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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朱和中函着中央嚴頒紀律約束黨報(附原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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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朱和中函着中央嚴頒紀律約束黨報(附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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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批朱和中函着中央嚴頒紀律約束黨報(附原函)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11/10

西元日期

1924/11/10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批朱和中函着中央嚴頒紀律約束黨報(附原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着中央執行委員嚴頒紀律,禁止本黨各報之狂妄。
附:朱和中致孫中山函大元帥鈞鑒:
上海「民國日報」及「新青年」出言不慎,致招是非,影響前途甚巨。請鈞座以總理名義,發令本黨:言論須有齊一之步調,不得自由謾罵,紊亂政綱。是否有當,伏候鈞裁。朱和中叩。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國父批牘墨迹」影印原稿。

相關人名
大元帥朱和中孫中山總理
相關地名
上海
相關專有名詞
上海民國日報民國日報新青年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34-435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大本營內政部長徐紹楨呈覆遵擬故建設部次長伍學熀卹典請令施
行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呈悉。准如所擬辦理。俟令行財政部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二○八五號。

飭發伍學熀卹金及治喪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令大本營財政部長古應芬。為令遵事:據大本營內政部長徐紹楨呈:「為遵令議卹恭祈鑒核事。案准大本營秘書處第五六九號公函開:奉大元帥令,故大本營建設部次長伍學熀志慮忠純,才識諳練,歷年革命,效力不遑。上年擢授兩廣鹽運使,旋任建設部次長,並代行部務,均能留心整頓,無忝厥職,倚畀方殷,遽聞溘逝,彌留之際,猶殷殷以討賊為念,披閱遺呈,曷勝悼惜。伍學熀着由內政部按照定例從優議卹,用示篤念老成之至意。此令。等因,由處錄令函達到部,部長伏查該故建設部次長伍學熀志慮忠純,才識諳練,效力革命,國爾忘家,自應遵令從優議卹,以勵來茲。惟現行文官卹金令係民國三年頒發,其中條款與革命政府時代情形不盡相合,該故次長受命於艱危之際,毀家紓難,懋著勛勞,自與尋常積勞捐軀者不同,擬請從優比照部長月支俸,給予一次過兩個月卹金二千元,並特令頒給治喪費一千元,以示崇德報功之意,如蒙俞允,即乞令飭財政部分別照發。所有遵擬故建設部次長代行部務伍學熀卹典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具文呈請鈞座察核,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准如所擬辦理,候令行財政部遵照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部長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六○號。本案係徐紹楨在任內呈報者,徐氏已在十一月三日奉准辭職。

批朱和中函着中央嚴頒紀律約束黨報(附原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國父全集 四三四

  着中央執行委員嚴頒紀律,禁止本黨各報之狂妄。
  附:朱和中致孫中山函
大元帥鈞鑒:
  上海「民國日報」及「新青年」出言不慎,致招是非,影響前途甚巨。請鈞座以總理名義,發令本黨:言論須有齊一之步調,不得自由謾罵,紊亂政綱。是否有當,伏候鈞裁。朱和中叩。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註一) 據黨史會「國父批牘墨迹」影印原稿。

飭北伐各軍不得在後方設立機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令建國軍北伐總司令譚延闓。為令遵事:北伐軍除北伐總司令外,不得設機關於後方。為此令仰該總司令即便轉飭北伐各軍一體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二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六一號。

諭中執委開會不足法定人數時應以常委會代行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現在中央執行委員在廣州人數甚少,如開會不足法定人數時,應以常務委員會代行各事,將來提交中央執行委員會追認。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手諭(051/444)。

裁撤豫魯招撫使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大元帥令:豫魯招撫使着即裁撤,所部軍隊撥歸豫軍總司令改編。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二號大元帥令。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十一月 四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