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美在上海遇刺死
陳其美在上海遇刺死
中華民國五年
一九一六年
五月十八日
51
陳其美,字英士,浙江吳興人。辛亥、討袁諸役,迭在上海策劃,厥功甚偉。袁世凱帝制自為,其美主張倒袁最烈,深為袁所憚,欲設計暗害之。其美在東京時,袁曾遣人遊說,願資助五十萬元,使赴歐美考察工商,不再過問革命事業,其美欲一次付足,而遊說者只願分期交付。其美曰:「個人不需此款,想用此款,無非為國,一次付清,可作革命費用,不猶愈乎?」其人曰:「君誤矣!此款並非要君進,而是要君退。如拒絕,則袁氏將以此款殺君矣!」其美憤慨,痛斥之,堅拒不受。其美在滬策劃舉兵,雖屢起屢仆,而其志不懈;袁復以重金賄其離滬,又不成,乃懸重賞募人暗殺。其美滬寓漁陽里及總機關部薩坡賽路一帶,偵諜四佈,潛候其行跡,即人力車夫,亦多被收買,作為眼線。旋袁黨知其經濟拮据,遂由許國霖、程子安等偽設一鴻豐煤礦公司,又勾通背黨之李海秋,詭稱公司有一礦地,向日商中日實業公司抵押借款,如其美能介紹簽約,則借款到後,願以十分之四,補助革命軍費。其美允諾。是日下午,由海秋帶同許國霖等五人,攜合同底稿,至薩坡賽路十四號晤其美;甫坐定,海秋忽詭稱合同未帶,遂出;倏忽二兇徒自外闖入,拔手搶向其美射擊,中頭部要害,立時仆地氣絕,年僅四十歲。(註八十四)隔室同志聞聲趕救,兇手又發數彈,丁仁傑、曹叔實俱受傷。兇犯遂乘機逃逸。兇案發生後,法租界捕房緝兇,捕獲許國霖、宿振芳兩名,判許死刑,宿一等有期徒刑;江蘇高等審判廳承審法官,則以許「雖係同謀,究非主動」,寬免其死刑,而主動者究為何人,卻未澈究,此慘案遂草率結束。一代革命健者,竟以身殉。翌年,其美靈櫬由上海歸葬於吳興峴山南麓。(註八十五)其美既以身殉,先生悼之痛。民國六年五月十二日親撰文祭之。文曰:「孫文謹以清酒庶羞,敬奠故都督陳君英士之靈曰:嗚虖!生為人傑,死為鬼雄,唯殤於國,始與天通。亡清季年,呼號奔走,瀕死者三,終督滬右。東南半壁,君實鎖鑰,轉輸不匱,敵胥以挫。孤懷遠識,洞燭奸宄,好爵之縻,避之若浼。賊惡既淫,更張義師,奔走云殿,自訟責辭。毖後懲前,文厲主張,彼綦文者,謬祇為狂。君獨契文,謂國可救,百折不撓,以明所守。疾疚彌年,未嘗逸晦。我志鬱伊,賴君實篤。君總羣豪,與賊奮搏,百怪張牙,圖君益渴。七十萬金,頭顱如許,自有史來,莫之或匹。君死之夕,屋欷巷哭,我時撫尸,猶勿暝目。曾不逾月,賊忽自殂,君倘無知,天胡此怒。含笑九原,當自茲始。文老幸生,必成君志。嗚呼哀哉,尚饗!」(註八十六)其美被刺殉難後,蔣中正哭之哀,乃載尸歸其私寓,治喪如儀,並為經紀葬事,自撰文祭之曰:「嗚呼!自今以往,世將無知我之深、愛我之篤如公者乎!丁未至今十載,其間所共者何如事,非安危同仗之國事乎?所約者何如辭,非生死與共之誓辭乎?而乃一死一生,國事如故。誓辭未踐,死者成仁取義,固無愧於一生,而生者守信堅約,豈忍惜於一死。嗚呼!大難方殷,元凶未戮,繼死者之志,生者也。完死者之業,生者也。」(註八十七)
(註八十四) 鄒魯:「中國國民黨史稿」第四篇,商務印書館發行,民國三十三年八月增訂第一版,重慶;一五三○
頁;邵元冲:「陳英士先生革命小史」(「邵元冲先生文集」上冊,五七──五八頁,中央黨史會編
