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黨綱
中國國民黨黨綱
規章
012/01/01
19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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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黨綱(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一、三民主義
(甲)民族主義:以本國現有民族構成大中華民族,實現民族的國家。
(乙)民權主義:謀直接民權之實現與完成男女平等之全民政治,人民有左列各權:
(一)選舉權;
(二)創制權;
(三)複決權;
(四)罷免權。
(丙)民生主義:防止勞資階級之不平,求社會經濟之調節,以全民之資力,開發全民之富源,其大要實施如左:
(一)國營實業:凡國中大規模之實業屬於全民,由政府經營管理之;
(二)平均地權:由國家規定土地法、使用土地法及地價稅法,以謀地權之平均;
(三)改革貨幣:革新貨幣制度,以謀國內經濟之進步。二、五權憲法
(甲)立法權;
(乙)司法權;
(丙)行政權;
(丁)監察權;
(戊)考試權。以五權分立為原則,完成民國更進步之憲法。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增刊(民國十二年一月一日)「中國國民黨黨綱」條。
國父全集
第九冊
381-382
第 五 條 課長由局長副局長呈請政務處長、度支處長委任之。
第 六 條 課員由局長副局長委任之。
第 七 條 局長副局長依照大本營管理戰地民政條例綜理戰地民政一切事務。
第 八 條 局長副局長綜理戰地民政事務應隨時報告或請示政務處長、度支處長。
第 九 條 政務課長承局長副局長命處理行政事務。
第 十 條 財務課長承局長副局長命處理財政事務。
第十一 條 總務課長承局長副局長命處理不屬政務、財政兩課之事務。
第十二 條 課員承局長副局長及各該課長之命佐理該課事務。
第十三 條 本條例有未盡事宜,得由局長副局長隨時呈請政務處長、度支處長會同修改之。
第十四 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一年六月六、七日)「陸海軍大元帥令」條。
中國國民黨黨綱(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
一、三民主義
(甲)民族主義:以本國現有民族構成大中華民族,實現民族的國家。
(乙)民權主義:謀直接民權之實現與完成男女平等之全民政治,人民有左列各權:
(一)選舉權;
(二)創制權;
(三)複決權;
(四)罷免權。
規章 民國十一年五月――十二年一月 三八一
(丙)民生主義:防止勞資階級之不平,求社會經濟之調節,以全民之資力,開發全民之富源,其大要實施如左:
(一)國營實業:凡國中大規模之實業屬於全民,由政府經營管理之;
(二)平均地權:由國家規定土地法、使用土地法及地價稅法,以謀地權之平均;
(三)改革貨幣:革新貨幣制度,以謀國內經濟之進步。
二、五權憲法
(甲)立法權;
(乙)司法權;
(丙)行政權;
(丁)監察權;
(戊)考試權。
以五權分立為原則,完成民國更進步之憲法。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增刊(民國十二年一月一日)「中國國民黨黨綱」條。
中國國民黨總章(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二日
本黨為謀同志之結合,黨務之發展,以期三民主義之實施,五權憲法之創立,製定總章如左:
第一章 黨員
第 一 條 凡中華民國之成年男女,贊成本黨黨綱,並願確守本黨一切規章,有黨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黨願書,經本黨給與黨證者,為本黨黨員。
國父全集 三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