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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議員發布對於大借款問題之通告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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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議員發布對於大借款問題之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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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國民黨議員發布對於大借款問題之通告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2/06

西元日期

1913/06

國父年歲

48

全文內容

國民黨議員發布對於大借款問題之通告(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六月
國步艱難,大局岌岌,謠言蜂起,是非混淆,大借款問題尚未解決,奧國借款突然發生,宋案之主謀不明,蒙古之密約又出,軍警逮捕議員,兵隊干涉報館,意所不料之事,一月以來層見疊出,荊天棘地,人人自危,法律既無,空言無補。然議員等不能不再四陳述者,深恐謠啄之興,牽及大局,是非之亂,有損高明,即如大借款一事,國民黨之主張有三:一、違法簽約,決不承認;二、維持反對違法簽約之表決案,以擁護立法高權;三、維持借款,必限制政府用途。勵行監督財政之實,天經地美(註二),可質鬼神。乃造謠者,謂可借題發揮,坐以反抗中央之罪,謂為某人主使誣以競爭總統之名。夫借款之於總統,本絕不相關。地方詰責中央,亦事所恒有。政府借債,國民不敢過問,將來負擔果屬之誰。監督財政,議院固有天職,必謂為人指使,何輕視議員乃爾。且政府違法,事已昭然。自實質上言,借款折扣,債權主體,外人監督,條件變更,今異於昔。自形式上言,未經總統提議,未經三讀手續,未經正式通過。國會開幕,又不提交議員質問,總理及外交、財政兩總長,忽爾請假。代理總理答覆不明,祇曰請其原諒。簽約以後,輿論沸騰,政府祇將合同咨送國會,請查照備案,自認曰手續欠缺。嗟我同胞,政府如此橫蠻,即不純以法理,亦當訴諸良心,蹂躪立法,過於前清,財政紊亂,貽害於來棄。誰生厲階,誰為禍首,國人如曰可安,將來能無後悔。議員等對于違法簽約,不能不反對者此也。違法既已昭然,反對本諸天職,故兩院開議之始,對於此次違法簽約,多數反對。乃事經表決,遲之十數日,竟不咨送政府,議長為議員所挾持,真理為謠言所掩蔽。議員等以為違法簽約一事,維持借款又一事。外債積欠,非借款無以清還。中華民國之主權在民,凡募集公債,及國庫有負擔契約,必須經國會議決,載在約法,牢不可移。政府既曰請其原諒,夫所謂原諒者,非自認違法乎。又曰手續欠缺,夫手續欠缺,非顯已違法乎。議員等本擁護主權之心,防履霜堅冰之漸,維持表決案,正所以擁護立法高權,贊成借款,即所以補救財政。以共和國之原則而論,凡契約不經主權機關議決,不能有效。雖取銷原約於對外交涉,不無困難,而財政重案,加重人民負擔,當然正式交議。在議員等有擁護立法之苦心,而政府豈別無可行之塗徑。恃威相逼,謠言惑眾,果何為乎。議院等對於表決案不能不維持者此也。借款固所贊成,用途尤宜限制。一月以來,議員有收買之嫌,政府則揮金如土,金迷紙醉,試問錢從何來,民膏民脂,言之能不痛心。金錢勢力日張,道德墮落,已達極點,然此猶曰一時一事之危險也,請更以過去之事實證之。北京政府成立已逾一年,行政無進行之方針,財政無一定之計畫。海蘭鐵道,借款二千五百萬法郎;克利斯浦借款一千萬磅,奧國借款四百四十五萬磅,比國一百萬磅,各省協助中央及國民捐之收入,已不下六七百萬。八釐公債,及六釐公債之收入,銀行團之墊款,稅關及鐵路之收入,用途不明,決算無有,交通銀行及中國銀行,聞已虧空至數千萬。政府所用以掩飾國人者,曰裁兵。試問由去歲至今,兵裁幾何。各省得中央協助幾何,危言動眾,無賬可稽。美其名曰裁兵,其實則加餉。今則不僅加餉已也,而且日益加兵。變幻奇離,莫知用意。夫所謂財政者,國家財政也,私人與政府之界不明,個人機關與國家機關之權限不別。今日添一顧問,明日加一秘書,少則三四百元,多則二三千元,名目繁多,漫無制限,試問此為國家機關乎?非國家機關,而可動用國家庫帑乎?愛戴政府與愛戴個人不可混同,私人財政與國家財政,當規劃明晰。夫而後有財政之可言,有監督之可望,然此猶曰已過去之事實也。更試以現在及將來證之,論監督財政之實,行政監督為國會,司法監督為審計院。威勢所及,國會已退處無權。今之所謂審計處者,根諸命令而成,並無法律之規定。此等機關,不能獨立,自用其財而自行監督,能乎不能。政府日用以聲告國人者,曰地方不協濟中央,曰財政不能統一。試問政府對於財政,果有無計劃?行政權之分配不明,財政權之伸縮,自不能確定。地方以協助望政府,政府以窮困告地方,相處無法,以借款為唯一之目的。前之借款消耗,姑置不言,今之大借款,據合同附件,除償還外債、整理鹽務、裁撤軍隊外,行政經費,祇能維持至九月。試問至九月以後,將如之何?去歲之預算,既不能實行,現今之預算,又未交議。國務員去職及請假者,已十之六七,國家既陷於無政府之狀態,得此大宗借款,果誰負責任?羣曰臨時政府期間,不能不聽其敷衍也。試問臨時政府經過後,正式政府成立,將如之何?隱忍遷就,不顧後來。議員等雖贊成(註三)借款,而預算決算必須交議,用途必須分明,此又不能不預為聲明者也。國會成立,今已月餘矣,機關停滯,不能進行,而蓄意破壞者,欲推翻前次之表決,甘使立法機關,被行政之機關蹂躪。國本動搖,言之心痛,敢伸鄙見,敬告國人。

