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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總章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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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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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國國民黨總章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09/11/09

西元日期

1920/11/09

國父年歲

55

全文內容

中國國民黨總章(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十一月九日修正第 一 條 本黨以三民主義為宗旨。第 二 條 本黨以創立五權憲法為目的。第 三 條 本黨進行分二時期:
(一)軍政時期 此期以積極武力,掃除一切障礙,奠定民國基礎;同時由政府訓政,以文明治理,督率國民建設地方自治。
(二)憲政時期 地方自治完成,乃由國民選舉代表,組織憲法委員會,創制五權憲法。第 四 條 自革命起義之日至憲法頒佈之日,總名曰革命時期;在此時期內,一切軍國庶政,悉由本黨負完全責任。第 五 條 凡中華民國人民成年男女,皆有進本黨之權利義務。第 六 條 凡進本黨者,必須立約宣誓,永遠遵守本黨信條。第 七 條 凡黨員須納入黨金十元,每年年捐一元;但曾效力於革命及現在為革命奔走者,得由本部認可,免納入黨金。第八條本黨組織本部,置各部如左:
一、總務部;
二、黨務部;
三、財政部;
四、宣傳部。第 九 條 本部總理一人,每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幹事長及幹事若干人。第 十 條 總理有全權總攬本黨一切事務。第十一 條 各部長、副部長、幹事長、幹事悉由總理委任,執行各該部主管事務。第十二 條 本黨規約及本部各部之各種規則另定之。第十三 條 本黨設支分部於國內各省區、各縣及國外之華僑所在地。第十四 條 各地支部長由各地黨員推薦,總理委任。第十五 條 各地支部長得派人創設分部於其所屬地方,而指揮監督之。第十六 條 本黨由總理召集大會及組織各種會議;大會及各種會議規則另定之。第十七 條 本總章之修改,須由本部職員過半數或支部長十人以上之提議,得開大會修改之。第十八 條 本總章自議決之日施行。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國國民黨總章」鉛印原本(413/40)。

相關人名
總理
相關地名
中國
相關專有名詞
三民主義中國國民黨五權憲法民黨地方自治國民黨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351-353

檢索詞出現頁次

      議長因有事不能到會時,得由副議長主席。
第二十四條 海外支部機關之經費,由黨員負擔。其徵收法,由支部自定之,但不得挪用入黨金及年捐。
第二十五條 海外支部職員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但得連舉連任。
第二十六條 海外支部,每經過三個月,須將辦理之成績報告本部;但關於必要時,須臨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 海外支部,須於每半年中召集該支部所轄全體黨員開大會一次。每星期開職員會一次。評議會每月一次。
      演說會無定期。
第二十八條 海外支部辦事細則,由支部自定,經評議會之議決。
第二十九條 海外原有中華革命黨分部及新進黨員滿五十人以上者,得成為分部,受該支部之管轄。
第三十 條 海外分部通則,除不設副主任外,適用本通則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海外分部黨員人數較少者,得以一人兼兩科之主任。
第三十二條 本通則自公布達到之日施行。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通則如有海外十個以上支部之提議,得交本部修改之;但提議須說明理由及應修改之條文。
(註一) 據「革命文獻」第八輯九一四頁(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編輯發行)。

中國國民黨總章(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十一月九日修正
第 一 條 本黨以三民主義為宗旨。
第 二 條 本黨以創立五權憲法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黨進行分二時期:
      (一)軍政時期 此期以積極武力,掃除一切障礙,奠定民國基礎;同時由政府訓政,以文明治理,督率國
規章民國八年十月――九年十一月三五一

         民建設地方自治。
      (二)憲政時期 地方自治完成,乃由國民選舉代表,組織憲法委員會,創制五權憲法。
第 四 條 自革命起義之日至憲法頒佈之日,總名曰革命時期;在此時期內,一切軍國庶政,悉由本黨負完全責任。
第 五 條 凡中華民國人民成年男女,皆有進本黨之權利義務。
第 六 條 凡進本黨者,必須立約宣誓,永遠遵守本黨信條。
第 七 條 凡黨員須納入黨金十元,每年年捐一元;但曾效力於革命及現在為革命奔走者,得由本部認可,免納入黨金。
第 八 條 本黨組織本部,置各部如左:
      一、總務部;
      二、黨務部;
      三、財政部;
      四、宣傳部。
第 九 條 本部總理一人,每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幹事長及幹事若干人。
第 十 條 總理有全權總攬本黨一切事務。
第十一 條 各部長、副部長、幹事長、幹事悉由總理委任,執行各該部主管事務。
第十二 條 本黨規約及本部各部之各種規則另定之。
第十三 條 本黨設支分部於國內各省區、各縣及國外之華僑所在地。
第十四 條 各地支部長由各地黨員推薦,總理委任。
第十五 條 各地支部長得派人創設分部於其所屬地方,而指揮監督之。
第十六 條 本黨由總理召集大會及組織各種會議;大會及各種會議規則另定之。

國父全集 三五二

第十七 條 本總章之修改,須由本部職員過半數或支部長十人以上之提議,得開大會修改之。
第十八 條 本總章自議決之日施行。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國國民黨總章」鉛印原本(413/40)。

中國國民黨規約(註一) 民國九年(一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 本黨以實行三民主義為宗旨。
第 二 條 本黨以創立五權憲法為目的。

第二章 黨員
第 三 條 凡中華民國人民成年男女,與本黨宗旨相同,願確守本黨信條者,由黨員二人介紹,並具誓約於本黨,由本黨發給黨員證書,始得為本黨黨員。
第 四 條 黨員入黨時須納入黨金十元,每年年捐一元;但曾效力於革命及現在為革命效力者,得由本部認可,免納入黨金。
第 五 條 前經入中華革命黨領有黨員證書者,得換取或補給新證書。
第 六 條 凡黨員須遵守本黨一切規則。
第 七 條 黨員不得兼入他黨,並不得自行脫黨。
第 八 條 黨員如有違背規約,或以個人行為妨害本黨名譽者,經幹事會審查確實議決後,得宣告除名:凡已受除名處分者不得再入本黨。

規章 民國九年十一月 三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