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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統一宣言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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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統一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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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和平統一宣言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12/01/26

西元日期

1923/01/26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和平統一宣言(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黎宋卿先生、張敬輿先生、馮煥章先生、天津段芝泉先生、奉天張雨亭先生、保定曹仲珊先生、洛陽吳子玉先生、南京齊撫萬先生、杭州盧子嘉先生、並各省農工商學各界及各報館轉全國國民公鑒:
文於往年八月十五日發表宣言,對於國事,主張使護法問題完全解決,以和平方法促成統一;對於粤事,主張討伐叛國禍粤之陳炯明,以申國法,而靖粤難。今者討賊諸軍已逐去陳逆而戡定粤局,則障礙既除,建設斯易。文於撫輯將士及綏靖地方外,當竭盡心力以敦促和平統一之進行,並務以求達護法事業之圓滿結束。如是,庶幾六年以來之血戰,卒得導民國於法治之途,凡諸為國犧牲者,可得代價而少慰,而此分崩離析之局,亦卒得歸於統一,文始獲與國人雍容討論以圖治。
惟曠觀全國,以北京政府尚未純踐合法之塗轍,故猶多獨立自主省分,北京命令不能遽及,統一之業仍屬無期。迥憶年來南北紛爭,兵災迭見,市廛騷擾,閭里為墟,盜匪乘隙,縱橫靡忌,百業凋殘,老弱轉徙,人民顛連困苦之情狀,悚目恫心。文竊以為謀國之道,苟非變出非常,萬不獲已,不宜輕假兵戎,重為民困。前者西南起義,特因護法之故,不得已而用兵。至於今日則各方漸有覺悟,信使往來,力求諒解,較之昔時,已為進步。曩者法統之復,亦可為時局一大轉捩,誠得西南護法諸省監護匡助,以底於成,此時之中國,當已入於法治之軌。徒以陳逆叛變,護法政府中斷,而北京政府所為,遂致任情而未及澈底。且以毀法之徒謬託於恢復法統,國會糾紛,及今未解。而於人民所渴望之裁兵、廢督諸大端,反言行相違,不復稍應其求,而增兵備戰之息,乃囂且塵上。不知兵日益增,政日益弊,長此不悛,匪特求治無期,助亂速禍,實未知所止。
今之大病,固在執政柄兵者未有尊重法律之誠心,而國中實力諸派利害不同,莫相調劑,亦其致此之緣。故試舉(註二)今日國內勢力彼此不相攝屬者,辜較計之,可別為四:一曰直系,二曰奉系,三曰皖系,四曰西南護法諸省。此四派之實際利害果以何衝突,亦自難言。然使四派互相提攜,互相了解,開誠布公,使卒歸一致,而皆以守法奉公引為天職,則統一之實,不難立見,文今為救國危亡計,擬以和平之方法,圖統一之效果,期與(註三)四派相周旋,以調節其利害。在統一未成以前,四派暫時畫疆自守,各不相侵,內部之事,各不干涉,先守和平之約,以企統一之成。儻蒙各派領袖諒解斯言,文當誓竭緜薄,盡其力所能及,必使和平統一期於實現。而和平之要,首在裁兵,未有張皇武力,濫行招募,而可訟言和平以餂人者。誠知兵多之足以亂國禍民,則減之惟恐不速,不容藉端推諉,以黷武之私衷,為強國之瞀論。各派首領不乏明達,見義勇為,當仁不讓,其間當大有人在也。
當世謬說,有謂須俟統一後始可議及裁兵者。此未免為怙亂之談。何者?兵不裁則無和平,無和平則難統一。蓋擁兵以言政而政紊,擁兵以言法而法骫。強權盛則公理衰,武力張則文治弛。此必至之期,國人所身受而語焉能詳者也。不裁兵而言和平,猶挾刃以談揖讓;不和平而言統一,猶視鬥爭為求友好。愚者且竊然嗤之,而況並世之賢豪,豈復昧此,而謂國人可欺耶!然此非徒責難之談,墮空之論,其裁兵辦法,可以坐言起行者,文籌之已審,其綱要有三:一、本化兵為工之旨,先裁全國現有兵數之半。二、各派首領贊成後全體簽名,敦請一友邦為佐理,籌畫裁兵方法及經費。三、裁兵借款,其用途除法定監督機關外,另由債權人並全國農工商學報各團體各舉一人監督之。其詳細條目,則由專員妥訂。諸公朝贊則多可商諸施行。此在諸公一轉念間,而國民將咸拜嘉賜。文亦當率西南諸將,敬從諸公之後,不敢有避。
統一成,而後一切興革乃有可言,財政、實業、教育諸端,始獲次第為理,國民意志方與以自由發舒,而不為強力所蔽障。其為統一,則永久而非一時,精神而非形式。國人同奮於法律範圍之內,而無特殊勢力之可虞。蓋兵者所以防國,而非私衛及假以竊權之具也。能如是(註四)乃真民治,重符共和盛軌,以與列強共躋於平等之域,百世實利賴之。不然者,民碞可畏,不戢自焚。文愛國若命,將不忍坐視淪胥,弗圖振救。諸公之明,當不復令至此。語曰:「人之好善,孰不如我。」諸公當代人賢,謀國有素,其一聆鄙言而決然許之,毅然行之乎!此實誠悃之忠言,期代人民呼籲,而冀諸公相與為實踐,以矯虛與委蛇之失,而塞河清難俟(註五)之譏也。敬布區區,願聞明教。孫文。民國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發於上海。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和平統一宣言」鉛印單頁原件(048/10)。原件不分段,今段落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致此之一原,試舉……」,今據「民信日刊」(民國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載同宣言改。
(註三) 原文為「期以」,今據「民信日刊」改。
(註四) 原文為「能加是」,今據「民信日刊」改。
(註五) 原文為「難竢」,今據「民信日刊」改。

