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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禁煙督辦楊西巖呈請修正督辦署章程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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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禁煙督辦楊西巖呈請修正督辦署章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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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禁煙督辦楊西巖呈請修正督辦署章程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1/31

西元日期

1924/01/31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禁煙督辦楊西巖呈請修正督辦署章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呈及章程均悉。查所擬修正督辦署章程第五條規定督察處之職掌,其二款為關於緝獲煙犯及處罰判決事項,核與禁煙條例第二十條移送司法機關審訊治罪之規定不符,應即將此款刪削,並將同條三四兩款改為二三,以符順序。其餘均准如擬施行。仰即知照。章程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二號。

相關人名
楊西巖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048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一○○號。

核覆大本營第七路游擊司令賴天球呈所部伙食困迫請即給發並指撥長
期的款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呈悉。着先將所部前日濫行收編者嚴加淘汰,再行呈奪。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一號。

核覆禁煙督辦楊西巖呈請修正督辦署章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呈及章程均悉。查所擬修正督辦署章程第五條規定督察處之職掌,其二款為關於緝獲煙犯及處罰判決事項,核與禁煙條例第二十條移送司法機關審訊治罪之規定不符,應即將此款刪削,並將同條三四兩款改為二三,以符順序。其餘均准如擬施行。仰即知照。章程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二號。

核覆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呈議決懲治妄報官產及李文恩等禀陳利弊各
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
  呈及附件均悉。伍委員平一所擬懲治妄報瞞承官產條例是否可行,候將原草案鈔交廣東省長,詳加審查,具覆核奪。至李文恩所陳變賣官產機關人員與地方蠹民種種串通舞弊情形,殊堪痛恨,並候令廣東省長,通令各該管機關,嚴行查禁。如果有此種行為,無論高下級人員,均應盡法懲辦,以儆官邪而重業權。市廳所定民產保證條例,前已由該會議決修改,呈經核准施行在案。中央銀行應否設立及紙幣應否發行,應俟保證費收有成數,再行酌量辦理。仰即分別知照。附件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日。

國父全集 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