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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宣言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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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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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組織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宣言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13/07

西元日期

1924/07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組織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
本政府為代表全國民之利益,貫澈三民主義,實行國民革命。故在革命期間,本政府有督促全國民,加入國民革命運動之使命。而其特別之任務,尤在於督促占全國民百分之八十的農民使之加入國民革命運動。
中國自開國以來,以農業經濟為立國之基礎。自國際帝國資本主義侵略以來,農業經濟之上層建築物,小商店、家庭手工業等,皆為之破壞淨盡,而代以外國之大工廠、大商店,輸進外國貨物於全國各商埠市場,而吸收中國之現金;同時又以關稅政策,阻礙中國國內出產品之輸出,使中國產業界陷於萎靡不振之狀態。而對於居中國出產品最大宗之農產品,更日見零落衰微,故農產品之價格,平均幾不能保持原狀。一切物價突飛增漲,農民以有限之收入,應生活程度無限之增高,結果收入不敷支出,使自耕農、佃農相繼淪落而為兵匪流氓,貧困日甚,騷擾日多,中國國家根本遂以搖動。而國際帝國主義者,欲達其以經濟滅亡中國之目的,復籠絡北洋軍閥,以延長中國之戰禍,北洋軍閥,更藉此勾結國際帝國主義,企圖以武力統一中國,而完成其萬家業之野心。十數年來,兵災遍於全國,一切軍費負担,無非直接間接取之於農民,於是農民益陷於水深火熱。而鄉紳之把持鄉政,為富不仁者之重利盤剝,貪官污吏橫徵暴斂,盜賊土匪之焚殺擄掠,無時不聞,禍國殃民一至於此。
本政府根據農民目前所受之痛苦,認為應督促一般農民之自覺,引導其團結於國民革命旗幟之下,為全國國民一大聯合之奮鬥。茲對農民運動有應為規定者如左:一、農民欲達到解除上述種種壓迫,應即時組織農民協會。此種農民協會之性質,為不受任何拘束完全獨立之團體。二、農民協會在目前戰爭過渡期間之重要工作,為防禦土匪兵災起見,特許其在一定計畫之下,組織農民自衛軍。其辦法如下:
(一)得按照軍隊紀律及義務軍辦法組織之。(二)非農民協會會員,不得加入為農民自衛軍。(三)農民自衛軍得解除村中非會員之武裝。(四)農民自衛軍當受政府之絕對的監督,但政府不得以農民自衛軍充作別種攻擊非本村直接防禦行動之用。三、農民協會與其各級中之各部,均有警告、控告,以及管理地稅之征收、及解決地稅問題。(如平均問題、分任問題、交付問題、額外征收問題等)但無直接行政之權。在控告時,村農民協會及區農民協會得控告於區官署,縣農民協會得控告於縣官署,省農民協會得控告於省長,全國農民協會得控告於大元帥,他如向軍事長官控告,亦得按此程序行之。至於各農民協會(村、區、縣、省)各該地之官廳有問題不能解決時,該農民協會應請托其較高一級之農民協會,與其所在地方官廳解決之。四、各級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有使用農旗之特許權。農旗之制式,為青天白日滿地紅之國旗,復於紅幅上繪一犂,旗之正幅上另備一黃幡,上書中華民國某省某縣某區某村農民協會字樣。五、各村中之農民協會為基本組織,每一村農民協會須有十六歲以上之會員二十人以上方能成立。如人民入會之時,有左列條款之一者,皆得拒絕其為會員:
(一)有田地百畝以上者。(一)以重利盤剝農民者。(三)為宗教宣教師者,如神甫、牧師、僧、道、尼、巫等類。(四)受外國帝國主義操縱者。(五)吸食鴉片及嗜賭者。六、各級農民協會之組織,對於契約承受財產等貿易,均得享有法律保護權。七、農民協會對於橫暴官吏,有請求罷免之特權。但此等請求,如反抗行政官、司法官、或軍官個人等,必須經過會員全體大會四分之三之通過,地方或中央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始能執行。審查委員會之主席為檢察官,委員為農民協會代表二人,工會、教育會、商會、國民黨代表各一人。此審查委員會之判決,應由政府機關執行之。八、農民協會得派代表至各地方或中央政府之各機關之農務會議,討論各種之農業問題,如整理水利、救濟災荒、信托貸款、及農民教育等。九、農民協會之章程,須根據三民主義,由會員自己定之。
以上所舉均為中國農民目前所應努力之點,亦為農民運動所應注意之點。本政府唯有根據正義,作切實之輔助,及誠懇之指導,使我全國農民從痛苦壓迫之中,達於自治自立之地位,以完成三民主義之工作,特此宣言。

