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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參議院,請議決司法部呈請適用民刑法律草案及民刑訴訟法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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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參議院,請議決司法部呈請適用民刑法律草案及民刑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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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題名

咨參議院,請議決司法部呈請適用民刑法律草案及民刑訴訟法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元年

西元紀年

一九一二年

新曆(西曆)月日

三月二十四日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司法總長伍廷芳呈大總統稱:「竊自光復以來,前清政府之法規既失效力,中華民國之法律尚未頒行,而各省暫行規約尤不一致。當此新舊遞嬗之際,必有補救方法,始足以昭劃一,而示標準。本部現擬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商律、破產律、違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關於帝室之罪全章及關於內亂罪之死刑,礙難適用外,餘皆由民國政府聲明繼續有效,以為臨時適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依據。謹將所擬呈請大總統咨由參議院承認。然後以命令公布,通飭全國一律遵行,俟中華民國法律頒布,即行廢止,是否有當?尚乞鈞裁施行。」先生以編纂法典,事體重大,非聚中外碩學,積多年之調查研究,不易告成;而現在民國統一,司法機關將次第成立,民刑各律及訴訟法均關緊要,伍總長所請,實屬切要,乃咨請參議院議決施行。(註一一二)

注釋

(註一一二) 「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相關人名
伍廷芳
相關專有名詞
參議院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上冊

頁次

0607-0608

檢索詞出現頁次

舊日城社,掃除略盡,肅整吏治,時不可失。然而法制未頒,考試未行,干進者存乘時竊取之心,用人者有高下隨心之便,一或不慎,弊將有甚於滿清之季者,治亂之分,端在於此。言念前途,能無兢兢。南京臨時政府草創之際,各處奔走疏附來求一地位者,當不乏人。以此苟得之心,遂開詐偽之習,或本舊吏而冒稱新材,或甫入校而遽號畢業,蒙混誣枉,得之為能。雖轉瞬統一政府成立,此地各官署立即取消,然使不肖者得持此以為進身之具,其遺患方來,何可數計。為此令仰該總次長等,於用人之際,務當悉心考察,慎重銓選,勿使非才濫竽,賢能遠引,是為至要。又查薦任各員,每有以一人而兼兩職者,殊非慎重職務之道。薦者不知,是為失察,受者不白,是為冒利,胥無取焉。以後除有特別緣故,不得兼職,以肅官方,而飭史治。」(註一一一)

 咨參議院,請議決司法部呈請適用民刑法律草案及民刑訴訟法。
   司法總長伍廷芳呈大總統稱:「竊自光復以來,前清政府之法規既失效力,中華民國之法律尚未頒行,而各省暫行規約尤不一致。當此新舊遞嬗之際,必有補救方法,始足以昭劃一,而示標準。本部現擬就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商律、破產律、違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關於帝室之罪全章及關於內亂罪之死刑,礙難適
(註一一一)「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六○七

用外,餘皆由民國政府聲明繼續有效,以為臨時適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依據。謹將所擬呈請大總統咨由參議院承認。然後以命令公布,通飭全國一律遵行,俟中華民國法律頒布,即行廢止,是否有當?尚乞鈞裁施行。」先生以編纂法典,事體重大,非聚中外碩學,積多年之調查研究,不易告成;而現在民國統一,司法機關將次第成立,民刑各律及訴訟法均關緊要,伍總長所請,實屬切要,乃咨請參議院議決施行。(註一一二)

 三月二十五日 盧夫人離南京返粤。
   盧夫人居南京逾月,是日攜女公子由鄧澤如護侍赴滬,逕回廣州。澤如則往杭州小遊數日後返粤。(註一一三)

 三月二十六日 咨請參議院議決法制局擬定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
   為注重法官人選,先生咨參議院文如下:「司法為獨立機關,現在南北統一,所有司法人員必須應法官考試,合格人員方能任用。茲據法制局擬定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兩種草案,呈送前來,合行咨請貴院議決咨覆可也。此咨。」(註一一四)

(註一一二) 「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七號。
(註一一三) 鄧澤如:「中國國民黨二十年史蹟」,八四頁。
(註一一四) 「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八號。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