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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革命史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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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革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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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國革命史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論著

民國日期

012/01/29

西元日期

1923/01/29

國父年歲

58

作者
孫中山
全文內容

中國革命史(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余自乙酉中法戰後,始有志於革命,乙未遂舉事於廣州,辛亥而民國告成;然至於今日,革命之役猶未竣也。余之從事革命,蓋已三十有七年於茲,賅括本末,臚列事實,自有待於革命史,今挈綱要述之如(註二)左。一、革命之主義革命之名詞,創於孔子,中國歷史,湯武以後,革命之事實,已數見不鮮矣。其在歐洲,則十七八世紀以後,革命風潮遂磅礡於世界,不獨民主國惟然,即君主國之所以有立憲,亦革命之所賜也。余之謀中國革命,其所持主義,有因襲吾國固有之思想者,有規撫歐洲之學說事蹟者,有吾所獨見而創獲者,分述於左:
一、民族主義 觀中國歷史之所示,則知中國之民族,有獨立之性質與能力,其與他民族相遇,或和平而相安,或狎習而與之同化;其在政治不修及軍事廢弛之時,雖不免暫受他民族之蹂躪與宰制,然率能以力勝之。觀於蒙古宰制中國垂一百年,明太祖終能率天下豪傑,以光復宗國,則知滿洲之宰制中國,則(註三)中國人必終能驅除之。蓋民族思想,實吾先民所遺留,初無待於外鑠者也。余之民族主義,特就先民所遺留者,發揮而光大之。且改良其缺點,對於滿洲,不以復仇為事,而務與之平等共處於中國之內。此為以民族主義對國內之諸民族也。對於世界諸民族,務保持吾民族之獨立地位,發揚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與諸民族並驅於世界,以馴致於大同。此為以民族主義對世界之諸民族也。
二、民權主義 中國古昔有唐虞之揖讓,湯武之革命,其垂為學說者,有所謂「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有所謂「聞誅一夫紂,未聞弒君」,有所謂「民為貴,君為輕」,此不可謂無民權思想矣!然有其思想而無其制度;故以民立國之制,不可不取資於歐美。歐美諸國有行民主立憲者,有行君主立憲者;其在民主立憲無論矣,即在君主立憲,亦為民權漲進君權退縮之結果,不過君主之遺蹟猶未剗絕耳。余之從事革命,以為中國非民主不可,其理由有三:既知民為邦本,則一國以內人人平等,君主何復有存在之餘地,此自學理言之者也。滿洲之入據中國,使中國民族處於被征服之地位,國亡之痛,二百六十餘年如一日;故君主立憲在他國君民無甚深之惡感者,猶或可暫安於一時,在中國則必不能行,此自歷史事實而言之者也。中國歷史上之革命,其混亂時間所以延長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為,遂相爭相奪而不已。行民主之制,則爭端自絕。此自將來建設而言之者也。有此三者,故余之民權主義,第一決定者為民主,而第二之決定則以為民主專制必不可行,必立憲然後可以圖治。歐洲立憲之精義,發於孟德斯鳩,所謂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是已。歐洲立憲之國,莫不行之;然余游歐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夫,知選舉之弊,決不可無以救之。而中國相傳考試之制,糾察之制,實有其精義,足以濟歐美法律、政治之窮。故主張以考試、糾察二權,與立法、司法、行政之權並立,合為五權憲法。更采直接民權之制,以現主權在民之實,如是余之民權主義,遂圓滿而無憾。
三、民生主義 歐美自機器發明,而貧富不均之現象,隨以呈露;橫流所激,經濟革命之燄,乃較政治革命為尤烈,此在吾國三十年前,國人鮮一顧及者。余遊歐美,見其經濟界岌岌危殆之狀,彼都人士方焦頭爛額而莫知所救。因念吾國經濟組織,持較歐美,雖貧富不均之現象無是劇烈,然特分量之差,初非性質之殊也。且他日歐美經濟界之影響及於吾國,則此種現象,必日與俱增,故不可不為綢繆未雨之計。由是參綜社會經濟諸家學說,比較其得失,覺國家產業主義,尤深穩而可行。且歐美行之為焦頭爛額者,吾國行之實為曲突徙薪。故決定以民生主義與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同時並行,將一舉而成政治之功。兼以塞經濟革命之源也。
綜上所說,則知余之革命主義內容,賅括言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是已。苟明乎世界之趨勢,與中國之情狀者,則知余之主張,實為必要而且可行也。二、革命之方略專制時代,人民之精神與身體,皆受桎梏,而不能解放。故雖有為國民利害着想獻身以謀革命者,國民不惟不知助之,且從而非笑與漠視之,此事之必然者也。雖欲為國民之嚮導,然獨行而無與從;雖欲為國民之前鋒,然深入而無與繼。故從事革命者,於破壞敵人勢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於國民建設能力之養成,此革命方略所以為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為軍政時期,第二為訓政時期,第三為憲政時期。第一為破壞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軍法,以革命軍擔任打破滿洲之專制,掃除官僚之腐敗,改革風俗之惡習等。第二為過渡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約法(非現行者),建設地方自治,促進民權發達,以一縣為自治單位,每縣於敵兵驅除戰事停止之日,立頒布約法,以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以三年為限,三年期滿,則由人民選舉其縣官。或於三年之內,該縣自治局已能將其縣之積弊掃除如上所述者,及能得過半數人民能了解三民主義而歸順民國者,能將人口清查,戶籍釐定,警察、衛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約法所定之低限程度而充分辦就者,亦可立行自選其縣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團體。