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飭大理院寬減僑資廠工伴刑期令 detail

:::

飭大理院寬減僑資廠工伴刑期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20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大理院寬減僑資廠工伴刑期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04/10

西元日期

1923/04/10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飭大理院寬減僑資廠工伴刑期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日
令大理院長趙士北。據僑商潘嘉呈稱:「竊僑商潘嘉,奔走國事十三年,皆以國事黨事為務。在小呂宋所設商號,專辦國貨,因我民國政府提倡實業,歡迎僑商投資,是以集資返國,復在河南鳳凰岡鳳寧北開設大強織造廠。地方偏僻,不入警察範圍,且無更保,常受盜擾。不料去年五月十三夜,又來強徒,在墻外挖洞,廠中工伴陳祥、胡德、潘成三人醒覺,突起開門瞯之,火光中已認得為屢偷廠物之匪。匪聞門開,反揮刀撲來,三伴急以鐵釗木棍抵禦,將其戳傷,匪始急竄,遂不窮追,實不知該匪逃至中途受傷倒斃。伏思地無兵警,門有兇徒,喊叫無從,迫得自出防衛,自衛固無干罪,禦盜更可獎巧。莫奈時當大總統蒙難離粤,潘嘉亦逃避回岷,未暇為之營救,故陳、葉竊政,司法界之黑暗,已盡人皆知,何待嚽溯,竟於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判決,處拒盜之工伴三人四等有期徒刑一年,扣至本年三月底,已被押八個月。竊念僑商投資歸國,既無保護,不得已出於自衛,而自衛反受濫刑,不特工伴之冤無可伸,即僑商歸國之心,何難因是而灰冷。今幸大總統回粤,如雲開見天,人民冤苦,必蒙矜憫,故前月十日曾茹痛泣叩公府,乞念僑商橫受冤押,特赦出獄。雖蒙面許,未見明令,今陳祥等雙腳受鐐,初而腫漲,繼而潰爛,日夜呻吟,勢成廢疾。似此無辜被禍,莫不矜憐,故孫市政廳長、吳公安局長皆曾為三人設法請主張公道,使昭雪冤獄。為此萬不得已再叩崇轅,乞念僑商受竊政者所摧殘,受枉法者所濫罰,立下明令特赦出獄,使陳祥等三人不至無辜瘦斃,則永感者不特潘嘉與工伴三人,即一般投資歸國者,亦聞風頌德,謳歌國父不置矣。」等情前來。查陳祥、胡德、潘成等三名,事出自衛,情有可原,業經執行徒刑數月,應予從寬減刑省釋,仰該院長轉飭該管檢察廳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七十號。

相關人名
胡德國父陳祥趙士北潘成潘嘉
相關地名
大理小呂宋公安河南鳳凰
相關專有名詞
大強織造廠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275-276

檢索詞出現頁次

令閩贛邊防督辦李烈鈞、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汕頭無線電臺已着無線電工程總管梁志宏尅日興工建築完備,以便通電。除令知該總管辦理外,合行令仰該督辦、總司令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訓令第六八號。

飭梁志宏建築汕頭無線電臺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日
  令無線電工程總管梁志宏。汕頭無線電臺着即日建築完備,以便通電。除分令李督辦及許總司令知照外,合行令仰該員尅日興工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訓令第六九號。

附錄:着梁志宏將汕頭無線建築完備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九日
  令無線電工程總管梁志宏即日將汕頭無線建築完備,以便通電。此令。孫文。並分令李督辦及許總司令。十二、四、九。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1/150)(周贈遺墨)。此令與大元帥訓令第六九號內容相同,惟日期不同,今附錄並存。

飭大理院寬減僑資廠工伴刑期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日
  令大理院長趙士北。據僑商潘嘉呈稱:「竊僑商潘嘉,奔走國事十三年,皆以國事黨事為務。在小呂宋所設商號,專辦國貨,因我民國政府提倡實業,歡迎僑商投資,是以集資返國,復在河南鳳凰岡鳳寧北開設大強織造廠。地方偏僻,不入警察範圍,且無更保,常受盜擾。不料去年五月十三夜,又來強徒,在墻外挖洞,廠中工伴陳祥、胡德、潘成三人醒覺,突起開門瞯之,火光中已認得為屢偷廠物之匪。匪聞門開,反揮刀撲來,三伴急以鐵釗木棍抵禦,將其戳傷,匪始急竄,遂不窮追,實不知該匪逃至中途受傷倒斃。伏思地無兵警,門有兇徒,喊叫無從,迫得自出防衛,自衛固無
公牘(上)民國十二年四月二七五

干罪,禦盜更可獎巧。莫奈時當大總統蒙難離粤,潘嘉亦逃避回岷,未暇為之營救,故陳、葉竊政,司法界之黑暗,已盡人皆知,何待嚽溯,竟於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判決,處拒盜之工伴三人四等有期徒刑一年,扣至本年三月底,已被押八個月。竊念僑商投資歸國,既無保護,不得已出於自衛,而自衛反受濫刑,不特工伴之冤無可伸,即僑商歸國之心,何難因是而灰冷。今幸大總統回粤,如雲開見天,人民冤苦,必蒙矜憫,故前月十日曾茹痛泣叩公府,乞念僑商橫受冤押,特赦出獄。雖蒙面許,未見明令,今陳祥等雙腳受鐐,初而腫漲,繼而潰爛,日夜呻吟,勢成廢疾。似此無辜被禍,莫不矜憐,故孫市政廳長、吳公安局長皆曾為三人設法請主張公道,使昭雪冤獄。為此萬不得已再叩崇轅,乞念僑商受竊政者所摧殘,受枉法者所濫罰,立下明令特赦出獄,使陳祥等三人不至無辜瘦斃,則永感者不特潘嘉與工伴三人,即一般投資歸國者,亦聞風頌德,謳歌國父不置矣。」等情前來。查陳祥、胡德、潘成等三名,事出自衛,情有可原,業經執行徒刑數月,應予從寬減刑省釋,仰該院長轉飭該管檢察廳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七十號。

核覆程潛呈請將官煤局改隸軍政部直接辦理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日
  呈悉。准如所請辦理,候令行廣東省長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四月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八五號。程潛為大本營軍政部長。

飭廣東省長向英領交涉驅逐電報罷工禍首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令廣東省長徐紹楨。據廣東電政監督李章達呈稱:「竊維此次電報局罷工風潮,實沙面電報局長陳昌為首,收聚徒眾,接濟金錢,妨害交通,擾亂電政,實應受刑事上之制裁。經將該局長撤差聽候查辦,遺缺即委電報畢業生麥蕚樓接充,又被多方推宕,抗不交代,前經呈請帥座飭行通緝在案。忖電報關係交通,不容停滯,特派員督匠四出修整桿線,復電省外各局協修,方期指日功成,恢復原狀。詎邇來叠接廣局及各局員司報告,各線隨修隨阻,查係陳昌唆使奸人暗
國父全集二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