注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政府對農民運動宣言」條。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地名
中國延長
相關專有名詞
三民主義北洋軍閥民黨帝國主義商會國民黨教育會資本主義農民自衛軍農民協會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153-155

檢索詞出現頁次

問題未必即蒙影響。即令關稅會議因此開會,關稅特別附加稅因此增加,而關稅根本問題為梗如故,於國民經濟無所裨益,徒使北京偽政府攫錢益多,為惡益肆,此所謂藉寇兵齎盜糧者也。
  根據以上種種理由,本黨主張從根本上反對金佛郎案,勿使北京偽政府得所憑藉,以縱其禍國殃民之欲。尤望國民知名器之不可久假,太阿之不可倒持,速以全體國民之力,鋤北京偽政府而去之,庶內政整理,而外交亦無虞叢脞。圖存之道,惟在於是。謹此宣言。
(註一) 據「一屆中執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錄(民國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黨史會藏油印本(1.3/2)。原標題為「中國國民黨宣言」
    ,今據「會本」增「對金佛郎案」等字。

組織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
  本政府為代表全國民之利益,貫澈三民主義,實行國民革命。故在革命期間,本政府有督促全國民,加入國民革命運動之使命。而其特別之任務,尤在於督促占全國民百分之八十的農民使之加入國民革命運動。
  中國自開國以來,以農業經濟為立國之基礎。自國際帝國資本主義侵略以來,農業經濟之上層建築物,小商店、家庭手工業等,皆為之破壞淨盡,而代以外國之大工廠、大商店,輸進外國貨物於全國各商埠市場,而吸收中國之現金;同時又以關稅政策,阻礙中國國內出產品之輸出,使中國產業界陷於萎靡不振之狀態。而對於居中國出產品最大宗之農產品,更日見零落衰微,故農產品之價格,平均幾不能保持原狀。一切物價突飛增漲,農民以有限之收入,應生活程度無限之增高,結果收入不敷支出,使自耕農、佃農相繼淪落而為兵匪流氓,貧困日甚,騷擾日多,中國國家根本遂以搖動。而國際帝國主義者,欲達其以經濟滅亡中國之目的,復籠絡北洋軍閥,以延長中國之戰禍,北洋軍閥,更藉此勾結國際帝國主義,企圖以武力統一中國,而完成其萬家業之野心。十數年來,兵災遍於全國,一切軍費負担,無非直接間接取之於農民,於是農民益陷於水深火熱。而鄉紳之把持鄉政,為富不仁者之重利盤剝,貪官污吏橫徵暴斂,盜賊土匪之焚殺擄掠,無時不聞,禍國殃民一至於此。

