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宣言
組織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宣言
宣言及文告
013/07
1924/07
59
組織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
本政府為代表全國民之利益,貫澈三民主義,實行國民革命。故在革命期間,本政府有督促全國民,加入國民革命運動之使命。而其特別之任務,尤在於督促占全國民百分之八十的農民使之加入國民革命運動。
中國自開國以來,以農業經濟為立國之基礎。自國際帝國資本主義侵略以來,農業經濟之上層建築物,小商店、家庭手工業等,皆為之破壞淨盡,而代以外國之大工廠、大商店,輸進外國貨物於全國各商埠市場,而吸收中國之現金;同時又以關稅政策,阻礙中國國內出產品之輸出,使中國產業界陷於萎靡不振之狀態。而對於居中國出產品最大宗之農產品,更日見零落衰微,故農產品之價格,平均幾不能保持原狀。一切物價突飛增漲,農民以有限之收入,應生活程度無限之增高,結果收入不敷支出,使自耕農、佃農相繼淪落而為兵匪流氓,貧困日甚,騷擾日多,中國國家根本遂以搖動。而國際帝國主義者,欲達其以經濟滅亡中國之目的,復籠絡北洋軍閥,以延長中國之戰禍,北洋軍閥,更藉此勾結國際帝國主義,企圖以武力統一中國,而完成其萬家業之野心。十數年來,兵災遍於全國,一切軍費負担,無非直接間接取之於農民,於是農民益陷於水深火熱。而鄉紳之把持鄉政,為富不仁者之重利盤剝,貪官污吏橫徵暴斂,盜賊土匪之焚殺擄掠,無時不聞,禍國殃民一至於此。
本政府根據農民目前所受之痛苦,認為應督促一般農民之自覺,引導其團結於國民革命旗幟之下,為全國國民一大聯合之奮鬥。茲對農民運動有應為規定者如左:一、農民欲達到解除上述種種壓迫,應即時組織農民協會。此種農民協會之性質,為不受任何拘束完全獨立之團體。二、農民協會在目前戰爭過渡期間之重要工作,為防禦土匪兵災起見,特許其在一定計畫之下,組織農民自衛軍。其辦法如下:
(一)得按照軍隊紀律及義務軍辦法組織之。(二)非農民協會會員,不得加入為農民自衛軍。(三)農民自衛軍得解除村中非會員之武裝。(四)農民自衛軍當受政府之絕對的監督,但政府不得以農民自衛軍充作別種攻擊非本村直接防禦行動之用。三、農民協會與其各級中之各部,均有警告、控告,以及管理地稅之征收、及解決地稅問題。(如平均問題、分任問題、交付問題、額外征收問題等)但無直接行政之權。在控告時,村農民協會及區農民協會得控告於區官署,縣農民協會得控告於縣官署,省農民協會得控告於省長,全國農民協會得控告於大元帥,他如向軍事長官控告,亦得按此程序行之。至於各農民協會(村、區、縣、省)各該地之官廳有問題不能解決時,該農民協會應請托其較高一級之農民協會,與其所在地方官廳解決之。四、各級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有使用農旗之特許權。農旗之制式,為青天白日滿地紅之國旗,復於紅幅上繪一犂,旗之正幅上另備一黃幡,上書中華民國某省某縣某區某村農民協會字樣。五、各村中之農民協會為基本組織,每一村農民協會須有十六歲以上之會員二十人以上方能成立。如人民入會之時,有左列條款之一者,皆得拒絕其為會員:
