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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南善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責及公費暫行細則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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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南善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責及公費暫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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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贛南善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責及公費暫行細則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13/10/10

西元日期

1924/10/10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贛南善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責及公費暫行細則第一條大軍未到贛州以前,各軍分道出發,路線太多,由委員長先行選定各級人員,開單咨呈建國軍北伐總司令部分送各軍,以便與地方接洽。其普通勤務:
甲、宣傳大元帥之建國主義;
乙、宣告借墊之必要及償還之擔保;
丙、調查經過該地軍隊若干,與地方商定何處設徵發所,何處轉運所,夫役若干,米食若干運至何處等
事;
丁、調查該段地丁、雜稅總額、及被徵發之總額;
戊、地方與軍隊設有言語隔閡致生誤會,速行調解;
己、該段地點如給養不足,速向無敵兵處之附近各鄉趕辦徵發所、運轉所,以資補助;
庚、每日作詳細筆記,隨時報告大略。第 二 條 無論何縣知事,如有藉端規避、辦事不力、延誤軍機情節,善後委員得隨時呈報委員長聽候審查。第 三 條 無論何級職員,如有藉端騷擾、舞弊中飽各不法情節,被害人得隨時控告於知事或委員長。
督催員、調查員、宣傳員如有以上情弊,縣知事得先行拘留,呈請查辦。
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及其職員,如有上二項情節,各級職員隨時聲請縣知事查辦。第 四 條 各級職員如有貪賍枉法及關於軍事之犯罪,縣知事先行拘押,呈請委員長咨呈大本營總執法處處治。第 五 條 出發之夫馬費,以道里之遠近為標準。二級、三級職員每百里不得過十元,四級之督催員、調查員、宣傳員每百里不得過四元,均先自墊,各縣法團以下及五級六級無夫馬費。(圖表:職員階級表)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地名
贛州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建國軍贛南善後委員會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458-459

檢索詞出現頁次

贛南善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責及公費暫行細則

第 一 條 大軍未到贛州以前,各軍分道出發,路線太多,由委員長先行選定各級人員,開單咨呈建國軍北伐總司令部分送各軍,以便與地方接洽。其普通勤務:
      甲、宣傳大元帥之建國主義;
      乙、宣告借墊之必要及償還之擔保;
      丙、調查經過該地軍隊若干,與地方商定何處設徵發所,何處轉運所,夫役若干,米食若干運至何處等事;
      丁、調查該段地丁、雜稅總額、及被徵發之總額;
      戊、地方與軍隊設有言語隔閡致生誤會,速行調解;
      己、該段地點如給養不足,速向無敵兵處之附近各鄉趕辦徵發所、運轉所,以資補助;
      庚、每日作詳細筆記,隨時報告大略。
第 二 條 無論何縣知事,如有藉端規避、辦事不力、延誤軍機情節,善後委員得隨時呈報委員長聽候審查。
第 三 條 無論何級職員,如有藉端騷擾、舞弊中飽各不法情節,被害人得隨時控告於知事或委員長。
      督催員、調查員、宣傳員如有以上情弊,縣知事得先行拘留,呈請查辦。
      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及其職員,如有上二項情節,各級職員隨時聲請縣知事查辦。
第 四 條 各級職員如有貪賍枉法及關於軍事之犯罪,縣知事先行拘押,呈請委員長咨呈大本營總執法處處治。
第 五 條 出發之夫馬費,以道里之遠近為標準。二級、三級職員每百里不得過十元,四級之督催員、調查員、宣傳員每百里不得過四元,均先自墊,各縣法團以下及五級六級無夫馬費。

國父全集 四五八

(圖表:職員階級表)

贛南徵發事宜細則
第 一 條 此次大軍北伐,大元帥既有軍令令各軍保衛地方秩序,不准直接拉伕、籌款,騷擾人民,所有行軍必需之伕役、米食等件,凡軍隊經過之地方,紳商先行辦妥,方不貽誤軍機,並可維持地方秩序;軍隊不經之地
規章民國十三年十月四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