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飭知黃埔船塢局所封存機器及該局呈覆情形令 detail

:::

飭知黃埔船塢局所封存機器及該局呈覆情形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03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知黃埔船塢局所封存機器及該局呈覆情形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12/13

西元日期

1923/12/13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飭知黃埔船塢局所封存機器及該局呈覆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令廣東長洲要塞司令馬伯麟。據廣東海防司令陳策呈稱:「竊奉鈞令第三六七號開:據長洲要塞司令馬伯麟呈稱:『黃埔船塢局封存之機器等件,半多銹壞,擬請撥歸收管』等情。除原文有案邀免複敘外,後開合行令仰該司令即便查照辦理。等因。奉此,查黃埔船塢局原為職部管理,所有一切機器等件,前經派員駐局保管,自馬司令借為司令部後,仍由職部派員照常管理在案。該局所存之機器,因與艦隊有連屬關係,職部早經籌備整頓,以期恢復,奈大局現尚糾紛,籌款匪易,迫得暫為封存,以待來日。如馬司令有需用該局機器等件,儘可商由職部借用,一俟大局稍平,籌備就緒,再行取回,以備恢復。該局奉令前因,理合據情呈覆察核。」等情前來。據此,合行令仰該司令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三八四號。

相關人名
馬伯麟陳策
相關地名
東海長洲海防黃埔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黃埔船塢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498-499

檢索詞出現頁次

據呈已悉。此次該軍調赴北江作戰,旬日之間,迭克名城,掃清逆敵,洵屬奮勇可嘉,昨經明令嘉獎在案。所有克復始興之獎款一萬元,候即予如數籌發,以示鼓勵。至南雄地方,逐日籌撥該軍餉項,自應准其抵納該縣應完民國十三年田賦,以免累及閭閻。仰候令行廣東省長,轉飭財政廳暨該縣縣長遵照辦理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七一七號。

准發克復始興獎款並准南雄籌款抵納田賦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為令飭事:據湘軍總司令譚延闓呈稱:「案據湘軍總指揮魯滌平陽電稱:『連日戰鬥,各路官長均身先士卒,殊屬可嘉,懇傳令獎譽,抑克復始興之獎款壹萬元,乞飭員星夜送來前方,以全職之信用,感同身受。
南雄籌款日僅數百元,困苦之度,不堪言狀,該縣陸續籌助各項給養,曾由職申明准作抵借,懇呈請帥座轉令粤省長飭縣備案,以十三年田賦作抵,免累於民,至為拜禱。』等情。據此,理合呈請鈞座鑒核,發給克復始興之獎款壹萬元,俾便轉發,並懇令行粤省長准將南雄籌助湘軍之款,以該縣十三年田賦作抵,轉飭該縣長遵照備案,至為感禱。」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並予籌發獎款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行轉飭財政廳暨南雄縣縣長遵照,所有該縣紳民陸續籌助湘軍餉項,應准其照數抵納該縣應完民國十三年田賦,以免貽累,而示體恤。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三八三號。

飭知黃埔船塢局所封存機器及該局呈覆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令廣東長洲要塞司令馬伯麟。據廣東海防司令陳策呈稱:「竊奉鈞令第三六七號開:據長洲要塞司令馬伯麟呈稱:
『黃埔船塢局封存之機器等件,半多銹壞,擬請撥歸收管』等情。除原文有案邀免複敘外,後開合行令仰該司令即便查照辦理。等因。奉此,查黃埔船塢局原為職部管理,所有一切機器等件,前經派員駐局保管,自馬司令借為司令部後,
國父全集四九八

仍由職部派員照常管理在案。該局所存之機器,因與艦隊有連屬關係,職部早經籌備整頓,以期恢復,奈大局現尚糾紛,籌款匪易,迫得暫為封存,以待來日。如馬司令有需用該局機器等件,儘可商由職部借用,一俟大局稍平,籌備就緒,再行取回,以備恢復。該局奉令前因,理合據情呈覆察核。」等情前來。據此,合行令仰該司令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三八四號。

核覆大理院長兼管司法行政事務趙士北呈總檢察長盧興原辭職請以胡
雲程兼署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呈悉。查盧總檢察長興原任職以來,于應辦事宜,頗能悉心規畫,昨據呈懇辭職,業經指令慰留。仰再傳諭安心任事,勿任引退。所請以胡雲程兼任之處,應無庸議。至該廳經費,雖近數月該院收入減少,仍當酌予分撥,俾維現狀,一俟財政稍裕,所有院廳經費,均當飭部照發。合併飭知。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七一八號。

核覆總檢察長盧興原呈請辭職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據呈已悉。該總檢察長任職以來,于整頓監獄一事,悉心籌畫,頗具規模,自當賡續進行,期竟全功。至稱廳費支絀,固屬實情,已飭大理院就司法收入項下,酌予分撥,俾維現狀,一俟財政稍裕,即當飭部照發。仰仍勉任其難,勿得懇辭。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七一九號。

公牘(上) 民國十二年十二月 四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