(一)有田地百畝以上者。(一)以重利盤剝農民者。(三)為宗教宣教師者,如神甫、牧師、僧、道、尼、巫等類。(四)受外國帝國主義操縱者。(五)吸食鴉片及嗜賭者。六、各級農民協會之組織,對於契約承受財產等貿易,均得享有法律保護權。七、農民協會對於橫暴官吏,有請求罷免之特權。但此等請求,如反抗行政官、司法官、或軍官個人等,必須經過會員全體大會四分之三之通過,地方或中央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始能執行。審查委員會之主席為檢察官,委員為農民協會代表二人,工會、教育會、商會、國民黨代表各一人。此審查委員會之判決,應由政府機關執行之。八、農民協會得派代表至各地方或中央政府之各機關之農務會議,討論各種之農業問題,如整理水利、救濟災荒、信托貸款、及農民教育等。九、農民協會之章程,須根據三民主義,由會員自己定之。
以上所舉均為中國農民目前所應努力之點,亦為農民運動所應注意之點。本政府唯有根據正義,作切實之輔助,及誠懇之指導,使我全國農民從痛苦壓迫之中,達於自治自立之地位,以完成三民主義之工作,特此宣言。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政府對農民運動宣言」條。
國父全集
第二冊
153-155
問題未必即蒙影響。即令關稅會議因此開會,關稅特別附加稅因此增加,而關稅根本問題為梗如故,於國民經濟無所裨益,徒使北京偽政府攫錢益多,為惡益肆,此所謂藉寇兵齎盜糧者也。
根據以上種種理由,本黨主張從根本上反對金佛郎案,勿使北京偽政府得所憑藉,以縱其禍國殃民之欲。尤望國民知名器之不可久假,太阿之不可倒持,速以全體國民之力,鋤北京偽政府而去之,庶內政整理,而外交亦無虞叢脞。圖存之道,惟在於是。謹此宣言。
(註一) 據「一屆中執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錄(民國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黨史會藏油印本(1.3/2)。原標題為「中國國民黨宣言」
,今據「會本」增「對金佛郎案」等字。
組織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
本政府為代表全國民之利益,貫澈三民主義,實行國民革命。故在革命期間,本政府有督促全國民,加入國民革命運動之使命。而其特別之任務,尤在於督促占全國民百分之八十的農民使之加入國民革命運動。
中國自開國以來,以農業經濟為立國之基礎。自國際帝國資本主義侵略以來,農業經濟之上層建築物,小商店、家庭手工業等,皆為之破壞淨盡,而代以外國之大工廠、大商店,輸進外國貨物於全國各商埠市場,而吸收中國之現金;同時又以關稅政策,阻礙中國國內出產品之輸出,使中國產業界陷於萎靡不振之狀態。而對於居中國出產品最大宗之農產品,更日見零落衰微,故農產品之價格,平均幾不能保持原狀。一切物價突飛增漲,農民以有限之收入,應生活程度無限之增高,結果收入不敷支出,使自耕農、佃農相繼淪落而為兵匪流氓,貧困日甚,騷擾日多,中國國家根本遂以搖動。而國際帝國主義者,欲達其以經濟滅亡中國之目的,復籠絡北洋軍閥,以延長中國之戰禍,北洋軍閥,更藉此勾結國際帝國主義,企圖以武力統一中國,而完成其萬家業之野心。十數年來,兵災遍於全國,一切軍費負担,無非直接間接取之於農民,於是農民益陷於水深火熱。而鄉紳之把持鄉政,為富不仁者之重利盤剝,貪官污吏橫徵暴斂,盜賊土匪之焚殺擄掠,無時不聞,禍國殃民一至於此。
宣言及文告 民國十三年七月 一五三
本政府根據農民目前所受之痛苦,認為應督促一般農民之自覺,引導其團結於國民革命旗幟之下,為全國國民一大聯合之奮鬥。茲對農民運動有應為規定者如左:
一、農民欲達到解除上述種種壓迫,應即時組織農民協會。此種農民協會之性質,為不受任何拘束完全獨立之團體。
二、農民協會在目前戰爭過渡期間之重要工作,為防禦土匪兵災起見,特許其在一定計畫之下,組織農民自衛軍。其辦法如下:
(一)得按照軍隊紀律及義務軍辦法組織之。(二)非農民協會會員,不得加入為農民自衛軍。(三)農民自衛軍得解除村中非會員之武裝。(四)農民自衛軍當受政府之絕對的監督,但政府不得以農民自衛軍充作別種攻擊非本村直接防禦行動之用。
