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通則
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通則
規章
008/10
1919/10
54
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通則(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月第 一 條 本通則適用於海外各支部。第 二 條 海外支部之設立,須能擔任本部事務所之經費每年千元以上,並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原有中華革命黨支部及洪門全部黨員加入改組者;
二、由本部直接委任組織者;
三、聯合原有數分部黨員至千人以上者;
四、各種團體人數過千,照章寫立願書繳入黨捐而改組者。第 三 條 原有分部,結合數分部,依於前條第三項之規定,直接報告本部,或由總支部請求,得成立為支部。第 四 條 凡黨員願書,應由支部直寄本部事務所,領取證書。在有總支部地方,須交總支部彙寄。
海外各支部,對於黨員,不得自發證書。第 五 條 海外支部直接歸本部統轄。如關於交通、黨務、財政,須受總支部、黨務部、財政部之區處。第 六 條 海外支部與支部或支部與分部,有責任不明瞭或有爭執時,應提出本部或總支部審定。第 七 條 海外黨員,除照本部規約盡義務、享權利外,有左列之權利:
一、享本黨共同保護之權利;
二、享本黨撫恤之權利;
三、享本黨表彰之權利。第 八 條 海外支部以執行部、評議部組織之,一律由總理發委任狀,以重職守。
一、執行部置左列各職員:
正支部長一人;
副支部長一人;
主任四人、副主任四人;
書記一人或二人;
幹事若干人。
二、評議部:
正議長一人;
副議長一人;
書記一人;
評議員十人至三十人(黨員達三百人以上者定十人,達六百人以上者定二十人,達千人以上者定三十人)。第 九 條 正部長、副部長及主任,由該支部黨員選舉之。第 十 條 書記、幹事,由支部長薦任。第十一 條 評議員由該支部黨員選舉之;評議長由選出之評議員互選之。第十二 條 評議部書記,由評議長於評議員中指定之。第十三 條 海外支部正部長,總管支部全體一切事務,為該支部之代表,對於本部負責任;副部長輔助之,或正部長有事故時,得代理之。第十四條主任承支部長之命,掌管一科事務;由副主任輔助之,或主任有事故時,得代理之。第十五條書記承支部長之命,掌管文書起草,及保存機要文件,典守印章事務。第十六條幹事承主任之命,掌理所屬事務。第十七條海外支部設左之四科:
一、總務科;
二、黨務科;
三、交際科;
四、會計科。第十八 條 總務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書報社之管理及整理事項;
二、關於支部內之庶務;
三、關於支部內之文件收發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支部內辦事規則之起草事項;
五、關於支部內之應接事項;
六、調查黨員職業及經歷,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七、調查僑胞在該埠之總人數(合男女及土生者),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八、調查僑胞在該埠之農、工、商、礦事業,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九、關於不屬各科事項。第十九 條 黨務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黨員入黨事項;
二、關於傳布主義事項;
三、關於願書按月彙齊郵寄本部事項;
四、關於黨員名冊調制事項;
五、關於分部收入黨員、按月責成將願書交支部注冊轉寄本部事項。第二十 條 交際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招待及聯絡事項;
二、關於黨外交涉事項;
三、關於接洽他支部及分部事項;
四、關於演說事項。第二十一條 會計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入黨捐及年捐徵收事項;
二、關於會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支部內之收支簿記事項;
四、關於捐冊調制並收據保管或轉發事項。第二十二條 評議部議決左之事項:
一、支部長交議事項;
二、議決支部內之預算及決算;
三、議決黨員之建議案或評議員之建議案;
四、議判黨員之處罰事項;
五、對於執行部職員失職或曠職之質問事項。第二十三條 評議部之開會,通常由評議長召集。以過半數出席。但支部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評議長召集開會。如評議長因有事不能到會時,得由副議長主席。第二十四條海外支部機關之經費,由黨員負擔。其徵收法,由支部自定之,但不得挪用入黨金及年捐。第二十五條海外支部職員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但得連舉連任。第二十六條海外支部,每經過三個月,須將辦理之成績報告本部;但關於必要時,須臨時報告。第二十七條海外支部,須於每半年中召集該支部所轄全體黨員開大會一次。每星期開職員會一次。評議會每月一次。
演說會無定期。第二十八條 海外支部辦事細則,由支部自定,經評議會之議決。第二十九條 海外原有中華革命黨分部及新進黨員滿五十人以上者,得成為分部,受該支部之管轄。第三十 條 海外分部通則,除不設副主任外,適用本通則之規定。第三十一條 海外分部黨員人數較少者,得以一人兼兩科之主任。第三十二條 本通則自公布達到之日施行。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通則如有海外十個以上支部之提議,得交本部修改之;但提議須說明理由及應修改之條文。
(註一) 據「革命文獻」第八輯九一四頁(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編輯發行)。
國父全集
第九冊
347-351
第十七 條 投票匯齊後,由各支分部寄交總支部,由理事會監視開票。
第十八 條 開票之結果,由理事會宣告。總支部總幹事應即執行之。
第十九 條 本規則自公布達到之日施行。
(註一) 據「革命文獻」第八輯五一九頁(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編輯發行)。
