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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會議條例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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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會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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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軍事會議條例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10/12/12

西元日期

1921/12/12

國父年歲

56

全文內容

軍事會議條例一、軍事會議直隸於大總統(大元帥)。二、軍事會議由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陸軍總、次長;
(二)海軍總、次長;
(三)參謀總、次長;
(四)參軍長;
(五)各省總司令及不設總司令省份之省長。三、軍事會議平時召集於政府所在地,軍事時期召集於大本營所在地。四、各省總司令或省長得派確有軍事學識之曾任高級軍官者一人為代表,出席軍事會議。五、軍事會議主席由出席會員推舉之。六、本會議有議決下列各項之職責:
(一)關於建設國軍及國防事項;
(二)關於作戰事項;
(三)關於解決軍政事項;
(四)關於軍事統一及各省聯防事項;
(五)關於政府交議事項;
(六)關於本會議各員提議事項。七、本會議議決之事項,呈由總統核准發交各該管部及各省總司令、省長執行之。八、本會議設記錄、文件、會計、庶務各官,由陸海參三部職員選派充任之。九、本條例有必要時,得修正之。十、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注釋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大總統命令」條。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軍事會議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374-375

檢索詞出現頁次

  三部管屬大本營管理部)
四、大本營文官部 大本營文官部通常以內務官吏充之。今擬由秘書處、外交部、內政部、財政部簡員組成之。凡軍事之涉及攻占,及占領地之內政外交財政,並其他文官事項均歸掌理。
五、大本營兵站總監部 兵站與作戰有直接關係,事務紛繁,其下有經理、衛生局、通信諸長官部,按現狀況,暫從略。只設總監一員,及所屬之要員參謀副官等,並於總監部內分設經理、交通、衛生各課,監督各軍兵站事務。
六、大本營幕僚 分為參謀及副官兩部,參謀十二人,副官六人。參謀又分下之三股:第一股、第二股、第三股。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文字有舛誤及遺漏處,已作訂正。核准日期不明。此日期為「民國日報」刊載日期。

公布軍事會議條例(註一) 民國十年(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大總統令:茲制定軍事會議條例公布之。

軍事會議條例
一、軍事會議直隸於大總統(大元帥)。
二、軍事會議由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陸軍總、次長;
  (二)海軍總、次長;
  (三)參謀總、次長;
  (四)參軍長;
  (五)各省總司令及不設總司令省份之省長。

國父全集 三七四

三、軍事會議平時召集於政府所在地,軍事時期召集於大本營所在地。
四、各省總司令或省長得派確有軍事學識之曾任高級軍官者一人為代表,出席軍事會議。
五、軍事會議主席由出席會員推舉之。
六、本會議有議決下列各項之職責:
  (一)關於建設國軍及國防事項;
  (二)關於作戰事項;
  (三)關於解決軍政事項;
  (四)關於軍事統一及各省聯防事項;
  (五)關於政府交議事項;
  (六)關於本會議各員提議事項。
七、本會議議決之事項,呈由總統核准發交各該管部及各省總司令、省長執行之。
八、本會議設記錄、文件、會計、庶務各官,由陸海參三部職員選派充任之。
九、本條例有必要時,得修正之。
十、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大總統命令」條。

頒布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條例(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陸海軍大元帥令:茲制定大本營條例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大本營條例

規章 民國十年十二月――十一年一月 三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