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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革命方略,以為各地起義之用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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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革命方略,以為各地起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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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中國同盟會的成立
題名

編定革命方略,以為各地起義之用

民國紀年

民國紀元前六年

干支紀年

丙午

西元紀年

一九○七年

時間備註

舊曆月日

十二月初十日

新曆(西曆)月日

一月二十三日

國父年歲

41

全文內容

先生以革命風潮,日趨激烈,黨人徧布各地,若規制組織文告,各自為政,不能畫一,令人  眩惑,乃編制「革命方略」,由同盟會本部頒布各省會員,使義師發動時有所準繩。方略共分  十五項:(一)軍政府宣言;(二)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關係;(三)軍隊之編制;(四)  將官之等級;(五)軍餉;(六)戰士賞恤;(七)軍律;(八)招軍章程;(九)招降清朝  兵勇條件;(十)略地規則;(十一)因糧規則;(十二)安民布告;(十三)對外宣言;  (十四)招降滿洲將士布告;(十五)掃除滿洲租稅厘捐布告。同盟會初成立時,並無宣言,  後即以革命方略之軍政府宣言代之。宣言略稱:「前代為英雄革命,今日為國民革命。所謂國  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軍政府特為其樞機  而已。自今以往,國民之責任,即軍政府之責任,軍政府之功,即國民之功。」宣言以「驅除  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為綱。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  第二期為約法之治,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四綱及三時期內容如次:
一、驅除韃虜 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昔在明朝,屢為邊患。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  滅我中國,據我政府,迫我漢人為其奴隸,有不從者,殺刃億萬,我漢人為亡國之民者二百六  十年於斯。滿政府窮凶極惡,今已貫盈,義師所指,覆彼政府,還我主權。其滿洲漢軍人等,  如悔悟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漢人有為滿奴作漢奸者,亦如之。
二、恢復中華 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治,中國人任之。驅除韃虜之後,光復我民  族的國家,敢有為石敬瑭、吳三桂之所為者,天下共擊之。
三、建立民國 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  民共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  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 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  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  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眾棄  之。
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  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
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  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
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  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憲法以行之。
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  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註四十八)後之建國大綱,實源於此。是時關於國旗之採用,經同盟會各會員提出多種旗式討論,先生主張以青天白日滿地紅式為國旗,青天白日式為軍旗。當時雖未決定,然自光緒三十三年(一九○七、丁未)以後,歷次革命,均懸此二旗。蓋先生堅主用此二種旗式,與主張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無異也。(註四十九)

注釋

(註四十八) 「國父全集」第一冊,二三三──二三五頁。
(註四十九) 鄧慕韓:「孫中山先生傳記」。

相關人名
石敬瑭吳三桂
相關地名
中國滿洲
相關專有名詞
三民主義中華民國憲法五權憲法同盟會地方自治建國大綱約法軍政府革命方略國民政府國民軍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上冊

頁次

0310-0313

檢索詞出現頁次

 十二月初十日(一月二十三日)黨人魏宗銓在醴陵西鄉被捕,尋就義於萍鄉。
   萍、瀏、醴革命軍敗後,清軍統領袁坦即於十月二十九日駐兵上栗市,派防勇二哨,湧至魏宗銓家中,宗銓原屬variant-characters-w075.gif溪望族,歷稱安栗鄉巨富,至是被洗刼一空;並勒令宗銓族長交出宗銓兄弟。經地方士紳之哀求,始准寬限二天,乃迫其族長,集族丁八十名組織團局,搜捕宗銓兄弟。清軍哨官王魁伍則駐宗銓宅中,長期坐索,即戚眷鄰居,均備受清軍蹂躪。是月初九日,清哨官吳某又領軍四五十名,將魏族尊長概行綑綁,逼令交出宗銓兄弟。宗銓之母劉氏年將半百,竟被褫去外衣,反縛本桿之以,撻上竹鞭繩索,瞬即氣絕。時宗銓兄弟匿姨母宅中,在近栗市之大凹上,聞母慘死,始決外逃。當夜沿山向醴陵出走,是日晨,至醴陵西鄉之鄧家店,早餐方畢,即被清軍探悉,捕送醴城,轉解萍鄉縣署,非刑鞫訊,判宗銘永遠監禁,宗銓則於次年正月二十三日就義於萍鄉大西門。妻劉氏於宗銓就義之日,嘔血數升,慘死尸旁。因同案入獄者共百餘人。(註四十七)

 是年冬 編定革命方略,以為各地起義之用。
   先生以革命風潮,日趨激烈,黨人徧布各地,若規制組織文告,各自為政,不能畫一,令人眩惑,乃編制「革命方略」,由同盟會本部頒布各省會員,使義師發動時有所準繩。方略共分
(註四十七)魏琦:「丙午萍瀏醴革命事略與先烈魏宗銓史實」。

國父年譜 民元前六年(一九○六) 四十一歲 三一○

十五項:(一)軍政府宣言;(二)軍政府與各處國民軍之關係;(三)軍隊之編制;(四)將官之等級;(五)軍餉;(六)戰士賞恤;(七)軍律;(八)招軍章程;(九)招降清朝兵勇條件;(十)略地規則;(十一)因糧規則;(十二)安民布告;(十三)對外宣言;(十四)招降滿洲將士布告;(十五)掃除滿洲租稅厘捐布告。同盟會初成立時,並無宣言,後即以革命方略之軍政府宣言代之。宣言略稱:「前代為英雄革命,今日為國民革命。所謂國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軍政府特為其樞機而已。自今以往,國民之責任,即軍政府之責任,軍政府之功,即國民之功。」宣言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為綱。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第二期為約法之治,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四綱及三時期內容如次:
   一、驅除韃虜 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昔在明朝,屢為邊患。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滅我中國,據我政府,迫我漢人為其奴隸,有不從者,殺刃億萬,我漢人為亡國之民者二百六十年於斯。滿政府窮凶極惡,今已貫盈,義師所指,覆彼政府,還我主權。其滿洲漢軍人等,如悔悟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漢人有為滿奴作漢奸者,亦如之。
   二、恢復中華 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治,中國人任之。驅除韃虜之後,光復我民族的國家,敢有為石敬瑭、吳三桂之所為者,天下共擊之。
   三、建立民國 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
國父年譜民元前六年(一九○六)四十一歲三一一

民共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 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眾棄之。
   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
   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
   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憲法以行之。
   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註四十八)
(註四十八)「國父全集」第一冊,二三三──二三五頁。

國父年譜 民元前六年(一九○六) 四十一歲 三一二

後之建國大綱,實源於此。是時關於國旗之採用,經同盟會各會員提出多種旗式討論,先生主張以青天白日滿地紅式為國旗,青天白日式為軍旗。當時雖未決定,然自光緒三十三年(一九○七、丁未)以後,歷次革命,均懸此二旗。蓋先生堅主用此二種旗式,與主張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無異也。(註四十九)

(註四十九) 鄧慕韓:「孫中山先生傳記」。

國父年譜 民元前六年(一九○六) 四十一歲 三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