革命政府之對於此自治團體,祇能照約法所規定,而行其訓政之權。俟全國平定之後六年,各縣之已達完全自治者,皆得選代表一人,組織國民大會,以制定五權憲法,以五院制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試院,五曰監察院。憲法制定之後,由各縣人民投票選舉總統;以組織行政院;選舉代議士,以組織立法院;其餘三院之院長,由總統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對總統及立法院負責,而五院皆對於國民大會負責。各院人員失職,由監察院向國民大所彈劾之;而監察院人員失職,則國民大會自行彈劾而罷黜之。國民大會職權,專司憲法之修改,及制裁公僕之失職。國民大會及五院職員,與夫全國大小官吏,其資格皆由考試院定之。此為五權憲法。憲法制定,總統議員舉出後,革命政府當歸政於民選之總統,而訓政時期於以告終。第三為建設完成時期,在此時期施以憲政,此時一縣之自治團體,當實行直接民權。人民對於本縣之政治,當有普通選舉之權,創制之權,複決之權,罷官之權。而對於一國政治,除選舉權之外,其餘之同等權,則付託於國民大會(註四)之代表以行之。此憲政時期,即建設告竣之時,而革命收功之日也。革命方略大要如此,果能循此行之,則不但專制餘毒,滌除淨盡,國民權利,完全確實,而國民建設之能力,亦必穩健而無虞,何致有政客之播弄,與軍人之橫行哉!故革命主義,必有待於革命方略,而後得以完全貫澈也。三、革命之運動余之從事革命,建主義以為標的,定方略以為歷程,集畢生之精力以赴之,百折而不撓。求天下之仁人志士,同趨於一主義之下,以同致力,於是有立黨;求舉國之人民,共喻此主義,以身體而力行之,於是有宣傳;求此主義之實現,必先破壞而後有建設,於是有起義。革命事業,千頭萬緒,不可殫述。要其犖犖,在此三者,分述於左。
(一)立黨 乙酉以後,余所持革命主義,能相喻者,不過親友數人而已。土大夫方醉心於功名利祿,惟所稱下流社會,反有三合會之組織,寓反清復明之思想於其中。雖時代湮遠,幾於數典忘祖,然苟與之言,猶較縉(註五)紳為易入,故余先從聯絡會黨入手。甲午以後,赴檀島美洲,糾合華僑,創立興中會,此為以革命主義立黨之始。然同志猶不過數十人耳。迄於庚子,以同志之努力,長江會黨及兩廣福建會黨,始併合於興中會,會員稍稍眾,然所謂士林中人,為數猶寥寥焉。庚子以後,滿洲之昏弱,日益暴露,外患日益亟;士夫憂時感憤,負笈歐、美、日本者日眾;而內地變法自強之潮流,亦遂澎湃而不可遏。於是士林中人,昔以革命為大逆無道,去之若浼者,至是亦稍稍知動念矣!及乎乙巳,余重至歐洲,則其地之留學生,已多數贊成革命,余於是揭櫫生平所懷抱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為號召,而中國同盟會於以成立;及重至日本東京,則留學生之加盟者,除甘肅一省未有留學生外,十七省之人皆與焉。自是以後,中國同盟會遂為中國革命之中樞,分設支部於國外各處,尤以美洲及南洋為盛。而國內各省,亦由會員分往,秘密組織機關部,於是同盟會之會員,凡學界、工界、商界、軍人、政客、會黨無不有同趨於一主義之下,以各致其力。迄於辛亥,無形之心力且勿論,會員為主義而流之血;殆遍霑灑於神州矣!(二)宣傳余於乙未舉事廣州,不幸而敗,後數年,始命陳少白創中國報於香港,以鼓吹革命。庚子以後,革命宣傳驟盛,東京則有戢元成、沈虬齋、張溥泉等發起國民報。上海則有章太炎、吳稚暉、鄒容等,借蘇報以主張革命。鄒容之革命軍,章太炎之駁康有為書,尤為一時傳誦。同時國內外出版物為革命之鼓吹者,指不勝屈,人心士氣,於以丕變。及同盟會成立,命胡漢民、汪精衛、陳天華等撰述民報。章太炎既出獄,復延入焉。民報成立,一方為同盟會之喉舌,以宣傳主義(註六);一方則力闢當時保皇黨勸告開明專制,要求立憲之謬說。使革命主義,如日中天。由是各處支部,以同一目的,發行雜誌日報書籍。且以小冊祕密輸送於內地,以傳播思想,學校之內,市肆之間,爭相傳寫,清廷雖有嚴禁,未如之何也。
(三)起義 乙未之秋,余集同志舉事於廣州,不克,陸皓東死之,被株連而死者,有丘四、朱貴全二人,被捕者七十餘人,廣東水師統帶程奎光與焉,遂瘐死獄中,此為中國革命軍舉義之始。庚子再舉事於惠州,所向皆捷,遂佔領新安、大鵬、至惠州、平海一帶沿海之地,有眾萬餘人,鄭士良率之,以接濟不至而敗。同時史堅如在廣州,以炸藥攻燬兩廣總督德壽之署,謀殲其眾,事敗,被執遇害。自後革命風潮,遂由廣東漸及於全國,湖南黃克強、馬福益之舉事,其最著者也。及同盟國成立之翌年,歲次丙午,會員舉事於萍鄉、醴陵,於時革命軍起,連年不絕,其直接受余之命令以舉事者,則有潮洲黃岡之役,惠州之役,欽廉之役,鎮南關之役,欽廉上思之役,雲南河口之役。蓋丁未、戊申兩歲之間,舉事六次,前仆後繼,意氣彌厲,革命黨之志節與能力,逐漸為國人所重。而徐錫麟、秋瑾、熊成基之舉事於長江,亦與兩廣遙相輝映焉。其奮不顧身以褫執政之魄者,則有劉思復之擊李準,吳樾之擊五大臣,徐錫麟之擊恩銘,熊成基之擊載洵,汪精衛、黃復生等之擊攝政王,溫生財之擊孚琦,陳敬嶽、林冠慈之擊李準,李沛基等之擊鳳山,其身或死或不死,其事或成或不成;然意氣所激發,不特敵人為之膽落,亦足使天下頑夫廉,懦夫有立志矣!事勢相接,庚戌之歲,革命軍再挫於廣州,至辛亥三月二十九日,黃克強率同志襲兩廣督署,死事者七十二人,皆國之俊良也。革命黨之氣勢,遂昭著於世界。是年八月,武昌革命軍起,而革命之功,於以告成。綜計諸役,革命黨人以一往直前之氣,忘身殉國;其慷慨助餉,外為華僑;熱心宣傳,多為學界;衝鋒破敵,則在軍隊與會黨;踔厲奮發,各盡所能,有此成功,非偶然也。以上三者為其犖犖大者,他若外交之周旋,清廷陰謀之破壞,惟所關非細,不能盡錄,留以待諸修史。四、辛亥之役辛亥八月十九日,革命軍起義於武昌,擁黎元洪為都督。各省革命黨人,不約而同,紛起以應,數日之內,光復行省十有五,遂於南京組織臨時政府,舉余為臨時大總統。清廷命袁世凱與臨時政府議和,遂使清帝退位,民國統一,余乃辭職,推薦袁世凱於參議院,繼任為臨時大總統焉。此一役也,為中國之大事,其得失利害,實影響於以後全體國民之禍福,不可以不深論也。
此役所得之結果,一為蕩滌二百六十餘年之恥辱,使國內諸民族一切平等,無復軋轢凌制之象。二為剗除四千餘年君主專制之迹,使民主政治於以開始。自經此役,中國民族獨立之性質與能力屹然於世界,不可動搖。自經此役,中國民主政治已為國人所公認,此後復辟帝制諸幻想,皆為得罪於國人而不能存在。此其結果之偉大,洵足於中國歷史上大書特書,而百世皆蒙其利者也。
然以為此役遂足以現中華民國之實乎?則大謬不然。於何證之?以十二年來之已事證之。十二年來,所以有民國之名,而無民國之實者,皆此役階之厲也。舉世之人,方疾首蹙額,以求其原因而不可得,余請以簡單之一語而說明之,曰:此不行革命方略之過也。革命方略,前已言之,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軍政時期,第二訓政時期,第三憲政時期。此為蕩滌舊污,促成新治,所必要之歷程,不容一缺者也。民國之所以得為民國,胥賴於此;不幸辛亥革命之役,忽視革命方略,置而不議,格而不行,於是根本錯誤,枝節橫生,民國遂無所恃以為進行,此真可為太息痛恨者也!今舉其害如左。