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出版,臺北)。
(註八十五) 「陳其美傳」(「陳英士先生文集」,二一八──二三五頁,中央黨史會編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
出版,臺北)。
(註八十六) 「國父全集」第九冊,五八八頁。
(註八十七) 毛思誠:「民國十五年以前之蔣介石先生」第一冊,一七頁。
國父年譜
下冊
0874-0877
悉降。(註八十一)總司令居正特派劉廷漢攜銀二百元前往犒師,並命其進圖膠縣。(註八十二)
五月十一日致電岑春煊及護國軍各將領,決採一致行動,共討袁賊。
護國軍軍務院於五月八日成立後,通電全國,主張維持約法,尊動民意。先生同意其主張,並願合力進行。是日致電岑春煊及滇、黔、桂、浙各省都督、軍司令,告以:「文近自海外歸來,誓從國民之後,滅此朝食。已分告各方同志,取一致之行動。吾人志在鋤奸,當集羣力,猛力向前,決不使危害民國如袁氏者生息於國內。」(註八十三)
五月十八日 陳其美在上海遇刺死。
陳其美,字英士,浙江吳興人。辛亥、討袁諸役,迭在上海策劃,厥功甚偉。袁世凱帝制自為,其美主張倒袁最烈,深為袁所憚,欲設計暗害之。其美在東京時,袁曾遣人遊說,願資助五十萬元,使赴歐美考察工商,不再過問革命事業,其美欲一次付足,而遊說者只願分期交付。其美曰:「個人不需此款,想用此款,無非為國,一次付清,可作革命費用,不猶愈乎?」其人曰:「君誤矣!此款並非要君進,而是要君退。如拒絕,則袁氏將以此款殺君矣!」
(註八十一) 「中華革命黨東北軍總司令民國五月十日佈告」(中央黨史會藏)。
(註八十二) 東北軍總司令五月十日命令(「居覺生先生全集」上冊,三五二頁)。
(註八十三) 民國五年五月十一日,「民國日報」抄件(中央黨史會藏)。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七四
其美憤慨,痛斥之,堅拒不受。其美在滬策劃舉兵,雖屢起屢仆,而其志不懈;袁復以重金賄其離滬,又不成,乃懸重賞募人暗殺。其美滬寓漁陽里及總機關部薩坡賽路一帶,偵諜四佈,潛候其行跡,即人力車夫,亦多被收買,作為眼線。旋袁黨知其經濟拮据,遂由許國霖、程子安等偽設一鴻豐煤礦公司,又勾通背黨之李海秋,詭稱公司有一礦地,向日商中日實業公司抵押借款,如其美能介紹簽約,則借款到後,願以十分之四,補助革命軍費。其美允諾。是日下午,由海秋帶同許國霖等五人,攜合同底稿,至薩坡賽路十四號晤其美;甫坐定,海秋忽詭稱合同未帶,遂出;倏忽二兇徒自外闖入,拔手搶向其美射擊,中頭部要害,立時仆地氣絕,年僅四十歲。(註八十四)隔室同志聞聲趕救,兇手又發數彈,丁仁傑、曹叔實俱受傷。兇犯遂乘機逃逸。
兇案發生後,法租界捕房緝兇,捕獲許國霖、宿振芳兩名,判許死刑,宿一等有期徒刑;江蘇高等審判廳承審法官,則以許「雖係同謀,究非主動」,寬免其死刑,而主動者究為何人,卻未澈究,此慘案遂草率結束。一代革命健者,竟以身殉。翌年,其美靈櫬由上海歸葬於吳
