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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宋案及五國借款與黃興復丁義華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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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宋案及五國借款與黃興復丁義華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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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為宋案及五國借款與黃興復丁義華電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2/05/06

西元日期

1913/05/06

國父年歲

48

全文內容

為宋案及五國借款與黃興復丁義華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五月六日
萬國改良會丁義華先生鑒:江電敬悉。危言讜論,肝膽照人,循譯再四,服之無斁。惟道路阻隔,流言孔多,其間實情,容有為先生所未知者。宋案發現,為人道之所不容。證據宣布,涉及國務總理。為中央計,為大局計,皆不能不使總理辭職受質。乃當局強自辯護,不謀正當解決之法,以平公憤,而反造為南北分治之言,而圖反制。不知國民縱有攻擊政府之心,而此案並非關係南北之事,二次革命之說,實為不經。文棄總統於前,興辭留守於後,當時果欲有為,何求不得,而必至於今日。因此憶及一事,則宋案發現之翌日,北京政界眾口同聲,指為國民黨員所殺,今果如何?飛短流長,往往類此,不可不辯者一。五國借債,銀團條款,今昔懸殊,政府不交國會議決,擅行簽押,國民起而反對,僅以其違法專橫之故。而條款嚴酷有負貴國退出銀團好意,尚為第二問題,並非絕對的謂債之不宜借也,此不可不辯明者二。總之,金錢流毒,人心喪盡,當事者存倒白顛黑之心,旁觀者以幸災樂禍為事,公是公非,毫無存在。先生為共和先進國之國民,而維持友邦者,獨具熱忱,倘能研究真象,發為正論,使世界知有主持公理者在,則頂禮而膜拜之矣。孫文、黃興。麻。

注釋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二年五月十二日)。

相關人名
丁義華黃興總理
相關地名
北京萬國改良會
相關專有名詞
二次革命民黨國民黨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299-300

檢索詞出現頁次

必引起全國公憤,難保祿位,于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手段,與五國銀行團締結二千五百萬磅(註二)之大借款,以破壞約法。
全國代議士提出嚴重抗議,政府竟悍然不顧。國人因宋教仁君橫遭毒手,已不勝憤懣,而政府復有此種專橫違法之舉動,輿情因之益為激昂。現在國人忿火中燒,恐不免有激烈之舉動,大局之危,已屬間不容發(註三)。全國人民之憤激一致爆發,旦夕間事耳。余自共和告成以來,竭力從事于調和意見,維持安寧,故推袁世凱為總統。原冀全國得從此統一,人民得早享安居樂業之幸福耳。溯自起義以來,大局擾攘,余亟欲維持全國治安,故不惜殫精竭慮,以求一善良之政府。
今銀行團若以巨款借給北京政府,若北京政府竟以此款充與人民宣戰之軍費,則余一番苦心盡付東流矣!革命以來,商業凋敝,國人已受種種損失。目下正在漸就恢復,若再興兵戎,勢必貽國人以莫大之害。然國人前此既以極大代價換得共和,則今此必當誓死擁護此共和。若國人為誓死擁護共和之故,竟與政府決戰,非特國人受無限之損失,凡外人在華之權利亦將受間接之影響矣。故北京政府未得巨款,人民與政府尚有調和之望,一旦巨款到手,勢必促成悲慘之戰爭。
此可預言者也。世界文明各國,莫不尊重人道,用敢奉懇各國政府人民設法禁阻銀行團,俾不得以巨款供給北京政府。
蓋北京政府此時若得銀行團之巨款,必充與人民宣戰經費無疑。尚希當世人道為懷之諸君子,出而扶持,俾敝國諸同胞不致無辜而罹慘劫。此余所敢呼籲于各國之前者也。
(註一) 據上海「中華民報」(民國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孫中山先生為大借款致各國電」條。
(註二) 「磅」應為「鎊」。
(註三) 「發」應為「髮」。

為宋案及五國借款與黃興復丁義華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五月六日
  萬國改良會丁義華先生鑒:江電敬悉。危言讜論,肝膽照人,循譯再四,服之無斁。惟道路阻隔,流言孔多,其間實情,容有為先生所未知者。宋案發現,為人道之所不容。證據宣布,涉及國務總理。為中央計,為大局計,皆不能不使總理辭職受質。乃當局強自辯護,不謀正當解決之法,以平公憤,而反造為南北分治之言,而圖反制。不知國民縱有
函電(上)民國二年四月――五月二九九

攻擊政府之心,而此案並非關係南北之事,二次革命之說,實為不經。文棄總統於前,興辭留守於後,當時果欲有為,何求不得,而必至於今日。因此憶及一事,則宋案發現之翌日,北京政界眾口同聲,指為國民黨員所殺,今果如何?飛短流長,往往類此,不可不辯者一。五國借債,銀團條款,今昔懸殊,政府不交國會議決,擅行簽押,國民起而反對,僅以其違法專橫之故。而條款嚴酷有負貴國退出銀團好意,尚為第二問題,並非絕對的謂債之不宜借也,此不可不辯明者二。總之,金錢流毒,人心喪盡,當事者存倒白顛黑之心,旁觀者以幸災樂禍為事,公是公非,毫無存在。先生為共和先進國之國民,而維持友邦者,獨具熱忱,倘能研究真象,發為正論,使世界知有主持公理者在,則頂禮而膜拜之矣。孫文、黃興。麻。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二年五月十二日)。

致井上馨述袁世凱毀法作惡促維東亞和平函(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井上老侯閣下:前者觀光貴國,深荷貴國朝野人士推誠相與,一種真摯之意,有非言語所能形容,實足表見貴國人心與敝國實行聯好之忱,曷勝銘佩!歸國後對眾稱述,無不為之感動,從此敝國與貴國睦誼日親,感情日厚,實可深信。惟是敝國雖經革命之餘,而政治之本源未清,新舊之黨爭愈烈,文嘗言欲求政治之進步,非新派戰勝舊派,不能鏟除惡劣之根性,發揮法治之真理,此文所當與敝國志士極力圖之者也。不意民國甫建,而尊制之毒燄愈張,宋教仁以發表政見,促進議院政治,慘被暗殺。及經地方長官會同檢察官搜查證據,始發見此案之真實,袁趙諸人確為主名,違背公理,滅絕人道,莫此為甚。是以證據一經披露,全國人心異常憤激,政府作賊,異口同聲,千夫所指,勢將力倒,乃袁氏知不能見容於國人,個人祿位將不可保,遂思以武力為壓服國民之舉。然現政府財力竭蹶,苟非得鉅款以補充淫威,終莫由逞,是以悍然不顧,竟將二千五百萬鎊之大借款不交國會通過,遽爾私行簽字,於是舉國譁然。自國會及各省議會乃至各省都督,以及其他團體或個人,除袁氏之私人外,無不痛恨其違法,否認之電,反對之詞,不絕於書。袁氏曾無斯須悔禍之心,尚復布令狡辯,且據西報之謠言,誣國民將有二次革命之舉,一面掩蓋殺宋之罪惡,一面為準備軍事
國父全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