(一)由軍政時期,一蹴而至憲政時期,絕不予革命政府以訓練人民之時間,又絕不予人民以養成自治能力之時間。於是第一流弊,在舊污末由蕩滌,新治末由進行。第二流弊,在粉飾舊污,以為新治。第三流弊,在發揚舊污,壓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為民治不能實現,第二為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第三則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此所謂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
(二)軍政時期及訓政時期,所最先著重者,在以縣為自治單位;蓋必如是,然後民權有所託始,主權在民之規定,使不至成為空文也。今於此忽之,其流弊遂不可勝言。第一,以縣為自治單位,所以移官治於民治也。今既不行,則中央及省,仍保其官治狀態,專制舊習,何由打破?第二、事之最切於人民者,莫如一縣以內之事,縣自治尚未經訓練(註七),對於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第三、人口清查,戶籍釐定,皆縣自治最先之務。此事既辦,然後可以言選舉,今先後顛倒,則所謂選舉,適為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無怪選舉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縣自治以為憑藉,則進而參與國事,可以綽綽然有餘裕。與分子構成團體之學理,乃不相違;苟不如是,則人民失其參與國事之根據,無怪國事操縱於武人及官僚之手。以上四者,情勢顯然,臨時約法,既知規定人民權利義務,而於地方制度,付之闕如,徒沾沾於國家機關,此所謂合九州之鐵鑄成大錯者也。
(三)訓政時期,先縣自治之成立,而後國家機關之成立。臨時約法,適得其反,其謬已不可救矣。然即以國家機關之規定論之,惟知襲取歐美三權分立之制,且以為付重權於國會,即符主權在民之旨;曾不知國會與人民,實非同物。況無考試機關,則無以矯選舉之弊;無糾察機關,又無以分國會之權;馴致國會分子,稂莠不齊,薰蕕同器;政府患國會權重,非劫以暴力,視為魚肉;即濟以詐術,弄為傀儡。政治無清明之望,國家無鞏固之時,且大亂易作,不可收拾。
以上所述,皆十二年來之擾攘情狀,人人所共見共聞者。尋其本原,何莫非不行革命方略有以致之。余於臨時大總統任內,見革命方略,格而不行,遂不惜辭職,非得已也。五、討袁之役辛亥之役,以不行革命方略,遂致革命主義無由貫澈,已如上述。在此情況之中,使當政府之局者,為忠於民國之人,亦無由致治,僅可得小康而已。余於袁世凱之繼任為臨時大總統也,固嘗以小康期之,乃倡率同志,退為在野黨,並自任經營鐵道事業。蓋以為但使國無大故,則社會進步,亦足以間接使政治基礎,臻於完固。如此,則民國之建設,雖稍遲滯,猶無礙也。顧袁世凱之所為,則無一不與民國為仇,其不軌之心,日甚一日。袁世凱之出此,天性惡戾,反覆無常,固其一端;然所以敢於為此者,一由革命方略不行,則緣之而生之弊害,斷不能免。人見弊害如此,則執以為黨人詬病,謂民主之制,不適於中國。而黨人亦因以失其信用。一由專制之毒深入人心。習於舊污者,視民主政治為仇讎,伺瑕抵隙,思中傷之以為快。羣趨重於袁世凱,將挾以推翻民國之具,而袁世凱亦利用之,以自便其私。積此二者,袁世凱於是有剗除南方黨人勢力根據之計畫,有推倒民治,恢復帝制之決心。於狙殺宋教仁,小試其端;於五國借款不經國會通過,更張其燄。東南討袁軍舉事太遲,反為所噬。辛亥之役,革命軍所植於國內之勢力,遂以蕩滌無餘。及乎國會解散,約法毀棄,則反形已具,帝制自為之心事,躍然如見矣!余乃組織中華革命黨,恢復民國以前革命黨之面目,而加以嚴格之訓練。以辛亥覆轍,申儆黨人,俾於革命之進行,不致徬徨歧路。自二年至於五年之間,與袁世凱奮鬥不絕。及乎洪憲宣佈,僭竊已成,蔡鍔之師,崛起(註八)雲南,西南響應,而袁世凱窮途末路,眾叛親離,卒鬱鬱以死。民國之名詞,乃得絕而復蘇。
經此一役,余以為國人應有之覺悟,其至低限度,亦當知袁世凱式之政治,不能存在於民國之內,必澈底以剗除之也。不期國人之意識,乃無異於辛亥。辛亥之役,以為但使清帝退位,則民國告成,謳歌太平,坐待共和幸福之降臨,此外無復餘事。所有民國一切之設施,與舊制之更張,不特不以為必要,且以為多事。丙辰之役,以為但使袁世凱取消帝制,則民國依然無恙,其他袁世凱所遺留之制度,不妨蕭規而曹隨。似袁世凱所為,除帝制外,無不宜於民國者。甚至袁世凱所毀棄之約法,與所解散之國會,亦須力爭,而後得以恢復,其他更無俟言。故辛亥之結果,清帝退位而止;丙辰之結果,袁世凱取消帝制而止。六、護法之役自民國二年至(註九)五年,國內之革命戰事,可統名之曰討袁之役;自五年至於今,國內之革命戰事,可統名之曰護法之役。袁世凱雖死,而袁世凱所留遺之制度,不隨以俱死,則民國之變亂,正無已時,已為常人意料所及。果也,曾不期年,而毀棄約法解散國會之禍再發,馴致廢帝復辟,民國不絕如縷。復辟之變,雖旬餘而定;而毀法之變,則愈演愈烈。余乃不得不以護法號召天下。
夫余對於臨時約法之不滿,已如前述,則余對於此與革命方略相背馳之約法,又何為起而擁護之,此必讀者所亟欲問者也。余請鄭重以說明之。辛亥之役,余格於羣議,不獲執革命方略而見之實行,而北方將士,以袁世凱為首領,與余議和。夫北方將士與革命軍相距於漢陽,明明為反對民國者,今雖曰服從民國,安能保其心之無他。故余奉臨時約法而使之服從,蓋以服從臨時約法為服從民國之證據。余猶慮其不足信,故必令袁世凱宣誓遵守約法,矢忠不貳,然後許其和議。故臨時約法者,南北統一之條件,而民國所由搆成也。袁世凱毀棄臨時約法,即為違背誓言,取消其服從民國之證據,不必待其帝制自為,已為民國所必不容。袁世凱死,而其所部將士,襲其故智,以取銷其服從民國之證據,則其罪與袁世凱等,亦為民國所必不容。故擁護約法,即所以擁護民國,使國之人對於民國無有異志也。余為民國前途計,一方面甚望有更進步、更適宜之憲法,以代臨時約法;一方面則務擁護臨時約法之尊嚴,俾國本不因以搖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奮然以一身荷護法之大任而不少撓。
護法事業,凡三波折:六年之秋,余率海軍艦隊,南去廣州,國會開非常會議,舉余為大元帥,余乃以護法號令西南。西南將帥,雖有陰持兩端不受約束者,然於護法之名義,則崇奉不敢有異。故其時西南與北方戰,純然護法與非法戰也。及余解職去廣州,繼起之軍政府,對於護法,不能堅持;而西南諸省,因之亦生攜貳,卒(註十)至軍政府有悍然取消護法之舉,於是護法事業,幾於墜地。九年之冬,余重至廣州,翌年五月,再被選為大總統,始重整護法之旗鼓,以北嚮中原。而奸宄竊發,進行蹉跌,北方將士,反以護法相號召,冀收統一之效。余固喜之,顧以國會問題,猶未解決,護法事業,終為有憾,然余甚願以和平方法,覩護法之完全告成也。護法之戰,前後六載,國家損失,不為不重;人民犧牲,不為不大;軍興既久,所在以養兵為地方患。故余於護法事業將告結束之際,發起化兵為工之主張以補救之,如實行此主張,於國利民福,當有所裨;否則護法之役,所得效果,惟留法不可毀之一念於國人腦中而已。較辛亥、丙辰所得結果,不能有加也。七、結論中華革命之經過,其艱難頓挫如此。據現在以策將來,可得一結論曰:非行化兵為工之策,不能解目前之紛糾;非行以縣為自治單位之策,不能奠民國於苞桑,願我國人一念斯言。民國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注釋

