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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序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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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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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建國方略:民權初步(社會建設)-序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建國方略

民國日期

006/02/21

西元日期

1917/02/01

全文內容

民權初步(註一)(社會建設)序
中華民族,世界之至大者也,亦世界之至優者也。中華土地,世界之至廣者也,亦世界之至富者也。然而以此至大至優之民族,據此至廣至富之土地,會此世運進化之時,人文發達之際,猶未能先我東鄰而改造一富強之國家者,其故何也?人心渙散,民力不凝結也。
中國四萬萬之眾,等於一盤散沙,此豈天生而然耶?實異族之專制有以致之也。在滿清之世,集會有禁,文字成獄,偶語棄市,是人民之集會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皆已削奪淨盡,至二百六十餘年之久,種族不至滅絕,亦云幸矣;豈復能期其人心固結,羣力發揚耶?
乃天不棄此優秀眾大之民族;其始也,得歐風美雨之吹沐;其繼也,得東鄰維新之喚起;其終也,得革命風潮之震蕩,遂一舉而推覆異族之專制,光復祖宗之故業。又能循世界進化之潮流,而創立中華民國。無如國體初建,民權未張,是以野心家竟欲覆民政而復帝制,民國五年已變為洪憲元年矣。所幸革命之元氣未消,新舊兩派皆爭相反對帝制自為者,而民國乃得中興。今後民國前途之安危若何?則全視民權之發達如何耳。
何為民國?美國總統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謂民國也。何謂民權?即近來瑞士國所行之制,民有選舉官吏之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制法案之權,民有複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權,方得謂為純粹之民國也。革命黨之誓約曰:「恢復中華,創立民國。」蓋欲以此世界至大至優之民族,而造一世界至進步、至莊嚴、至富強、至安樂之國家,而為民所有,為民所治,為民所享者也。
今民國之名已定矣。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成,而革命之功,亦以之而畢矣。此後顧名思義,循名課實,以完成革命志士之志,而造成一純粹民國者,則國民之責也。蓋國民為一國之主,為統治權之所出,而實行其權者,則發端於選舉代議士。倘能按部就班,以漸而進,由幼稚而強壯,民權發達,則純粹之民國可指日而待也。
民權何由而發達?則從固結人心,糾合羣力始;而欲固結人心,糾合羣力,又非從集會不為功。是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然中國人受集會之厲禁,數百年於茲,合羣之天性殆失,是以集會之原則,集會之條理,集會之習慣,集會之經驗,皆闕然(註二)無有。以一盤散沙之民眾,忽而登彼於民國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無措,不知所從;所謂集會,則烏合而已。是中國之國民今日實未能行民權之第一步也。
然則何為而可?吾知野心家必曰:非帝政不可。曲學者必曰:非專制不可。不知國猶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舉步,而國之初造,豈能一時而突飛?孩提之學步也,必有保母教之,今國民之學步,亦當如是。此「民權初步」一書之所由作,而以教國民行民權之第一步也。
自西學之東來也,玄妙如宗教、哲學,奧衍如天、算、理、化,資治如政治、經濟,實用如農、工、商、兵,博雅如歷史、文藝,無不各有專書,而獨於淺近需要之議學,則尚闕如,誠為吾國人羣社會之一大缺憾也。夫議事之學,西人童而習之,至中學程度,則已成為第二之天性矣。所以西人合羣團體之力,常超吾人之上也。
西國議學之書,不知其幾千百家也,而其流行常見者,亦不下百數十種,然皆陳陳相因,大同小異。此書所取材者,不過數種,而尤以沙德氏之書為最多,以其顯淺易明,便於初學,而適於吾國人也。此書條分縷析,應有盡有,已全括議學之妙用矣。自合議制度始於英國,而流布於美歐各國,以至於今,數百年來之經驗習慣,可於此書一朝而得之矣。
此書譬之兵家之操典,化學之公式,非流覽誦讀之書,乃習練演試之書也。若以流覽誦讀而治此書,則必味如嚼蠟,終無所得;若以習練演試而治此書,則將如噉蔗,漸入佳境,一旦貫通,則會議之妙用,可全然領略矣。
凡欲負國民之責任者,不可不習此書;凡欲固結吾國之人心,糾合吾國之民力者,不可不熟習此書,而徧傳之於國人,使成為一普通之常識。家族也,社會也,學堂也,農團也,工黨也,商會也,公司也,國會也,省會也,縣會也,國務會議也,軍事會議也,皆當以此為法則。
此書為教吾國人行民權第一步之方法也。倘此第一步能行,行之能穩,則逐步前進,民權之發達,必有登峯造極之一日。語曰:「行遠自邇,登高自卑。」吾國人既知民權為人類進化之極則,而民國為世界最高尚之國體,而定之以為制度矣,則行第一步之工夫,萬不可忽略也。苟人人熟習此書,則人心自結,民力自固,如是以我四萬萬眾優秀文明之民族,而握有世界最良美之土地,最博大之富源,若一心一德,以圖富強,吾決十年之後,必能駕歐美而上之也,四萬萬同胞行哉勉之。
民國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孫文序於上海。

