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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附錄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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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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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附錄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建國方略

民國日期

006/02/21

西元日期

1917/02/01

全文內容

附錄:章程並規則之模範章程第一條會名本會名為地方自治勵行會。第二條職員本會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記錄書記一人,通信書記一人,理財員一人,核數員一人,董事若干人 ,演說委員若干人,每年選舉一次,如規則所定。第三條會議本會每年三月某某日開週年大會一次,每月某某日開常期會議一次。會中一切要務,當在常期會議決之 。除規則所定者之外,祇有會員方能到場會議。議場額數,至少七人。凡常期會,當由其某報登廣告通知,而 特別會議,可由會員五人申請會長即得召集,但每會員當專牒通知。第四條經費每年某月某日起,為預算年期,會員經費每人若干圓,限入會或預算期一月之內交足,如得過期通告猶 不交者,則停止會員資格。第五條會員凡入會者,須得滿一年資格之會員二人紹介於常期會議時報名。待一星期後,乃按名投票,如不過三票 之反對者,則為當選,如有落選之人,則本年之內不得再報名。本會會員以若干名為限。規則第一條職員之義務:一節會長副會長會長當主持一切會議,並領率會員就事體之正式秩序,當擔任週年大會之演說,並辦理屬於其職 務之各事。若遇會長有事不能到會,則副會長代理其職務,而副會長須隨時助會長辦理各事。二節書記記錄書記辦理開會事宜,並記錄所議決各事,作一議事錄。通信書記當收會中各信,開會時向眾讀之,並答覆一切信函,保存會中文件,通知會員得被舉者,函催會員欠費,署名給發會員憑票,編掌會員名冊居址,並管理一切關於會員事件及文件。到週年大會之期,彼當將一年所經過之事,及現在情形,作一詳細報告,向眾宣讀。以上各事,亦可責成記錄書記分任之。議事錄及文件,可隨時與會眾察閱。如會中有與他會及團體常通書信者,可多設一交際書記,專理與他團體交際之事。三節理財員理財員當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會中銀錢,並當將所有收支銀錢,開列詳細數目,作一報告,呈報於週年大會之期。四節核數員核數員當查核一切單據,及理財員之帳目(註二)符合否,作一報告,呈報於週年大會之期。(若有董事會 者則董事規則列於此)五節演說員演說員分三部,每部設一演說員長;第一部各國地方自治之歷史規模;第二部關於地方自治之科學及 經濟學;第三部中國地方自治應辦事宜。其月某日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三部 之期。各演說員長當將其部一年之經過作一報告,呈報於年會之期。六節選舉在某月之常務會期,會長當於職員之外,委派委員三人,為指名委員,將來年職員指名造冊。指名委員 當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辭卻,則當另指名以代之,於後三期會議,當將完備指名冊呈報於眾。至週年大會之期 ,當行投票選舉。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選者,當另選至職員滿數而止。凡入會不滿一年者,無被選資格。七節任期除書記及理財兩職外,其他任期不得連任兩年,而一人不得同時兼兩職,惟隔任期一年之後,則可再得 復其被選之資格。所有職員任期,至週年大會之日為滿。第二條會員凡被選為會員者,簽名於章程並繳會費之後,則可領受本會之憑票而為會員,得享本會一切之權利,至 年期末為止。此後再納年費,便可繼續為會員。每期會議,會員須當呈票,方得入場。
名譽會員可由會中酌量選擇。舊會員居於遠方者,可得為通信會員,倘來本城欲與會議者,可納臨時費便得入 場。凡會員欲除名會籍者,當致書通告通信書記便可。第三條外客凡會員可領朋友同來會議,但須納臨時費若干,而每會員每次會議祇得許領二人。演說員每人給免票六 條,不收臨時費。第四條會議法則地方自治勵行會一切會議,皆以「民權初步」為法則。書記之外,非有本會特別命令,不得將本會 會議報告發印。第五條本會章程及規則,在正式常務會議,可以到場會員三分之二之表決而修改之。但至少須於一會期前將欲修改之 條正式通告,使眾週知方可。第六條擱起條例本會之章程規則內之條例,其可暫時停止者,遇有需要時,可由全體一致而臨時擱起之,以便他事 之進行。但不能擱起過於一會期以上。議事表(說明)有無者,有可無可之謂也,如申訴有可討論無可分開是也。數目者,例外之符號也。符號之說明,另列於表下:(圖表:議事表)(圖表:議事表續)符號之說明(一)凡出此兩問題外所發生之急要動議,則處分之動作與獨立動議同。(二)得主座之許可可作評議,但除申訴事外,不能有討論之權利。(三)申訴問題之自身,無可付委,無可延期,無可擱置者也。惟可隨申訴之本題一同受此三種之動作。(四)若在不定下會開會之期而散會等於終止者,則此議有可討論。(五)得為有限時之討論,而其討論祇範圍於停止討論之自身,不能牽入於本題。(六)祇有屬於時日者,乃有可修正。(七)祇有屬於有附訓令之付委,為無可分開者也。(八)祇有屬於有訓令之付委及委員之人數,有可修正者也。(九)委員已開始進行,則無可復議。(十)祇有刪去而加入之修正案,為無可分開。(十一)有種修正案,其本題尚懸而未決者,有可付委者也。(十二)復議已受擱置者,不能抽出,其問題作為終結。

相關地名
中國
相關專有名詞
民權初步地方自治社會建設建國方略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一冊

頁次

0618-0622

檢索詞出現頁次

再者,若一社會察覺其前時所行之事,有不合通則者,則儘可由之,而不必追加改正,祇宜慎重,不必行之於下次足矣。蓋當時既無人反對其事,則當視為正當,所謂「遂事不諫,既往不究」也。

