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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督軍唐繼堯通電護法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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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督軍唐繼堯通電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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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Title

雲南督軍唐繼堯通電護法

Republic of China year

中華民國六年

AD annals

一九一七年

New calendar month day

八月十一日

Age

52

Abstract

雲南督軍唐繼堯通電擁護約法,略謂以國會非法解散,不能認為有效;應即召集國會。國務員非得國會同意,由總統命令,不能認為合法。稱兵抗命之禍首,應照內亂罪,按律懲辦,以彰國法。並稱:「國家不可一日無法,在憲法未成立以前,約法為民國惟一之根本法。本實先撥,則變本加厲,何所不至。自今以往,願悉索敝賦,勉從諸公之後以擁護約法者,保持民國之初基於不墜。有非法藐視,橫來相干,道不相謀,惟力是視而已。」(註五十六)

Comment

(註五十六) 唐繼堯擁護約法通電(「革命文獻」第七輯,八五──八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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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繼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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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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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法護法
Source

國父年譜

Volume

下冊

Page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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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翔、楚豫兩砲艦,共有十艦:海圻(艦長湯廷光,四、三○○噸),海琛(艦長程燿垣,二、九五○噸),飛鷹(艦長李國堂,八五○噸),永豐(艦長魏子浩,七八○噸),永翔(艦長張曾存,七八○噸),楚豫(艦長鄭祖詒,七五○噸),福安(艦長周思賢,一、七○○噸),同安(艦長饒鳴鑾,四○○噸),豫章(艦長潘文治,四○○噸),舞鳳(艦長鄔寶祥,二○○噸),總計一萬餘噸。自海軍艦隊抵粤,護法聲勢益振。(註五十五)
八月十一日雲南督軍唐繼堯通電護法。
   雲南督軍唐繼堯通電擁護約法,略謂以國會非法解散,不能認為有效;應即召集國會。國務員非得國會同意,由總統命令,不能認為合法。稱兵抗命之禍首,應照內亂罪,按律懲辦,以彰國法。並稱:「國家不可一日無法,在憲法未成立以前,約法為民國惟一之根本法。本實先撥,則變本加厲,何所不至。自今以往,願悉索敝賦,勉從諸公之後以擁護約法者,保持民國之初基於不墜。有非法藐視,橫來相干,道不相謀,惟力是視而已。」(註五十六)
八月十四日北京政府宣布對德奧宣戰。(註五十七)

(註五十五) 莫汝非:「程璧光殉國記」第四章(「革命文獻」第四十九輯,三七六──三七八頁)。
(註五十六) 唐繼堯擁護約法通電(「革命文獻」第七輯,八五──八六頁)。
(註五十七) 「政府公報」第五六七號(民國六年八月十四日),三六五──三六六頁。

國父年譜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 五十二歲 九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