注釋

(註一) 據「民權初步」,民國七年鉛印線裝本。原本編排次序:序、目錄、正文。今「目錄」移在本冊之前。此書於民國六年二月二十
     一日完成時,原名「會議通則」(上海中華書局印行)。
(註二) 原文為「關然」,今據「會議通則」及胡漢民編「總理全集」(以下簡稱「胡本」)改。

相關人名
沙德林肯
相關地名
上海大同中國瑞士
相關專有名詞
中華民族民權初步社會建設建國方略軍事會議革命黨商會滿清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一冊

頁次

0553-0555

檢索詞出現頁次

民權初步(註一)(社會建設)



  中華民族,世界之至大者也,亦世界之至優者也。中華土地,世界之至廣者也,亦世界之至富者也。然而以此至大至優之民族,據此至廣至富之土地,會此世運進化之時,人文發達之際,猶未能先我東鄰而改造一富強之國家者,其故何也?人心渙散,民力不凝結也。
  中國四萬萬之眾,等於一盤散沙,此豈天生而然耶?實異族之專制有以致之也。在滿清之世,集會有禁,文字成獄,偶語棄市,是人民之集會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皆已削奪淨盡,至二百六十餘年之久,種族不至滅絕,亦云幸矣;豈復能期其人心固結,羣力發揚耶?
  乃天不棄此優秀眾大之民族;其始也,得歐風美雨之吹沐;其繼也,得東鄰維新之喚起;其終也,得革命風潮之震蕩,遂一舉而推覆異族之專制,光復祖宗之故業。又能循世界進化之潮流,而創立中華民國。無如國體初建,民權未張,是以野心家竟欲覆民政而復帝制,民國五年已變為洪憲元年矣。所幸革命之元氣未消,新舊兩派皆爭相反對帝制自為者,而民國乃得中興。今後民國前途之安危若何?則全視民權之發達如何耳。
  何為民國?美國總統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謂民國也。何謂民權?即近來瑞士國所行之制,民有選舉官吏之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制法案之權,民有複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權,方得謂為純粹之民國也。革命黨之誓約曰:「恢復中華,創立民國。」蓋欲以此世界至大至優之民族,而造一世界至進步、至莊嚴、至富強、至安樂之國家,而為民所有,為民所治,為民所享者也。
  今民國之名已定矣。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成,而革命之功,亦以之而畢矣。此後顧名思義,循名課實,以完成革命志士之志,而造成一純粹民國者,則國民之責也。蓋國民為一國之主,為統治權之所出,而實行其權者,則發端於選
建國方略民權初步序五五三