附錄:章程並規則之模範
章程
第一條 會名 本會名為地方自治勵行會。
第二條 職員 本會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記錄書記一人,通信書記一人,理財員一人,核數員一人,董事若干人 ,演說委員若干人,每年選舉一次,如規則所定。
第三條 會議 本會每年三月某某日開週年大會一次,每月某某日開常期會議一次。會中一切要務,當在常期會議決之 。除規則所定者之外,祇有會員方能到場會議。議場額數,至少七人。凡常期會,當由其某報登廣告通知,而 特別會議,可由會員五人申請會長即得召集,但每會員當專牒通知。
第四條 經費 每年某月某日起,為預算年期,會員經費每人若干圓,限入會或預算期一月之內交足,如得過期通告猶 不交者,則停止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 凡入會者,須得滿一年資格之會員二人紹介於常期會議時報名。待一星期後,乃按名投票,如不過三票 之反對者,則為當選,如有落選之人,則本年之內不得再報名。本會會員以若干名為限。
規則
第一條 職員之義務:
 一節 會長副會長 會長當主持一切會議,並領率會員就事體之正式秩序,當擔任週年大會之演說,並辦理屬於其職 務之各事。若遇會長有事不能到會,則副會長代理其職務,而副會長須隨時助會長辦理各事。
 二節 書記 記錄書記辦理開會事宜,並記錄所議決各事,作一議事錄。通信書記當收會中各信,開會時向眾讀之,
國父全集六一八

並答覆一切信函,保存會中文件,通知會員得被舉者,函催會員欠費,署名給發會員憑票,編掌會員名冊居址,並管理一切關於會員事件及文件。到週年大會之期,彼當將一年所經過之事,及現在情形,作一詳細報告,向眾宣讀。以上各事,亦可責成記錄書記分任之。議事錄及文件,可隨時與會眾察閱。如會中有與他會及團體常通書信者,可多設一交際書記,專理與他團體交際之事。
 三節 理財員 理財員當接收、催收、管理、出支一切會中銀錢,並當將所有收支銀錢,開列詳細數目,作一報告,呈報於週年大會之期。
 四節 核數員 核數員當查核一切單據,及理財員之帳目(註二)符合否,作一報告,呈報於週年大會之期。(若有董事會 者則董事規則列於此)
 五節 演說員 演說員分三部,每部設一演說員長;第一部各國地方自治之歷史規模;第二部關於地方自治之科學及 經濟學;第三部中國地方自治應辦事宜。其月某日為第一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二部之期,某月某日為第三部 之期。各演說員長當將其部一年之經過作一報告,呈報於年會之期。
 六節 選舉 在某月之常務會期,會長當於職員之外,委派委員三人,為指名委員,將來年職員指名造冊。指名委員 當通告被指名者,如有辭卻,則當另指名以代之,於後三期會議,當將完備指名冊呈報於眾。至週年大會之期 ,當行投票選舉。倘有被指名而不得選者,當另選至職員滿數而止。凡入會不滿一年者,無被選資格。
 七節 任期 除書記及理財兩職外,其他任期不得連任兩年,而一人不得同時兼兩職,惟隔任期一年之後,則可再得 復其被選之資格。所有職員任期,至週年大會之日為滿。
第二條 會員 凡被選為會員者,簽名於章程並繳會費之後,則可領受本會之憑票而為會員,得享本會一切之權利,至 年期末為止。此後再納年費,便可繼續為會員。每期會議,會員須當呈票,方得入場。
  名譽會員可由會中酌量選擇。舊會員居於遠方者,可得為通信會員,倘來本城欲與會議者,可納臨時費便得入 場。凡會員欲除名會籍者,當致書通告通信書記便可。

建國方略 民權初步 附錄 六一九

第三條外客凡會員可領朋友同來會議,但須納臨時費若干,而每會員每次會議祇得許領二人。演說員每人給免票六 條,不收臨時費。
第四條 會議法則 地方自治勵行會一切會議,皆以「民權初步」為法則。書記之外,非有本會特別命令,不得將本會 會議報告發印。
第五條 本會章程及規則,在正式常務會議,可以到場會員三分之二之表決而修改之。但至少須於一會期前將欲修改之 條正式通告,使眾週知方可。
第六條 擱起條例 本會之章程規則內之條例,其可暫時停止者,遇有需要時,可由全體一致而臨時擱起之,以便他事 之進行。但不能擱起過於一會期以上。
議事表

(說明)有無者,有可無可之謂也,如申訴有可討論無可分開是也。數目者,例外之符號也。符號之說明,另列於表下:

  (圖表:議事表)

國父全集 六二○

  (圖表:議事長續)

符號之說明

(一)凡出此兩問題外所發生之急要動議,則處分之動作與獨立動議同。
(二)得主座之許可可作評議,但除申訴事外,不能有討論之權利。
(三)申訴問題之自身,無可付委,無可延期,無可擱置者也。惟可隨申訴之本題一同受此三種之動作。

建國方略 民權初步 附錄 六二一

(四)若在不定下會開會之期而散會等於終止者,則此議有可討論。
(五)得為有限時之討論,而其討論祇範圍於停止討論之自身,不能牽入於本題。
(六)祇有屬於時日者,乃有可修正。
(七)祇有屬於有附訓令之付委,為無可分開者也。
(八)祇有屬於有訓令之付委及委員之人數,有可修正者也。
(九)委員已開始進行,則無可復議。
(十)祇有刪去而加入之修正案,為無可分開。
(十一)有種修正案,其本題尚懸而未決者,有可付委者也。
(十二)復議已受擱置者,不能抽出,其問題作為終結。

國父全集 六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