(註八十四)鄒魯:「中國國民黨史稿」第四篇,商務印書館發行,民國三十三年八月增訂第一版,重慶;一五三○頁;邵元冲:「陳英士先生革命小史」(「邵元冲先生文集」上冊,五七──五八頁,中央黨史會編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出版,臺北)。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七五
興峴山南麓。(註八十五)
其美既以身殉,先生悼之痛。民國六年五月十二日親撰文祭之。文曰:「孫文謹以清酒庶羞,敬奠故都督陳君英士之靈曰:嗚虖!生為人傑,死為鬼雄,唯殤於國,始與天通。亡清季年,呼號奔走,瀕死者三,終督滬右。東南半壁,君實鎖鑰,轉輸不匱,敵胥以挫。孤懷遠識,洞燭奸宄,好爵之縻,避之若浼。賊惡既淫,更張義師,奔走云殿,自訟責辭。毖後懲前,文厲主張,彼綦文者,謬祇為狂。君獨契文,謂國可救,百折不撓,以明所守。疾疚彌年,未嘗逸晦。我志鬱伊,賴君實篤。君總羣豪,與賊奮搏,百怪張牙,圖君益渴。七十萬金,頭顱如許,自有史來,莫之或匹。君死之夕,屋欷巷哭,我時撫尸,猶勿暝目。曾不逾月,賊忽自殂,君倘無知,天胡此怒。含笑九原,當自茲始。文老幸生,必成君志。嗚呼哀哉,尚饗!」(註八十六)
其美被刺殉難後,蔣中正哭之哀,乃載尸歸其私寓,治喪如儀,並為經紀葬事,自撰文祭之曰:「嗚呼!自今以往,世將無知我之深、愛我之篤如公者乎!丁未至今十載,其間所共者何
(註八十五)「陳其美傳」(「陳英士先生文集」,二一八──二三五頁,中央黨史會編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出版,臺北)。
(註八十六) 「國父全集」第九冊,五八八頁。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七六
如事,非安危同仗之國事乎?所約者何如辭,非生死與共之誓辭乎?而乃一死一生,國事如故。誓辭未踐,死者成仁取義,固無愧於一生,而生者守信堅約,豈忍惜於一死。嗚呼!大難方殷,元凶未戮,繼死者之志,生者也。完死者之業,生者也。」(註八十七)
五月二十日致函黃興告知國內政情並望在日購買槍械。
是日致函黃興告知國內政情:一、袁氏尚有負隅戀棧之志;二、馮國璋本與滇、黔約定響應,但態度始終曖昧;三、到滬後,決定贊助南方,共同討賊;四、上海形勢最為重要,但陳英士慘遭不測後,所圖必大受影響,「綜上情形,大局殊未易定其歸宿。欲求達共和之目的,倒袁為必經之路,而吾人達到與否,視倒袁經過之事實如何。若民黨勢力只如目前,即僥倖以何等妥協了局,則必比前此之南北議和為更不逮。已往將來,中國問題實為新舊之爭。換言之,則為民黨與官僚派之爭。其爭孰勝,即為國家治亂所繫;孰勝孰敗,則視政府之團結如何。民黨以主義、政見為團結,官僚派以金錢、飯碗為團結。主義雖同,而政見或異,民黨性質本來不好苟同,故時有參商。官僚則唯利是視,反為不可破之團結。已往之歷史,已足教訓吾人於將來。是以弟熟思審慮,但求貫徹吾人之主義,而寧犧牲一切之辦法,求最大之團結力,以當彼官僚一派。近與各派接洽,幸亦俱無何等意見,蓋皆知大敵當前,不宜立異。此亦
(註八十七)毛思誠:「民國十五年以前之蔣介石先生」第一冊,一七頁。
國父年譜 民國五年(一九一六) 五十一歲 八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