舉代議士。倘能按部就班,以漸而進,由幼稚而強壯,民權發達,則純粹之民國可指日而待也。
  民權何由而發達?則從固結人心,糾合羣力始;而欲固結人心,糾合羣力,又非從集會不為功。是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然中國人受集會之厲禁,數百年於茲,合羣之天性殆失,是以集會之原則,集會之條理,集會之習慣,集會之經驗,皆闕然(註二)無有。以一盤散沙之民眾,忽而登彼於民國主人之位,宜乎其手足無措,不知所從;所謂集會,則烏合而已。是中國之國民今日實未能行民權之第一步也。
  然則何為而可?吾知野心家必曰:非帝政不可。曲學者必曰:非專制不可。不知國猶人也,人之初生,不能一日而舉步,而國之初造,豈能一時而突飛?孩提之學步也,必有保母教之,今國民之學步,亦當如是。此「民權初步」一書之所由作,而以教國民行民權之第一步也。
  自西學之東來也,玄妙如宗教、哲學,奧衍如天、算、理、化,資治如政治、經濟,實用如農、工、商、兵,博雅如歷史、文藝,無不各有專書,而獨於淺近需要之議學,則尚闕如,誠為吾國人羣社會之一大缺憾也。夫議事之學,西人童而習之,至中學程度,則已成為第二之天性矣。所以西人合羣團體之力,常超吾人之上也。
  西國議學之書,不知其幾千百家也,而其流行常見者,亦不下百數十種,然皆陳陳相因,大同小異。此書所取材者,不過數種,而尤以沙德氏之書為最多,以其顯淺易明,便於初學,而適於吾國人也。此書條分縷析,應有盡有,已全括議學之妙用矣。自合議制度始於英國,而流布於美歐各國,以至於今,數百年來之經驗習慣,可於此書一朝而得之矣。
  此書譬之兵家之操典,化學之公式,非流覽誦讀之書,乃習練演試之書也。若以流覽誦讀而治此書,則必味如嚼蠟,終無所得;若以習練演試而治此書,則將如噉蔗,漸入佳境,一旦貫通,則會議之妙用,可全然領略矣。
  凡欲負國民之責任者,不可不習此書;凡欲固結吾國之人心,糾合吾國之民力者,不可不熟習此書,而徧傳之於國人,使成為一普通之常識。家族也,社會也,學堂也,農團也,工黨也,商會也,公司也,國會也,省會也,縣會也,國務會議也,軍事會議也,皆當以此為法則。

國父全集 五五四

此書為教吾國人行民權第一步之方法也。倘此第一步能行,行之能穩,則逐步前進,民權之發達,必有登峯造極之一日。語曰:「行遠自邇,登高自卑。」吾國人既知民權為人類進化之極則,而民國為世界最高尚之國體,而定之以為制度矣,則行第一步之工夫,萬不可忽略也。苟人人熟習此書,則人心自結,民力自固,如是以我四萬萬眾優秀文明之民族,而握有世界最良美之土地,最博大之富源,若一心一德,以圖富強,吾決十年之後,必能駕歐美而上之也,四萬萬同胞行哉勉之。
  民國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孫文序於上海。
(註一) 據「民權初步」,民國七年鉛印線裝本。原本編排次序:序、目錄、正文。今「目錄」移在本冊之前。此書於民國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完成時,原名「會議通則」(上海中華書局印行)。
(註二) 原文為「關然」,今據「會議通則」及胡漢民編「總理全集」(以下簡稱「胡本」)改。

卷一 結會
  
 第一章 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一節 會議之定義 凡研究事理而為之解決,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規則者,則謂之會議。無論其為國會立法,鄉黨修睦,學社講文,工商籌業,與夫一切臨時聚眾,徵求羣策,糾合羣力,以應付非常之事者,皆其類也。
  二節 會議之規則 嘗見邦人之所謂會議者,不過聚眾於一堂,每乏組織,職責缺如,遇事隨便發言,彼此交談接語,全無秩序。如此之會議,吾國社會殆成習慣。其於事體,容或有可達到目的之時,然誤會之端,衝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謂之為不正式、不完備、不規則之會議可也。有規則之會議,則異於是。其組織必有舉定之職員,以專責成;其行事必按一定之程序,有條不紊。如提議一案也,必先請於主座以討地位,得地位而後發言。既提之案,必當按次討
建國方略民權初步卷一結會五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