(註一) 據「申報五十週年紀念專刊」(一九二二年上海申報館出版)。原標題為「中國之革命」。
(註二) 原文為「之於」,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無「則」字,今據「胡本」及「會本」增。
(註四) 原文及「胡本」均為「國家大會」,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五) 原文為「搢紳」,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六) 原文為「正義」,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七) 原文為「未經練」,今據「胡本」及「黃本」增「訓」字。
(註八) 原文為「崛起」,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九) 原文為「至於」,今據「胡本」及「會本」刪「於」字。
(註十) 原文為「率至」,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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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354-364

方略,以為建設之事,當始於一縣,縣與縣聯,以成一國,如此,則建設之基礎在於人民,非官僚所得而竊,非軍閥所得而奪。不幸辛亥之後(註九),其所設施,不如吾意所期,當時汲汲惟在於民國名義之立定,與統一之早遂,未嘗就建設之順序與基礎一致其力,大勢所趨,莫之能挽,根本未固,十一年來飄搖風雨,亦固其所。積十一年來之亂離與痛苦為教訓,當知中華民國之建設,必當以人民為基礎。而欲以人民為基礎,必當先行分縣自治,及今為之,猶可及也。
  於此尚有附言者,行分縣自治,則現在省制之存廢問題為何如耶?吾意讀者當然有此一問。以吾之意,斯時省制即存,而為省長者,當一方受中央政府之委任,以處理省內國家行政事務;一方則為各縣自治之監督者,乃為得之。此吾之主張,所以與中央集權者不同,亦有異於今之言聯省自治者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稿(041/45)。
(註二) 原文為「治政」,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為「所以之」,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四) 原文為「所以之」,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五) 原文為「南洋大臣」,今據「胡本」及「會本」改。下同。
(註六) 原文為「官吏」,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七) 原文為「莫如之何」,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八) 原文為「末由」,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九) 原文為「辛亥之役」,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中國革命史(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余自乙酉中法戰後,始有志於革命,乙未遂舉事於廣州,辛亥而民國告成;然至於今日,革命之役猶未竣也。余之從事革命,蓋已三十有七年於茲,賅括本末,臚列事實,自有待於革命史,今挈綱要述之如(註二)左。