注釋

(註一) 據「國民月刊」第一卷第二號(民國二年六月)。原標題作「國民黨國會議員會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另「吳本續集」作「
    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民國二年由國民黨國會議員團發布」。「黃本」作「國民黨為反對非法借款宣言」。「會本」作「國
    民黨為袁世凱違法借款宣言」。各本文字略有不同。
(註二) 原文為「義」,今據「吳本續集」改。
(註三) 原文為「贊度」,今據「吳本續集」改。

相關人名
克利陳述總理
相關地名
中國北京蒙古
相關專有名詞
中國銀行北京政府民黨交通銀行克利斯浦借款約法海蘭鐵道國民黨臨時政府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44-046

檢索詞出現頁次

  於英國政府、國會、歐洲各國政府,並將之公諸於報端。孫逸仙。一九一三年五月二日。上海。」

國民黨議員發布對於大借款問題之通告(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六月
  國步艱難,大局岌岌,謠言蜂起,是非混淆,大借款問題尚未解決,奧國借款突然發生,宋案之主謀不明,蒙古之密約又出,軍警逮捕議員,兵隊干涉報館,意所不料之事,一月以來層見疊出,荊天棘地,人人自危,法律既無,空言無補。然議員等不能不再四陳述者,深恐謠啄之興,牽及大局,是非之亂,有損高明,即如大借款一事,國民黨之主張有三:一、違法簽約,決不承認;二、維持反對違法簽約之表決案,以擁護立法高權;三、維持借款,必限制政府用途。勵行監督財政之實,天經地美(註二),可質鬼神。乃造謠者,謂可借題發揮,坐以反抗中央之罪,謂為某人主使誣以競爭總統之名。夫借款之於總統,本絕不相關。地方詰責中央,亦事所恒有。政府借債,國民不敢過問,將來負擔果屬之誰。監督財政,議院固有天職,必謂為人指使,何輕視議員乃爾。且政府違法,事已昭然。自實質上言,借款折扣,債權主體,外人監督,條件變更,今異於昔。自形式上言,未經總統提議,未經三讀手續,未經正式通過。國會開幕,又不提交議員質問,總理及外交、財政兩總長,忽爾請假。代理總理答覆不明,祇曰請其原諒。簽約以後,輿論沸騰,政府祇將合同咨送國會,請查照備案,自認曰手續欠缺。嗟我同胞,政府如此橫蠻,即不純以法理,亦當訴諸良心,蹂躪立法,過於前清,財政紊亂,貽害於來棄。誰生厲階,誰為禍首,國人如曰可安,將來能無後悔。議員等對于違法簽約,不能不反對者此也。違法既已昭然,反對本諸天職,故兩院開議之始,對於此次違法簽約,多數反對。乃事經表決,遲之十數日,竟不咨送政府,議長為議員所挾持,真理為謠言所掩蔽。議員等以為違法簽約一事,維持借款又一事。外債積欠,非借款無以清還。中華民國之主權在民,凡募集公債,及國庫有負擔契約,必須經國會議決,載在約法,牢不可移。政府既曰請其原諒,夫所謂原諒者,非自認違法乎。又曰手續欠缺,夫手續欠缺,非顯已違法乎。議員等本擁護主權之心,防履霜堅冰之漸,維持表決案,正所以擁護立法高權,贊成借款,即所以補救財政。以共和國之原則而論,凡契約不經主權機關議決,不能有效。雖取銷原約於對外交涉,不無困難,而財政重案,加重人民負擔,當然正式交議。

