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轉各軍協助保護禁煙署運輸令
飭轉各軍協助保護禁煙署運輸令
公牘
013/12/27
1924/12/27
59
飭轉各軍協助保護禁煙署運輸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等。為令遵事:據禁烟督辦謝國光郵電稱:「現據大本營禁烟督辦署專運局局長廖應義元日快郵代電稱:竊查職局奉准章程有第十二條『本局輸運膏料所經地方或貨倉所在,由督辦署咨請軍警關卡及其他各機關保護協助,如有藉端留難,或徵收任何名目資款,或加以其他妨礙,由督辦署實力制止。倘或因而致令損失,並負責追還。』等語之訂定。茲查西江流域肇慶、都城等河面均有駐軍設置之檢查所,對於原料之運經該處者,徵收檢查費若干,職局現經開辦,行將開始運輸,而運輸所經不任若何負擔,既經章程明白規定,自應依照辦理。惟是時當開辦之初,凡對各機關與有關係之事件,亟須知會普遍,庶免發生誤會,應請鈞署郵電呈報大元帥通令知照,並通致廣東省長及梧州各埠軍政警關各機關查照,轉飭所屬一體知照,俾資保障而利遄行,臨電不勝迫切待命之至等情。據此,自應據情轉電,伏懇大元帥察核,並請軍政警關各機關查照,令飭所屬協助保護」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照准,候令行軍政部、廣東省長、梧州善後處、粤海關監督、梧州海關監督分別飭屬一體協助保護可也。此令。印發並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即便轉行各軍,一體協助保護,以重烟禁。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六四一號。按禁烟督辦已於本(十二)月初裁撤,禁烟督辦署亦奉令與廣東籌餉總局
合併為廣東全省籌餉總局,本案為謝國光任內未竟之案,謝亦於十二月五日派任為廣東全省籌餉總局副監督矣。
國父全集
第七冊
473-474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三○四號。
飭知大本營秘書長譚延闓秘書處呈送十三年十一月份印鑄支出表冊單
據經核相符准予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令大本營秘書處秘書長譚延闓。為令知事:案據大本營審計處長林翔呈稱:「為呈復事:案奉帥座交下大本營秘書處呈送民國十三年十一月份關於印鑄支出表冊單據,令飭審查等因,除鎳幣四十三元六角,已奉帥諭仍存秘書處外,計發支出決算冊一本、收支對照表一扣、單據粘存簿一本、原呈一件。奉此,遵查該處十一月分收入部分:計領到會計司毫銀八百五十元,又上月流存毫銀一元三角六仙六文、鎳幣二十元零五毫六仙,合計共收入八百七十一元九毫二仙六文。其支出部(註二):計支印鑄費毫銀八百二十元零一毫八仙,雜支費毫銀八元六角,合計支出毫銀八百二十八元七毫八仙。
收支對抵,應盈餘四十三元一毫四仙六文,除上月流存並九月份彙報數內之鎳幣四十三元零六仙外,仍餘毫銀八仙六文。列數尚無錯誤,核與原呈,數目亦屬相符,即支出各款證以單據,均無訛誤。擬請准予核銷。除表冊單據留存職處備查外,所有奉發審核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備文連同原呈一件,呈請鈞帥鑒核,伏乞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應准核銷。已令行祕書處知照。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秘書長即便知照飭遵。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六四○號。
(註二) 「部」下應增一「分」字。
飭轉各軍協助保護禁煙署運輸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等。為令遵事:據禁烟督辦謝國光郵電稱:「現據大本營禁烟督辦署專運局局長廖應義元日快郵代電稱:竊查職局奉准章程有第十二條『本局輸運膏料所經地方或貨倉所在,由督辦署咨請軍警關卡及其他各機關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四七三
保護協助,如有藉端留難,或徵收任何名目資款,或加以其他妨礙,由督辦署實力制止。倘或因而致令損失,並負責追還。』等語之訂定。茲查西江流域肇慶、都城等河面均有駐軍設置之檢查所,對於原料之運經該處者,徵收檢查費若干,職局現經開辦,行將開始運輸,而運輸所經不任若何負擔,既經章程明白規定,自應依照辦理。惟是時當開辦之初,凡對各機關與有關係之事件,亟須知會普遍,庶免發生誤會,應請鈞署郵電呈報大元帥通令知照,並通致廣東省長及梧州各埠軍政警關各機關查照,轉飭所屬一體知照,俾資保障而利遄行,臨電不勝迫切待命之至等情。據此,自應據情轉電,伏懇大元帥察核,並請軍政警關各機關查照,令飭所屬協助保護」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照准,候令行軍政部、廣東省長、梧州善後處、粤海關監督、梧州海關監督分別飭屬一體協助保護可也。此令。印發並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即便轉行各軍,一體協助保護,以重烟禁。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六號大元帥訓令第六四一號。按禁烟督辦已於本(十二)月初裁撤,禁烟督辦署亦奉令與廣東籌餉總局合併為廣東全省籌餉總局,本案為謝國光任內未竟之案,謝亦於十二月五日派任為廣東全省籌餉總局副監督矣。
核覆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羣呈擬就運輸處暫行簡章十八條請衡核
指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呈及簡章均悉。除第十八條應改為「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應由軍需總局隨時呈請大元帥,以命令增改」之外,餘均准如所擬施行。仰即知照。簡章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三○六號。
核覆廣東高等審判廳廳長陳融廣東高等檢察廳廳長林雲陔呈擬暫採用
北京司法部司法官官制等條例進敘推檢書記官等級請示遵並稱各員
進敘後薪俸仍照現額支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國父全集 四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