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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規約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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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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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國國民黨規約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08/10/10

西元日期

1919/10/10

國父年歲

54

全文內容

中國國民黨規約第一章總綱第一條本黨以鞏固共和、實行三民主義為宗旨。第二章黨員第二條凡中華國民成年男女,與本黨宗旨相同者,由黨員二人介紹,並具願書於本黨,由本黨發給證書,始得為本黨黨員。第三條黨員入黨時,須納黨金十圓。第四條凡中華革命黨黨員,皆得為本黨黨員,以中華革命黨證書,領取本黨證書,免入黨金。第五條凡黨員須遵守本黨宗旨及一切規則。第六條黨員得被選為本黨職員。第七條黨員得依本黨各項規則,享有各項權利。第八條黨員不得兼入他黨。欲脫黨時,須提出理由書於本黨,並交還黨員證書。第九條黨員如有改變宗旨、違背規約或以個人行為妨害本黨名譽者,經幹事會公議後,由本黨宣告除名。第三章機關第十條本黨設本部於上海。總理全黨事務。第十一條本黨設總支部、支部、分部於國內及海外華僑所在地;其總支部之應設地點,由本部定之。第四章職員第十二條本黨設總理一人,代表本黨,綜攬黨務。(註二)第十四條本黨本部設各部如左:
一、總務部;
二、黨務部;
三、財政部;
四、其他各部於必要時得增加之。第十五 條 各部設主任幹事一人,總理各該事務;副主任幹事一人,輔助主任幹事處理各該部事務,主任幹事有事故時,得代理其職;幹事若干人,由主任薦任,管理各該部事務。第十六條總務部之職務如左:
一、掌理本部機要;
二、管理本部庶務;
三、接洽海外總支部、支部、分部;
四、辦理不屬他部之事。第十七 條 黨務部之職務:
一、主管黨員入黨事務;
二、保管黨員願書及冊籍;
三、調查黨員履歷;
四、招待來賓;
五、傳佈主義。第十八 條 財政部之職務如左:
一、管理本黨度支;
二、接收總支部、支部、分部黨捐及義捐。第五章 職員之選舉及任期第十九 條 總理由大會選舉之。第二十 條 各部主任幹事及副主任幹事,由總理任定,任期二年。第六章 會議第二十一條 本黨每年開大會一次;其有臨時特別重大事件,由總理徵集臨時大會決之。第二十二條 大會之議決權,依左列之規定,其選舉權數,與議決權同:
一、海外各分部不滿五百人者,有一議決權;
二、海外各分部過五百人者,有二議決權;
三、海外總支部及各支部不滿二千人者,有三議決權;
四、海外總支部及各支部過二千人不滿三千人者,有四議決權。
依此遞推,每增一千人增一議決權;但一部分不得過十議決權。第二十三條 本部為保持事務統一,得由總務主任幹事隨時徵集各部幹事或各部主任幹事會。第七章 黨費第二十四條 本黨黨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黨員入黨金;
二、黨員常年捐;
三、黨員特別捐;
四、借債。第二十五條 黨員入黨金作為本黨基本金,非於本黨必需時,由總理支撥,不得使用。第二十六條 黨員常年捐一元。第二十七條 本黨遇有特別應辦事件,得由總理向各黨員募集特別捐;但不願募者聽之。第二十八條 本黨如急需鉅款或黨費不敷時,得由總理以本黨所有財產作抵,或由黨員作保,借款充用。第二十九條 本黨財產應按月由財政主任幹事造其清冊,彙齊報告大會及海外各支分部。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 條 本部與各總支部、支部、分部之關係,另以規則定之。第三十一條 本規約經職員二十人以上或黨員四十人以上之提議,大會半數之可決,得修改之。第三十二條 本規約自公佈之日施行。

注釋

(註一) 據鄒魯編「中國國民黨史稿」(民國二十七年七月商務印書館出版)。
(註二) 原文脫漏第十三條,「會本」同,無考。

相關人名
總理
相關地名
上海中國
相關專有名詞
三民主義中國國民黨中華革命黨民黨革命黨國民黨國民黨規約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340-344

檢索詞出現頁次

軍政府衛戍總司令部職員表(續)

(圖表:軍政府衛戍總司令部職員表)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七十七號(民國七年五月一日)。

頒發中國國民黨規約通告(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月十日
  啟者:本黨規約及海外總支部通則、海外支部通則,為時勢變遷,由本部提出改正案,經長時審議,多數可決,業於民國八年十月十日公布施行,頒寄各總支部、各支部、各分部,務祈各按照新章組織。從前所有中華革命黨總章及各支部通則,一律廢止;所有印章圖記,一律照本規約所定,改用中國國民黨名義,以昭統一,而便進行。除由本部趕製頒發外,特此通告。