國父全集 四四

在議員等有擁護立法之苦心,而政府豈別無可行之塗徑。恃威相逼,謠言惑眾,果何為乎。議院等對於表決案不能不維持者此也。借款固所贊成,用途尤宜限制。一月以來,議員有收買之嫌,政府則揮金如土,金迷紙醉,試問錢從何來,民膏民脂,言之能不痛心。金錢勢力日張,道德墮落,已達極點,然此猶曰一時一事之危險也,請更以過去之事實證之。北京政府成立已逾一年,行政無進行之方針,財政無一定之計畫。海蘭鐵道,借款二千五百萬法郎;克利斯浦借款一千萬磅,奧國借款四百四十五萬磅,比國一百萬磅,各省協助中央及國民捐之收入,已不下六七百萬。八釐公債,及六釐公債之收入,銀行團之墊款,稅關及鐵路之收入,用途不明,決算無有,交通銀行及中國銀行,聞已虧空至數千萬。
政府所用以掩飾國人者,曰裁兵。試問由去歲至今,兵裁幾何。各省得中央協助幾何,危言動眾,無賬可稽。美其名曰裁兵,其實則加餉。今則不僅加餉已也,而且日益加兵。變幻奇離,莫知用意。夫所謂財政者,國家財政也,私人與政府之界不明,個人機關與國家機關之權限不別。今日添一顧問,明日加一秘書,少則三四百元,多則二三千元,名目繁多,漫無制限,試問此為國家機關乎?非國家機關,而可動用國家庫帑乎?愛戴政府與愛戴個人不可混同,私人財政與國家財政,當規劃明晰。夫而後有財政之可言,有監督之可望,然此猶曰已過去之事實也。更試以現在及將來證之,論監督財政之實,行政監督為國會,司法監督為審計院。威勢所及,國會已退處無權。今之所謂審計處者,根諸命令而成,並無法律之規定。此等機關,不能獨立,自用其財而自行監督,能乎不能。政府日用以聲告國人者,曰地方不協濟中央,曰財政不能統一。試問政府對於財政,果有無計劃?行政權之分配不明,財政權之伸縮,自不能確定。地方以協助望政府,政府以窮困告地方,相處無法,以借款為唯一之目的。前之借款消耗,姑置不言,今之大借款,據合同附件,除償還外債、整理鹽務、裁撤軍隊外,行政經費,祇能維持至九月。試問至九月以後,將如之何?去歲之預算,既不能實行,現今之預算,又未交議。國務員去職及請假者,已十之六七,國家既陷於無政府之狀態,得此大宗借款,果誰負責任?羣曰臨時政府期間,不能不聽其敷衍也。試問臨時政府經過後,正式政府成立,將如之何?隱忍遷就,不顧後來。議員等雖贊成(註三)借款,而預算決算必須交議,用途必須分明,此又不能不預為聲明者也。國會成立,今已月餘矣,機關停滯,不能進行,而蓄意破壞者,欲推翻前次之表決,甘使立法機關,被行政之機關蹂躪。國本動搖,言之心痛,敢
宣言及文告民國二年六月四五

伸鄙見,敬告國人。
(註一) 據「國民月刊」第一卷第二號(民國二年六月)。原標題作「國民黨國會議員會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另「吳本續集」作「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民國二年由國民黨國會議員團發布」。「黃本」作「國民黨為反對非法借款宣言」。「會本」作「國民黨為袁世凱違法借款宣言」。各本文字略有不同。
(註二) 原文為「義」,今據「吳本續集」改。
(註三) 原文為「贊度」,今據「吳本續集」改。

附錄:國民黨國會議員會對於大借款問題宣言書(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六月
  自善後借款合同出現,政府違法籤約之問題,於以發生。欲解決此違法籤約之問題,當先攷究前參議院是否確已通過此案。查前參議院議事錄於此案有關係者,為去年九月十七日及十二月二十七日之議事錄。九月十七日議事錄載,議長吳景濂因病請假,副議長湯化龍代理議長主席,宣告開祕密會議,封閉議場。請國務員說明財政案之理由,國務員登壇說理由,並就席答復議員之質問。主席聲明此項條件,係政府報告之條件,並非政府提出之案,無會議之必要,請全院注意。討論結果,俟政府籌有端緒正式提出後,再行會議。十二月二十七日議事錄載,議長吳景濂主席,宣告開祕密會議。國務總理趙秉鈞報告事件,休息時間已到,主席諮詢全院停止休息,眾贊同。財政總長周學熙報告事件。張耀曾、汪榮寶、劉彥等提議,對於本案特別條款之大體,須用表決。(是請表決其大體。)主席諮詢全院,眾贊同。(可見當時係報告,非交議。如係交議,則當然討論,當然表決。何待張議員等之要求表決,又何待主席諮詢全院,得眾贊同,然後付表決耶。)第二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現在所訂合同第二款條文,已大有變更。)第五款照原案,汪榮寶提議本款能刪最好,否則作為附件,萬辦不到,即照原案,附議在一人以上,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此可決係贊同汪議員之動議。)第六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第十四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第十七款照原案,主席用舉手表決法,多數可決。主席諮詢全院,其餘普通條件,毋庸表決,眾贊同。(此係贊同當日討論大體時,無須將普通條件表決,非贊同其未經提出之原文。)主席宣告散會等語。可見去年
國父全集四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