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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軍政機關不得挪移國立廣東大學田賦附加經費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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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軍政機關不得挪移國立廣東大學田賦附加經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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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各軍政機關不得挪移國立廣東大學田賦附加經費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10/06

西元日期

1924/10/06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各軍政機關不得挪移國立廣東大學田賦附加經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六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等各軍政機關。為令遵事:據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稱:「查粤省各縣田賦附加地方警學等費,照章不得超過正額百分之三十,其或已附加未達百分之三十之額,均一律加至百分之三十為率,除將原有警學各費照額扣出外,其餘款撥為國立廣東大學經費,由本年下忙十月十日開始徵收起,凡糧戶繳納十三年分新糧,均須附加大學經費,所有各縣原有附加之警學各費,以民國十二年度(註二)縣地方預算曾經列報財政廳有案者為限,其未列入十二年度預算者,永遠盡數歸入大學經費,由各縣按月逕解,業經函請廣東省長令行財政廳轉飭各縣遵照在案。惟是本校每籌各項經費,均為軍政暨民政各機關任意挪移截收,名為教育經費,實為軍民各費,致使明令指定大學經費私毫不能收受,我西南最高學府,因是未能發展,誠非意料所及,長此以往,自非設法制止,將何以副大元帥興學育材之至意也。為此懇請大元帥分令軍政暨民政各機關遵照轉飭所屬,將此項田賦附加百分之三十,由本年十月十日開始徵收起,除各縣於十二年度預算列報財政廳有案原有附加警學各費扣出外,其餘款悉數逕解大學經費,無論軍餉如何困難,各機關不得挪移截收。各縣亦不得以抵納券及一切債票抵解,以維教育。所有擬將各縣田賦附加撥為國立廣東大學經費,及各軍民機關不得挪移截收,亦不得將抵納券債票抵解各緣由,理合備文呈請大元帥察核,准予分令軍民各機關飭所屬遵照,仍候指令祇遵」等情。據此,應予照准,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等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六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一號。
(註二) 原文為「十二度」,今增「年」字。

相關人名
大元帥程潛鄒魯
相關地名
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軍政部大學國立廣東大學廣東大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394

檢索詞出現頁次

  呈悉。照准。已通令軍政各長官遵照矣。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八八號。

飭各軍政機關不得挪移國立廣東大學田賦附加經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六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等各軍政機關。為令遵事:據國立廣東大學校長鄒魯呈稱:「查粤省各縣田賦附加地方警學等費,照章不得超過正額百分之三十,其或已附加未達百分之三十之額,均一律加至百分之三十為率,除將原有警學各費照額扣出外,其餘款撥為國立廣東大學經費,由本年下忙十月十日開始徵收起,凡糧戶繳納十三年分新糧,均須附加大學經費,所有各縣原有附加之警學各費,以民國十二年度(註二)縣地方預算曾經列報財政廳有案者為限,其未列入十二年度預算者,永遠盡數歸入大學經費,由各縣按月逕解,業經函請廣東省長令行財政廳轉飭各縣遵照在案。惟是本校每籌各項經費,均為軍政暨民政各機關任意挪移截收,名為教育經費,實為軍民各費,致使明令指定大學經費私毫不能收受,我西南最高學府,因是未能發展,誠非意料所及,長此以往,自非設法制止,將何以副大元帥興學育材之至意也。為此懇請大元帥分令軍政暨民政各機關遵照轉飭所屬,將此項田賦附加百分之三十,由本年十月十日開始徵收起,除各縣於十二年度預算列報財政廳有案原有附加警學各費扣出外,其餘款悉數逕解大學經費,無論軍餉如何困難,各機關不得挪移截收。各縣亦不得以抵納券及一切債票抵解,以維教育。所有擬將各縣田賦附加撥為國立廣東大學經費,及各軍民機關不得挪移截收,亦不得將抵納券債票抵解各緣由,理合備文呈請大元帥察核,准予分令軍民各機關飭所屬遵照,仍候指令祇遵」等情。據此,應予照准,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等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八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一號。
(註二) 原文為「十二度」,今增「年」字。

國父全集 三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