防軍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為令飭事:據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呈稱:「案據滇軍第三軍總指揮胡思舜電稱:『近日九江匪首吳三鏡等,利用商團,抵抗防軍,相持多日,迄未解決。竊查保旅長榮光在九江防地以內,一切處置,間有不合輿情之處,地方人士,儘可訴諸本軍高級長官,則軍法具在,決無偏徇。乃昧於大義,藉土匪以抗軍隊,假使地方糜爛,誰尸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七月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