相關人名
子玉仲珊吳子玉宋卿芝泉雨亭段芝泉張雨亭張敬輿曹仲珊陳炯明馮煥章敬輿煥章齊撫萬黎宋卿盧子嘉
相關地名
上海中國天津北京和平奉天杭州保定南京洛陽
相關專有名詞
北京政府西南護法和平統一宣言直系護法護法政府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114-116

檢索詞出現頁次

軍東下,直指肇慶;並得沈總司令鴻英協同動作,軍威遠振,賊勢不支。聞報之餘,深為嘉慰。諸軍將士奮勇殺賊,為民除害,凡我粤人務宜敵愾同仇,以成撥亂反正之功。近聞賊軍布散流言,謂客軍入境,亡省可虞。此等讕言出於賊軍之口,乃其平日譸張為幻之慣習,不足置辯。須知此次討賊諸軍深明大義,恪從命令,為國家除叛逆,為廣東去凶殘,純以人道國法為依歸,絕無部落拘墟之見。討賊成功,諸軍各有任務,或盡瘁國防,或服務鄉土,奉公守法,惟日且不暇給,豈屑如陳逆等之惟知盤踞地方,以土豪自命乎?我廣東全省人民既備受陳逆之毒害,必深知陳逆之詐偽,際此義師奮發,叛徒喪膽,當急起直前,以人心為士氣之後盾,俾膚功早奏,四境乂安,有厚望焉。孫文、支。
(註一) 據「民信日刊」(民國十二年一月五日)。原標題為「孫大總統討陳炯明電」,今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劉鎮寰」,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藤縣」,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和平統一宣言(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黎宋卿先生、張敬輿先生、馮煥章先生、天津段芝泉先生、奉天張雨亭先生、保定曹仲珊先生、洛陽吳子玉先生、南京齊撫萬先生、杭州盧子嘉先生、並各省農工商學各界及各報館轉全國國民公鑒:
  文於往年八月十五日發表宣言,對於國事,主張使護法問題完全解決,以和平方法促成統一;對於粤事,主張討伐叛國禍粤之陳炯明,以申國法,而靖粤難。今者討賊諸軍已逐去陳逆而戡定粤局,則障礙既除,建設斯易。文於撫輯將士及綏靖地方外,當竭盡心力以敦促和平統一之進行,並務以求達護法事業之圓滿結束。如是,庶幾六年以來之血戰,卒得導民國於法治之途,凡諸為國犧牲者,可得代價而少慰,而此分崩離析之局,亦卒得歸於統一,文始獲與國人雍容討論以圖治。
  惟曠觀全國,以北京政府尚未純踐合法之塗轍,故猶多獨立自主省分,北京命令不能遽及,統一之業仍屬無期。迥憶年來南北紛爭,兵災迭見,市廛騷擾,閭里為墟,盜匪乘隙,縱橫靡忌,百業凋殘,老弱轉徙,人民顛連困苦之情狀
國父全集一一四