中國國民黨海外支部通則(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月
第 一 條 本通則適用於海外各支部。
第 二 條 海外支部之設立,須能擔任本部事務所之經費每年千元以上,並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原有中華革命黨支部及洪門全部黨員加入改組者;
二、由本部直接委任組織者;
三、聯合原有數分部黨員至千人以上者;
四、各種團體人數過千,照章寫立願書繳入黨捐而改組者。
第 三 條 原有分部,結合數分部,依於前條第三項之規定,直接報告本部,或由總支部請求,得成立為支部。
第 四 條 凡黨員願書,應由支部直寄本部事務所,領取證書。在有總支部地方,須交總支部彙寄。
海外各支部,對於黨員,不得自發證書。
第 五 條 海外支部直接歸本部統轄。如關於交通、黨務、財政,須受總支部、黨務部、財政部之區處。
第 六 條 海外支部與支部或支部與分部,有責任不明瞭或有爭執時,應提出本部或總支部審定。
第 七 條 海外黨員,除照本部規約盡義務、享權利外,有左列之權利:
一、享本黨共同保護之權利;
二、享本黨撫恤之權利;
規章 民國八年十月 三四七
三、享本黨表彰之權利。
第 八 條 海外支部以執行部、評議部組織之,一律由總理發委任狀,以重職守。
一、執行部置左列各職員:
正支部長一人;
副支部長一人;
主任四人、副主任四人;
書記一人或二人;
幹事若干人。
二、評議部:
正議長一人;
副議長一人;
書記一人;
評議員十人至三十人(黨員達三百人以上者定十人,達六百人以上者定二十人,達千人以上者定三十人)。
第 九 條 正部長、副部長及主任,由該支部黨員選舉之。
第 十 條 書記、幹事,由支部長薦任。
第十一 條 評議員由該支部黨員選舉之;評議長由選出之評議員互選之。
第十二 條 評議部書記,由評議長於評議員中指定之。
第十三 條 海外支部正部長,總管支部全體一切事務,為該支部之代表,對於本部負責任;副部長輔助之,或正部長有事故時,得代理之。
第十四 條 主任承支部長之命,掌管一科事務;由副主任輔助之,或主任有事故時,得代理之。
國父全集 三四八
第十五 條 書記承支部長之命,掌管文書起草,及保存機要文件,典守印章事務。
第十六 條 幹事承主任之命,掌理所屬事務。
第十七 條 海外支部設左之四科:
一、總務科;
二、黨務科;
三、交際科;
四、會計科。
第十八 條 總務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書報社之管理及整理事項;
二、關於支部內之庶務;
三、關於支部內之文件收發及分配事項;
四、關於支部內辦事規則之起草事項;
五、關於支部內之應接事項;
六、調查黨員職業及經歷,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七、調查僑胞在該埠之總人數(合男女及土生者),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八、調查僑胞在該埠之農、工、商、礦事業,報告於本部及總支部;
九、關於不屬各科事項。
第十九 條 黨務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黨員入黨事項;
二、關於傳布主義事項;
規章 民國八年十月 三四九
三、關於願書按月彙齊郵寄本部事項;
四、關於黨員名冊調制事項;
五、關於分部收入黨員、按月責成將願書交支部注冊轉寄本部事項。
第二十 條 交際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招待及聯絡事項;
二、關於黨外交涉事項;
三、關於接洽他支部及分部事項;
四、關於演說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計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入黨捐及年捐徵收事項;
二、關於會計報告事項;
三、關於支部內之收支簿記事項;
四、關於捐冊調制並收據保管或轉發事項。
第二十二條 評議部議決左之事項:
一、支部長交議事項;
二、議決支部內之預算及決算;
三、議決黨員之建議案或評議員之建議案;
四、議判黨員之處罰事項;
五、對於執行部職員失職或曠職之質問事項。
第二十三條 評議部之開會,通常由評議長召集。以過半數出席。但支部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評議長召集開會。如評
國父全集三五○
議長因有事不能到會時,得由副議長主席。
第二十四條 海外支部機關之經費,由黨員負擔。其徵收法,由支部自定之,但不得挪用入黨金及年捐。
第二十五條 海外支部職員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但得連舉連任。
第二十六條 海外支部,每經過三個月,須將辦理之成績報告本部;但關於必要時,須臨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 海外支部,須於每半年中召集該支部所轄全體黨員開大會一次。每星期開職員會一次。評議會每月一次。
演說會無定期。
第二十八條 海外支部辦事細則,由支部自定,經評議會之議決。
第二十九條 海外原有中華革命黨分部及新進黨員滿五十人以上者,得成為分部,受該支部之管轄。
第三十 條 海外分部通則,除不設副主任外,適用本通則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海外分部黨員人數較少者,得以一人兼兩科之主任。
第三十二條 本通則自公布達到之日施行。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通則如有海外十個以上支部之提議,得交本部修改之;但提議須說明理由及應修改之條文。
(註一) 據「革命文獻」第八輯九一四頁(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編輯發行)。
中國國民黨總章(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十一月九日修正
第 一 條 本黨以三民主義為宗旨。
第 二 條 本黨以創立五權憲法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黨進行分二時期:
(一)軍政時期 此期以積極武力,掃除一切障礙,奠定民國基礎;同時由政府訓政,以文明治理,督率國
規章民國八年十月――九年十一月三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