三、農民協會與其各級中之各部,均有警告、控告,以及管理地稅之征收、及解決地稅問題。(如平均問題、分任問題、交付問題、額外征收問題等)但無直接行政之權。在控告時,村農民協會及區農民協會得控告於區官署,縣農民協會得控告於縣官署,省農民協會得控告於省長,全國農民協會得控告於大元帥,他如向軍事長官控告,亦得按此程序行之。至於各農民協會(村、區、縣、省)各該地之官廳有問題不能解決時,該農民協會應請托其較高一級之農民協會,與其所在地方官廳解決之。
四、各級農民協會及農民自衛軍有使用農旗之特許權。農旗之制式,為青天白日滿地紅之國旗,復於紅幅上繪一犂,旗之正幅上另備一黃幡,上書中華民國某省某縣某區某村農民協會字樣。
五、各村中之農民協會為基本組織,每一村農民協會須有十六歲以上之會員二十人以上方能成立。如人民入會之時,有左列條款之一者,皆得拒絕其為會員:
(一)有田地百畝以上者。(一)以重利盤剝農民者。(三)為宗教宣教師者,如神甫、牧師、僧、道、尼、巫等類。(四)受外國帝國主義操縱者。(五)吸食鴉片及嗜賭者。
六、各級農民協會之組織,對於契約承受財產等貿易,均得享有法律保護權。
國父全集 一五四
七、農民協會對於橫暴官吏,有請求罷免之特權。但此等請求,如反抗行政官、司法官、或軍官個人等,必須經過會員全體大會四分之三之通過,地方或中央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始能執行。審查委員會之主席為檢察官,委員為農民協會代表二人,工會、教育會、商會、國民黨代表各一人。此審查委員會之判決,應由政府機關執行之。
八、農民協會得派代表至各地方或中央政府之各機關之農務會議,討論各種之農業問題,如整理水利、救濟災荒、信托貸款、及農民教育等。
九、農民協會之章程,須根據三民主義,由會員自己定之。
以上所舉均為中國農民目前所應努力之點,亦為農民運動所應注意之點。本政府唯有根據正義,作切實之輔助,及誠懇之指導,使我全國農民從痛苦壓迫之中,達於自治自立之地位,以完成三民主義之工作,特此宣言。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政府對農民運動宣言」條。
中國國民黨忠告日本國民宣言(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七日
邇來迭據駐日華僑聯合會暨華僑團體及箇人報告:日本自去歲震災而後,強用種種方法實行取締華工入境。內務省所發布之命令,對於勞働者入境之限制已極苛酷,而東京、橫濱、神戶、長崎、門司各海岸警察,復將內務省命令所指之勞働者,變更其界說,擴大其範圍,竟將廚師、理髮師、裁縫師等,悉數納入,屢次拒絕登岸,遣送歸國,或被拘留。本年三月間,神戶兵庫縣廳外事課復訂苛例八條,關於華僑商店之店員及雇主所雇之傭人,入國之際,應具身許引受書,其中規定非常嚴酷。則取締不止於華工,華商亦在限制之列。推此以往,勢必至日本境內無華僑之足跡然後已。迭經本黨政府向日本當局據理力爭,本國各團體亦羣起以謀對待。依日本當局及實業團體所解答,不外以震災為理由,並聲明所限制者不僅華人,對於各國人亦無例外。因是蹉跎,未獲解決。本黨於此有欲為日本國民忠告者,去歲震災,在日本國民誠為非常之損失。而各國人民僑居日本者,亦同蒙其害。揆之患難相共之情,則震災以後,汲汲于排斥少數入境之外國人民,於日本國民物質的方面為益甚微,而於各國人民感情的方面,則所損實鉅,誠非計之得者。且此種對於
宣言及文告民國十三年七月──八月一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