中國國民黨規約
第一章 總綱
第 一 條 本黨以鞏固共和、實行三民主義為宗旨。

第二章 黨員
第 二 條 凡中華國民成年男女,與本黨宗旨相同者,由黨員二人介紹,並具願書於本黨,由本黨發給證書,始得為
國父全集三四○

      本黨黨員。
第 三 條 黨員入黨時,須納黨金十圓。
第 四 條 凡中華革命黨黨員,皆得為本黨黨員,以中華革命黨證書,領取本黨證書,免入黨金。
第 五 條 凡黨員須遵守本黨宗旨及一切規則。
第 六 條 黨員得被選為本黨職員。
第 七 條 黨員得依本黨各項規則,享有各項權利。
第 八 條 黨員不得兼入他黨。欲脫黨時,須提出理由書於本黨,並交還黨員證書。
第 九 條 黨員如有改變宗旨、違背規約或以個人行為妨害本黨名譽者,經幹事會公議後,由本黨宣告除名。

第三章 機關
第 十 條 本黨設本部於上海。總理全黨事務。
第十一 條 本黨設總支部、支部、分部於國內及海外華僑所在地;其總支部之應設地點,由本部定之。

第四章 職員
第十二 條 本黨設總理一人,代表本黨,綜攬黨務。(註二)
第十四 條 本黨本部設各部如左:
      一、總務部;
      二、黨務部;
      三、財政部;
      四、其他各部於必要時得增加之。

規章 民國八年十月 三四一

第十五條各部設主任幹事一人,總理各該事務;副主任幹事一人,輔助主任幹事處理各該部事務,主任幹事有事故時,得代理其職;幹事若干人,由主任薦任,管理各該部事務。
第十六 條 總務部之職務如左:
      一、掌理本部機要;
      二、管理本部庶務;
      三、接洽海外總支部、支部、分部;
      四、辦理不屬他部之事。
第十七 條 黨務部之職務:
      一、主管黨員入黨事務;
      二、保管黨員願書及冊籍;
      三、調查黨員履歷;
      四、招待來賓;
      五、傳佈主義。
第十八 條 財政部之職務如左:
      一、管理本黨度支;
      二、接收總支部、支部、分部黨捐及義捐。

第五章 職員之選舉及任期
第十九 條 總理由大會選舉之。
第二十 條 各部主任幹事及副主任幹事,由總理任定,任期二年。

國父全集 三四二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黨每年開大會一次;其有臨時特別重大事件,由總理徵集臨時大會決之。
第二十二條 大會之議決權,依左列之規定,其選舉權數,與議決權同:
      一、海外各分部不滿五百人者,有一議決權;
      二、海外各分部過五百人者,有二議決權;
      三、海外總支部及各支部不滿二千人者,有三議決權;
      四、海外總支部及各支部過二千人不滿三千人者,有四議決權。
      依此遞推,每增一千人增一議決權;但一部分不得過十議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部為保持事務統一,得由總務主任幹事隨時徵集各部幹事或各部主任幹事會。

第七章 黨費
第二十四條 本黨黨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黨員入黨金;
      二、黨員常年捐;
      三、黨員特別捐;
      四、借債。
第二十五條 黨員入黨金作為本黨基本金,非於本黨必需時,由總理支撥,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 黨員常年捐一元。
第二十七條 本黨遇有特別應辦事件,得由總理向各黨員募集特別捐;但不願募者聽之。

規章 民國八年十月 三四三

第二十八條 本黨如急需鉅款或黨費不敷時,得由總理以本黨所有財產作抵,或由黨員作保,借款充用。
第二十九條 本黨財產應按月由財政主任幹事造其清冊,彙齊報告大會及海外各支分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 條 本部與各總支部、支部、分部之關係,另以規則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規約經職員二十人以上或黨員四十人以上之提議,大會半數之可決,得修改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約自公佈之日施行。
(註一) 據鄒魯編「中國國民黨史稿」(民國二十七年七月商務印書館出版)。
(註二) 原文脫漏第十三條,「會本」同,無考。

中國國民黨海外總支部通則(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月
第 一 條 總支部為謀各支分部與本部統一進行之聯絡起見,設立於交通主要地點,掌理該特定區域內事務。各支分部事務如左:
      一、關於各支分部之交通事務;
      二、關於各支分部之聯絡及招待事務;
      三、關於整率各支分部進行事務;
      四、關於調查報告各支分部之成績事務;
      五、關於解釋各支分部之權限爭議事務;
      六、關於匯理各支分部之款項事務;
      七、關於其他不專屬各支分部之管理事務。

國父全集 三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