國父全集 三五四

一、革命之主義

  革命之名詞,創於孔子,中國歷史,湯武以後,革命之事實,已數見不鮮矣。其在歐洲,則十七八世紀以後,革命風潮遂磅礡於世界,不獨民主國惟然,即君主國之所以有立憲,亦革命之所賜也。余之謀中國革命,其所持主義,有因襲吾國固有之思想者,有規撫歐洲之學說事蹟者,有吾所獨見而創獲者,分述於左:
  一、民族主義 觀中國歷史之所示,則知中國之民族,有獨立之性質與能力,其與他民族相遇,或和平而相安,或狎習而與之同化;其在政治不修及軍事廢弛之時,雖不免暫受他民族之蹂躪與宰制,然率能以力勝之。觀於蒙古宰制中國垂一百年,明太祖終能率天下豪傑,以光復宗國,則知滿洲之宰制中國,則(註三)中國人必終能驅除之。蓋民族思想,實吾先民所遺留,初無待於外鑠者也。余之民族主義,特就先民所遺留者,發揮而光大之。且改良其缺點,對於滿洲,不以復仇為事,而務與之平等共處於中國之內。此為以民族主義對國內之諸民族也。對於世界諸民族,務保持吾民族之獨立地位,發揚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與諸民族並驅於世界,以馴致於大同。此為以民族主義對世界之諸民族也。
  二、民權主義 中國古昔有唐虞之揖讓,湯武之革命,其垂為學說者,有所謂「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有所謂「聞誅一夫紂,未聞弒君」,有所謂「民為貴,君為輕」,此不可謂無民權思想矣!然有其思想而無其制度;故以民立國之制,不可不取資於歐美。歐美諸國有行民主立憲者,有行君主立憲者;其在民主立憲無論矣,即在君主立憲,亦為民權漲進君權退縮之結果,不過君主之遺蹟猶未剗絕耳。余之從事革命,以為中國非民主不可,其理由有三:既知民為邦本,則一國以內人人平等,君主何復有存在之餘地,此自學理言之者也。滿洲之入據中國,使中國民族處於被征服之地位,國亡之痛,二百六十餘年如一日;故君主立憲在他國君民無甚深之惡感者,猶或可暫安於一時,在中國則必不能行,此自歷史事實而言之者也。中國歷史上之革命,其混亂時間所以延長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為,遂相爭相奪而不已。行民主之制,則爭端自絕。此自將來建設而言之者也。有此三者,故余之民權主義,第一決定者為民主,而第
論著民國十二年一月三五五

二之決定則以為民主專制必不可行,必立憲然後可以圖治。歐洲立憲之精義,發於孟德斯鳩,所謂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是已。歐洲立憲之國,莫不行之;然余游歐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夫,知選舉之弊,決不可無以救之。而中國相傳考試之制,糾察之制,實有其精義,足以濟歐美法律、政治之窮。故主張以考試、糾察二權,與立法、司法、行政之權並立,合為五權憲法。更采直接民權之制,以現主權在民之實,如是余之民權主義,遂圓滿而無憾。
  三、民生主義 歐美自機器發明,而貧富不均之現象,隨以呈露;橫流所激,經濟革命之燄,乃較政治革命為尤烈,此在吾國三十年前,國人鮮一顧及者。余遊歐美,見其經濟界岌岌危殆之狀,彼都人士方焦頭爛額而莫知所救。因念吾國經濟組織,持較歐美,雖貧富不均之現象無是劇烈,然特分量之差,初非性質之殊也。且他日歐美經濟界之影響及於吾國,則此種現象,必日與俱增,故不可不為綢繆未雨之計。由是參綜社會經濟諸家學說,比較其得失,覺國家產業主義,尤深穩而可行。且歐美行之為焦頭爛額者,吾國行之實為曲突徙薪。故決定以民生主義與民族主義、民權主義同時並行,將一舉而成政治之功。兼以塞經濟革命之源也。
  綜上所說,則知余之革命主義內容,賅括言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是已。苟明乎世界之趨勢,與中國之情狀者,則知余之主張,實為必要而且可行也。

二、革命之方略
  專制時代,人民之精神與身體,皆受桎梏,而不能解放。故雖有為國民利害着想獻身以謀革命者,國民不惟不知助之,且從而非笑與漠視之,此事之必然者也。雖欲為國民之嚮導,然獨行而無與從;雖欲為國民之前鋒,然深入而無與繼。故從事革命者,於破壞敵人勢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於國民建設能力之養成,此革命方略所以為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為軍政時期,第二為訓政時期,第三為憲政時期。第一為破壞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軍法,以革命軍擔任打破滿洲之專制,掃除官僚之腐敗,改革風俗之惡習等。第二為過渡時期,在此時期內,施行約法(非現行者),建設地方自治,促進民權發達,以一縣為自治單位,每縣於敵兵驅除戰事停止之日,立頒布約法
國父全集三五六

,以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以三年為限,三年期滿,則由人民選舉其縣官。或於三年之內,該縣自治局已能將其縣之積弊掃除如上所述者,及能得過半數人民能了解三民主義而歸順民國者,能將人口清查,戶籍釐定,警察、衛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約法所定之低限程度而充分辦就者,亦可立行自選其縣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團體。革命政府之對於此自治團體,祇能照約法所規定,而行其訓政之權。俟全國平定之後六年,各縣之已達完全自治者,皆得選代表一人,組織國民大會,以制定五權憲法,以五院制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試院,五曰監察院。憲法制定之後,由各縣人民投票選舉總統;以組織行政院;選舉代議士,以組織立法院;其餘三院之院長,由總統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對總統及立法院負責,而五院皆對於國民大會負責。各院人員失職,由監察院向國民大所彈劾之;而監察院人員失職,則國民大會自行彈劾而罷黜之。國民大會職權,專司憲法之修改,及制裁公僕之失職。國民大會及五院職員,與夫全國大小官吏,其資格皆由考試院定之。此為五權憲法。憲法制定,總統議員舉出後,革命政府當歸政於民選之總統,而訓政時期於以告終。第三為建設完成時期,在此時期施以憲政,此時一縣之自治團體,當實行直接民權。人民對於本縣之政治,當有普通選舉之權,創制之權,複決之權,罷官之權。而對於一國政治,除選舉權之外,其餘之同等權,則付託於國民大會(註四)之代表以行之。此憲政時期,即建設告竣之時,而革命收功之日也。革命方略大要如此,果能循此行之,則不但專制餘毒,滌除淨盡,國民權利,完全確實,而國民建設之能力,亦必穩健而無虞,何致有政客之播弄,與軍人之橫行哉!故革命主義,必有待於革命方略,而後得以完全貫澈也。