,悚目恫心。文竊以為謀國之道,苟非變出非常,萬不獲已,不宜輕假兵戎,重為民困。前者西南起義,特因護法之故,不得已而用兵。至於今日則各方漸有覺悟,信使往來,力求諒解,較之昔時,已為進步。曩者法統之復,亦可為時局一大轉捩,誠得西南護法諸省監護匡助,以底於成,此時之中國,當已入於法治之軌。徒以陳逆叛變,護法政府中斷,而北京政府所為,遂致任情而未及澈底。且以毀法之徒謬託於恢復法統,國會糾紛,及今未解。而於人民所渴望之裁兵、廢督諸大端,反言行相違,不復稍應其求,而增兵備戰之息,乃囂且塵上。不知兵日益增,政日益弊,長此不悛,匪特求治無期,助亂速禍,實未知所止。
  今之大病,固在執政柄兵者未有尊重法律之誠心,而國中實力諸派利害不同,莫相調劑,亦其致此之緣。故試舉(註二)今日國內勢力彼此不相攝屬者,辜較計之,可別為四:一曰直系,二曰奉系,三曰皖系,四曰西南護法諸省。此四派之實際利害果以何衝突,亦自難言。然使四派互相提攜,互相了解,開誠布公,使卒歸一致,而皆以守法奉公引為天職,則統一之實,不難立見,文今為救國危亡計,擬以和平之方法,圖統一之效果,期與(註三)四派相周旋,以調節其利害。在統一未成以前,四派暫時畫疆自守,各不相侵,內部之事,各不干涉,先守和平之約,以企統一之成。儻蒙各派領袖諒解斯言,文當誓竭緜薄,盡其力所能及,必使和平統一期於實現。而和平之要,首在裁兵,未有張皇武力,濫行招募,而可訟言和平以餂人者。誠知兵多之足以亂國禍民,則減之惟恐不速,不容藉端推諉,以黷武之私衷,為強國之瞀論。
各派首領不乏明達,見義勇為,當仁不讓,其間當大有人在也。
  當世謬說,有謂須俟統一後始可議及裁兵者。此未免為怙亂之談。何者?兵不裁則無和平,無和平則難統一。蓋擁兵以言政而政紊,擁兵以言法而法骫。強權盛則公理衰,武力張則文治弛。此必至之期,國人所身受而語焉能詳者也。
不裁兵而言和平,猶挾刃以談揖讓;不和平而言統一,猶視鬥爭為求友好。愚者且竊然嗤之,而況並世之賢豪,豈復昧此,而謂國人可欺耶!然此非徒責難之談,墮空之論,其裁兵辦法,可以坐言起行者,文籌之已審,其綱要有三:一、本化兵為工之旨,先裁全國現有兵數之半。二、各派首領贊成後全體簽名,敦請一友邦為佐理,籌畫裁兵方法及經費。
三、裁兵借款,其用途除法定監督機關外,另由債權人並全國農工商學報各團體各舉一人監督之。其詳細條目,則由專
宣言及文告民國十二年一月一一五

員妥訂。諸公朝贊則多可商諸施行。此在諸公一轉念間,而國民將咸拜嘉賜。文亦當率西南諸將,敬從諸公之後,不敢有避。
  統一成,而後一切興革乃有可言,財政、實業、教育諸端,始獲次第為理,國民意志方與以自由發舒,而不為強力所蔽障。其為統一,則永久而非一時,精神而非形式。國人同奮於法律範圍之內,而無特殊勢力之可虞。蓋兵者所以防國,而非私衛及假以竊權之具也。能如是(註四)乃真民治,重符共和盛軌,以與列強共躋於平等之域,百世實利賴之。不然者,民碞可畏,不戢自焚。文愛國若命,將不忍坐視淪胥,弗圖振救。諸公之明,當不復令至此。語曰:「人之好善,孰不如我。」諸公當代人賢,謀國有素,其一聆鄙言而決然許之,毅然行之乎!此實誠悃之忠言,期代人民呼籲,而冀諸公相與為實踐,以矯虛與委蛇之失,而塞河清難俟(註五)之譏也。敬布區區,願聞明教。孫文。民國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發於上海。
(註一) 據黨史會藏「和平統一宣言」鉛印單頁原件(048/10)。原件不分段,今段落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致此之一原,試舉……」,今據「民信日刊」(民國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載同宣言改。
(註三) 原文為「期以」,今據「民信日刊」改。
(註四) 原文為「能加是」,今據「民信日刊」改。
(註五) 原文為「難竢」,今據「民信日刊」改。

為中俄關係與越飛聯合宣言(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越飛君此次在滬,曾與孫逸仙博士會談數次,關於中俄關係各重要事件意見一致,而以下列數端尤著:
  一、孫逸仙博士以為共產組織,甚至蘇維埃制度,事實上均不能引用於中國,因中國並無可使此項共產主義或蘇維埃制度實施成功之情形存在之故。此項見解,越飛君完全同感,且以為中國最重要最急迫之問題,乃在民國的統一之成功,與完全國家的獨立之獲得。關於此項大事業,越飛君並向孫博士保證,中國當得俄國國民最摯熱之同情,且可以俄國援助為依賴。

國父全集 一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