宣言及文告 民國十三年七月 一五三

本政府根據農民目前所受之痛苦,認為應督促一般農民之自覺,引導其團結於國民革命旗幟之下,為全國國民一大聯合之奮鬥。茲對農民運動有應為規定者如左:
一、農民欲達到解除上述種種壓迫,應即時組織農民協會。此種農民協會之性質,為不受任何拘束完全獨立之團體。
二、農民協會在目前戰爭過渡期間之重要工作,為防禦土匪兵災起見,特許其在一定計畫之下,組織農民自衛軍。其辦法如下:
  (一)得按照軍隊紀律及義務軍辦法組織之。(二)非農民協會會員,不得加入為農民自衛軍。(三)農民自衛軍得解除村中非會員之武裝。(四)農民自衛軍當受政府之絕對的監督,但政府不得以農民自衛軍充作別種攻擊非本村直接防禦行動之用。
三、農民協會與其各級中之各部,均有警告、控告,以及管理地稅之征收、及解決地稅問題。(如平均問題、分任問題、交付問題、額外征收問題等)但無直接行政之權。在控告時,村農民協會及區農民協會得控告於區官署,縣農民協會得控告於縣官署,省農民協會得控告於省長,全國農民協會得控告於大元帥,他如向軍事長官控告,亦得按此程序行之。至於各農民協會(村、區、縣、省)各該地之官廳有問題不能解決時,該農民協會應請托其較高一級之農民協會,與其所在地方官廳解決之。
四、各級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有使用農旗之特許權。農旗之制式,為青天白日滿地紅之國旗,復於紅幅上繪一犂,旗之正幅上另備一黃幡,上書中華民國某省某縣某區某村農民協會字樣。
五、各村中之農民協會為基本組織,每一村農民協會須有十六歲以上之會員二十人以上方能成立。如人民入會之時,有左列條款之一者,皆得拒絕其為會員:
  (一)有田地百畝以上者。(一)以重利盤剝農民者。(三)為宗教宣教師者,如神甫、牧師、僧、道、尼、巫等類。(四)受外國帝國主義操縱者。(五)吸食鴉片及嗜賭者。
六、各級農民協會之組織,對於契約承受財產等貿易,均得享有法律保護權。

國父全集 一五四

七、農民協會對於橫暴官吏,有請求罷免之特權。但此等請求,如反抗行政官、司法官、或軍官個人等,必須經過會員全體大會四分之三之通過,地方或中央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始能執行。審查委員會之主席為檢察官,委員為農民協會代表二人,工會、教育會、商會、國民黨代表各一人。此審查委員會之判決,應由政府機關執行之。
八、農民協會得派代表至各地方或中央政府之各機關之農務會議,討論各種之農業問題,如整理水利、救濟災荒、信托貸款、及農民教育等。
九、農民協會之章程,須根據三民主義,由會員自己定之。
  以上所舉均為中國農民目前所應努力之點,亦為農民運動所應注意之點。本政府唯有根據正義,作切實之輔助,及誠懇之指導,使我全國農民從痛苦壓迫之中,達於自治自立之地位,以完成三民主義之工作,特此宣言。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政府對農民運動宣言」條。

中國國民黨忠告日本國民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七日
  邇來迭據駐日華僑聯合會暨華僑團體及箇人報告:日本自去歲震災而後,強用種種方法實行取締華工入境。內務省所發布之命令,對於勞働者入境之限制已極苛酷,而東京、橫濱、神戶、長崎、門司各海岸警察,復將內務省命令所指之勞働者,變更其界說,擴大其範圍,竟將廚師、理髮師、裁縫師等,悉數納入,屢次拒絕登岸,遣送歸國,或被拘留。本年三月間,神戶兵庫縣廳外事課復訂苛例八條,關於華僑商店之店員及雇主所雇之傭人,入國之際,應具身許引受書,其中規定非常嚴酷。則取締不止於華工,華商亦在限制之列。推此以往,勢必至日本境內無華僑之足跡然後已。迭經本黨政府向日本當局據理力爭,本國各團體亦羣起以謀對待。依日本當局及實業團體所解答,不外以震災為理由,並聲明所限制者不僅華人,對於各國人亦無例外。因是蹉跎,未獲解決。本黨於此有欲為日本國民忠告者,去歲震災,在日本國民誠為非常之損失。而各國人民僑居日本者,亦同蒙其害。揆之患難相共之情,則震災以後,汲汲于排斥少數入境之外國人民,於日本國民物質的方面為益甚微,而於各國人民感情的方面,則所損實鉅,誠非計之得者。且此種對於
宣言及文告民國十三年七月──八月一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