三、革命之運動
  余之從事革命,建主義以為標的,定方略以為歷程,集畢生之精力以赴之,百折而不撓。求天下之仁人志士,同趨於一主義之下,以同致力,於是有立黨;求舉國之人民,共喻此主義,以身體而力行之,於是有宣傳;求此主義之實現,必先破壞而後有建設,於是有起義。革命事業,千頭萬緒,不可殫述。要其犖犖,在此三者,分述於左。
  (一)立黨 乙酉以後,余所持革命主義,能相喻者,不過親友數人而已。土大夫方醉心於功名利祿,惟所稱下流
論著民國十二年一月三五七

社會,反有三合會之組織,寓反清復明之思想於其中。雖時代湮遠,幾於數典忘祖,然苟與之言,猶較縉(註五)紳為易入,故余先從聯絡會黨入手。甲午以後,赴檀島美洲,糾合華僑,創立興中會,此為以革命主義立黨之始。然同志猶不過數十人耳。迄於庚子,以同志之努力,長江會黨及兩廣福建會黨,始併合於興中會,會員稍稍眾,然所謂士林中人,為數猶寥寥焉。庚子以後,滿洲之昏弱,日益暴露,外患日益亟;士夫憂時感憤,負笈歐、美、日本者日眾;而內地變法自強之潮流,亦遂澎湃而不可遏。於是士林中人,昔以革命為大逆無道,去之若浼者,至是亦稍稍知動念矣!及乎乙巳,余重至歐洲,則其地之留學生,已多數贊成革命,余於是揭櫫生平所懷抱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為號召,而中國同盟會於以成立;及重至日本東京,則留學生之加盟者,除甘肅一省未有留學生外,十七省之人皆與焉。自是以後,中國同盟會遂為中國革命之中樞,分設支部於國外各處,尤以美洲及南洋為盛。而國內各省,亦由會員分往,秘密組織機關部,於是同盟會之會員,凡學界、工界、商界、軍人、政客、會黨無不有同趨於一主義之下,以各致其力。迄於辛亥,無形之心力且勿論,會員為主義而流之血;殆遍霑灑於神州矣!
  (二)宣傳 余於乙未舉事廣州,不幸而敗,後數年,始命陳少白創中國報於香港,以鼓吹革命。庚子以後,革命宣傳驟盛,東京則有戢元成、沈虬齋、張溥泉等發起國民報。上海則有章太炎、吳稚暉、鄒容等,借蘇報以主張革命。
鄒容之革命軍,章太炎之駁康有為書,尤為一時傳誦。同時國內外出版物為革命之鼓吹者,指不勝屈,人心士氣,於以丕變。及同盟會成立,命胡漢民、汪精衛、陳天華等撰述民報。章太炎既出獄,復延入焉。民報成立,一方為同盟會之喉舌,以宣傳主義(註六);一方則力闢當時保皇黨勸告開明專制,要求立憲之謬說。使革命主義,如日中天。由是各處支部,以同一目的,發行雜誌日報書籍。且以小冊祕密輸送於內地,以傳播思想,學校之內,市肆之間,爭相傳寫,清廷雖有嚴禁,未如之何也。
  (三)起義 乙未之秋,余集同志舉事於廣州,不克,陸皓東死之,被株連而死者,有丘四、朱貴全二人,被捕者七十餘人,廣東水師統帶程奎光與焉,遂瘐死獄中,此為中國革命軍舉義之始。庚子再舉事於惠州,所向皆捷,遂佔領新安、大鵬、至惠州、平海一帶沿海之地,有眾萬餘人,鄭士良率之,以接濟不至而敗。同時史堅如在廣州,以炸藥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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燬兩廣總督德壽之署,謀殲其眾,事敗,被執遇害。自後革命風潮,遂由廣東漸及於全國,湖南黃克強、馬福益之舉事,其最著者也。及同盟國成立之翌年,歲次丙午,會員舉事於萍鄉、醴陵,於時革命軍起,連年不絕,其直接受余之命令以舉事者,則有潮洲黃岡之役,惠州之役,欽廉之役,鎮南關之役,欽廉上思之役,雲南河口之役。蓋丁未、戊申兩歲之間,舉事六次,前仆後繼,意氣彌厲,革命黨之志節與能力,逐漸為國人所重。而徐錫麟、秋瑾、熊成基之舉事於長江,亦與兩廣遙相輝映焉。其奮不顧身以褫執政之魄者,則有劉思復之擊李準,吳樾之擊五大臣,徐錫麟之擊恩銘,熊成基之擊載洵,汪精衛、黃復生等之擊攝政王,溫生財之擊孚琦,陳敬嶽、林冠慈之擊李準,李沛基等之擊鳳山,其身或死或不死,其事或成或不成;然意氣所激發,不特敵人為之膽落,亦足使天下頑夫廉,懦夫有立志矣!事勢相接,庚戌之歲,革命軍再挫於廣州,至辛亥三月二十九日,黃克強率同志襲兩廣督署,死事者七十二人,皆國之俊良也。革命黨之氣勢,遂昭著於世界。是年八月,武昌革命軍起,而革命之功,於以告成。綜計諸役,革命黨人以一往直前之氣,忘身殉國;其慷慨助餉,外為華僑;熱心宣傳,多為學界;衝鋒破敵,則在軍隊與會黨;踔厲奮發,各盡所能,有此成功,非偶然也。以上三者為其犖犖大者,他若外交之周旋,清廷陰謀之破壞,惟所關非細,不能盡錄,留以待諸修史。

四、辛亥之役
  辛亥八月十九日,革命軍起義於武昌,擁黎元洪為都督。各省革命黨人,不約而同,紛起以應,數日之內,光復行省十有五,遂於南京組織臨時政府,舉余為臨時大總統。清廷命袁世凱與臨時政府議和,遂使清帝退位,民國統一,余乃辭職,推薦袁世凱於參議院,繼任為臨時大總統焉。此一役也,為中國之大事,其得失利害,實影響於以後全體國民之禍福,不可以不深論也。
  此役所得之結果,一為蕩滌二百六十餘年之恥辱,使國內諸民族一切平等,無復軋轢凌制之象。二為剗除四千餘年君主專制之迹,使民主政治於以開始。自經此役,中國民族獨立之性質與能力屹然於世界,不可動搖。自經此役,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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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已為國人所公認,此後復辟帝制諸幻想,皆為得罪於國人而不能存在。此其結果之偉大,洵足於中國歷史上大書特書,而百世皆蒙其利者也。
  然以為此役遂足以現中華民國之實乎?則大謬不然。於何證之?以十二年來之已事證之。十二年來,所以有民國之名,而無民國之實者,皆此役階之厲也。舉世之人,方疾首蹙額,以求其原因而不可得,余請以簡單之一語而說明之,曰:此不行革命方略之過也。革命方略,前已言之,規定革命進行之時期為三,第一軍政時期,第二訓政時期,第三憲政時期。此為蕩滌舊污,促成新治,所必要之歷程,不容一缺者也。民國之所以得為民國,胥賴於此;不幸辛亥革命之役,忽視革命方略,置而不議,格而不行,於是根本錯誤,枝節橫生,民國遂無所恃以為進行,此真可為太息痛恨者也!今舉其害如左。
  (一)由軍政時期,一蹴而至憲政時期,絕不予革命政府以訓練人民之時間,又絕不予人民以養成自治能力之時間。於是第一流弊,在舊污末由蕩滌,新治末由進行。第二流弊,在粉飾舊污,以為新治。第三流弊,在發揚舊污,壓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為民治不能實現,第二為假民治之名,行專制之實,第三則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此所謂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
  (二)軍政時期及訓政時期,所最先著重者,在以縣為自治單位;蓋必如是,然後民權有所託始,主權在民之規定,使不至成為空文也。今於此忽之,其流弊遂不可勝言。第一,以縣為自治單位,所以移官治於民治也。今既不行,則中央及省,仍保其官治狀態,專制舊習,何由打破?第二、事之最切於人民者,莫如一縣以內之事,縣自治尚未經訓練(註七),對於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第三、人口清查,戶籍釐定,皆縣自治最先之務。此事既辦,然後可以言選舉,今先後顛倒,則所謂選舉,適為劣紳、土豪之求官捷徑,無怪選舉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縣自治以為憑藉,則進而參與國事,可以綽綽然有餘裕。與分子構成團體之學理,乃不相違;苟不如是,則人民失其參與國事之根據,無怪國事操縱於武人及官僚之手。以上四者,情勢顯然,臨時約法,既知規定人民權利義務,而於地方制度,付之闕如,徒沾沾於國家機關,此所謂合九州之鐵鑄成大錯者也。

國父全集 三六○

(三)訓政時期,先縣自治之成立,而後國家機關之成立。臨時約法,適得其反,其謬已不可救矣。然即以國家機關之規定論之,惟知襲取歐美三權分立之制,且以為付重權於國會,即符主權在民之旨;曾不知國會與人民,實非同物。況無考試機關,則無以矯選舉之弊;無糾察機關,又無以分國會之權;馴致國會分子,稂莠不齊,薰蕕同器;政府患國會權重,非劫以暴力,視為魚肉;即濟以詐術,弄為傀儡。政治無清明之望,國家無鞏固之時,且大亂易作,不可收拾。
  以上所述,皆十二年來之擾攘情狀,人人所共見共聞者。尋其本原,何莫非不行革命方略有以致之。余於臨時大總統任內,見革命方略,格而不行,遂不惜辭職,非得已也。

五、討袁之役
  辛亥之役,以不行革命方略,遂致革命主義無由貫澈,已如上述。在此情況之中,使當政府之局者,為忠於民國之人,亦無由致治,僅可得小康而已。余於袁世凱之繼任為臨時大總統也,固嘗以小康期之,乃倡率同志,退為在野黨,並自任經營鐵道事業。蓋以為但使國無大故,則社會進步,亦足以間接使政治基礎,臻於完固。如此,則民國之建設,雖稍遲滯,猶無礙也。顧袁世凱之所為,則無一不與民國為仇,其不軌之心,日甚一日。袁世凱之出此,天性惡戾,反覆無常,固其一端;然所以敢於為此者,一由革命方略不行,則緣之而生之弊害,斷不能免。人見弊害如此,則執以為黨人詬病,謂民主之制,不適於中國。而黨人亦因以失其信用。一由專制之毒深入人心。習於舊污者,視民主政治為仇讎,伺瑕抵隙,思中傷之以為快。羣趨重於袁世凱,將挾以推翻民國之具,而袁世凱亦利用之,以自便其私。積此二者,袁世凱於是有剗除南方黨人勢力根據之計畫,有推倒民治,恢復帝制之決心。於狙殺宋教仁,小試其端;於五國借款不經國會通過,更張其燄。東南討袁軍舉事太遲,反為所噬。辛亥之役,革命軍所植於國內之勢力,遂以蕩滌無餘。及乎國會解散,約法毀棄,則反形已具,帝制自為之心事,躍然如見矣!余乃組織中華革命黨,恢復民國以前革命黨之面目,而加以嚴格之訓練。以辛亥覆轍,申儆黨人,俾於革命之進行,不致徬徨歧路。自二年至於五年之間,與袁世凱奮
論著民國十二年一月三六一

鬥不絕。及乎洪憲宣佈,僭竊已成,蔡鍔之師,崛起(註八)雲南,西南響應,而袁世凱窮途末路,眾叛親離,卒鬱鬱以死。
民國之名詞,乃得絕而復蘇。
  經此一役,余以為國人應有之覺悟,其至低限度,亦當知袁世凱式之政治,不能存在於民國之內,必澈底以剗除之也。不期國人之意識,乃無異於辛亥。辛亥之役,以為但使清帝退位,則民國告成,謳歌太平,坐待共和幸福之降臨,此外無復餘事。所有民國一切之設施,與舊制之更張,不特不以為必要,且以為多事。丙辰之役,以為但使袁世凱取消帝制,則民國依然無恙,其他袁世凱所遺留之制度,不妨蕭規而曹隨。似袁世凱所為,除帝制外,無不宜於民國者。甚至袁世凱所毀棄之約法,與所解散之國會,亦須力爭,而後得以恢復,其他更無俟言。故辛亥之結果,清帝退位而止;丙辰之結果,袁世凱取消帝制而止。

六、護法之役
  自民國二年至(註九)五年,國內之革命戰事,可統名之曰討袁之役;自五年至於今,國內之革命戰事,可統名之曰護法之役。袁世凱雖死,而袁世凱所留遺之制度,不隨以俱死,則民國之變亂,正無已時,已為常人意料所及。果也,曾不期年,而毀棄約法解散國會之禍再發,馴致廢帝復辟,民國不絕如縷。復辟之變,雖旬餘而定;而毀法之變,則愈演愈烈。余乃不得不以護法號召天下。
  夫余對於臨時約法之不滿,已如前述,則余對於此與革命方略相背馳之約法,又何為起而擁護之,此必讀者所亟欲問者也。余請鄭重以說明之。辛亥之役,余格於羣議,不獲執革命方略而見之實行,而北方將士,以袁世凱為首領,與余議和。夫北方將士與革命軍相距於漢陽,明明為反對民國者,今雖曰服從民國,安能保其心之無他。故余奉臨時約法而使之服從,蓋以服從臨時約法為服從民國之證據。余猶慮其不足信,故必令袁世凱宣誓遵守約法,矢忠不貳,然後許其和議。故臨時約法者,南北統一之條件,而民國所由搆成也。袁世凱毀棄臨時約法,即為違背誓言,取消其服從民國之證據,不必待其帝制自為,已為民國所必不容。袁世凱死,而其所部將士,襲其故智,以取銷其服從民國之證據,則
國父全集三六二

其罪與袁世凱等,亦為民國所必不容。故擁護約法,即所以擁護民國,使國之人對於民國無有異志也。余為民國前途計,一方面甚望有更進步、更適宜之憲法,以代臨時約法;一方面則務擁護臨時約法之尊嚴,俾國本不因以搖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奮然以一身荷護法之大任而不少撓。
  護法事業,凡三波折:六年之秋,余率海軍艦隊,南去廣州,國會開非常會議,舉余為大元帥,余乃以護法號令西南。西南將帥,雖有陰持兩端不受約束者,然於護法之名義,則崇奉不敢有異。故其時西南與北方戰,純然護法與非法戰也。及余解職去廣州,繼起之軍政府,對於護法,不能堅持;而西南諸省,因之亦生攜貳,卒(註十)至軍政府有悍然取消護法之舉,於是護法事業,幾於墜地。九年之冬,余重至廣州,翌年五月,再被選為大總統,始重整護法之旗鼓,以北嚮中原。而奸宄竊發,進行蹉跌,北方將士,反以護法相號召,冀收統一之效。余固喜之,顧以國會問題,猶未解決,護法事業,終為有憾,然余甚願以和平方法,覩護法之完全告成也。護法之戰,前後六載,國家損失,不為不重;人民犧牲,不為不大;軍興既久,所在以養兵為地方患。故余於護法事業將告結束之際,發起化兵為工之主張以補救之,如實行此主張,於國利民福,當有所裨;否則護法之役,所得效果,惟留法不可毀之一念於國人腦中而已。較辛亥、丙辰所得結果,不能有加也。

七、結論
  中華革命之經過,其艱難頓挫如此。據現在以策將來,可得一結論曰:非行化兵為工之策,不能解目前之紛糾;非行以縣為自治單位之策,不能奠民國於苞桑,願我國人一念斯言。民國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申報五十週年紀念專刊」(一九二二年上海申報館出版)。原標題為「中國之革命」。
(註二) 原文為「之於」,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三) 原文無「則」字,今據「胡本」及「會本」增。
(註四) 原文及「胡本」均為「國家大會」,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五) 原文為「搢紳」,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論著 民國十二年一月 三六三

(註六) 原文為「正義」,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七) 原文為「未經練」,今據「胡本」及「黃本」增「訓」字。
(註八) 原文為「崛起」,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註九) 原文為「至於」,今據「胡本」及「會本」刪「於」字。
(註十) 原文為「率至」,今據「胡本」及「會本」改。

發揚民治說帖(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年底(註二)
  民國以還,政論家恆有中央集權、地方分權之兩說。集權論者侈言統一,分權論者心醉聯邦,其實以吾國幅員(註三)之廣大,交通之梗塞,以云集權,談何容易,證之民二三之往事,號為中央集權,亦不過徒襲其名耳,各省都督之擁兵自重,獨攬大權,自為風氣,中央直莫能過問,此集權說之不可行也。
  立國各有其本,吾國以數千年統一之國,又乘專制政體之遺,與美之先有各洲而後有中央者,迥不相侔,欲行聯邦政體,何異東施效顰,此分權說之不可行也。
  必於集權、分權之間,酌盈劑虛,斟酌適當,誠未易言。然如軍事、外交等之必集權中央,殆如天經地義,無待詞費。民九以來,吾民鑒於政府之無能,軍閥之橫暴,一時地方自治之說,甚囂塵上。於是軍閥之狡黠者,乘人民心理之弱點,截割自治之美名,而創為聯省自治,夷考其實,則聯督自固耳。省之為省如故也,民之無權又如故也。是聯省自治者,不過分中央政府之權於地方政府,並非分政府之權於人民。地方政府而善,不過官僚政治;地方政府而惡,勢必各據一方。欲民治之實現,不幾南轅而北轍哉。
  由是觀之,中央集權之不可能既如彼,聯省自治之無實際又如此,無己,其為縣自治乎?縣為吾國行政機關之最初級,故史稱知縣為親民之官,譬之建屋然,縣其基礎也,省其棟宇也,國其覆瓦也,必基礎鞏固,層累而上,而後棟宇覆瓦,始有所附麗而無傾覆之虞。清末至今,開明之士,侈言參政,於是國會省會,應運而生,買票賄選,舉國若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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