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籌款並指示辦報事復阮本疇函
為籌款並指示辦報事復阮本疇函
函電
004/05/31
191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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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籌款並指示辦報事復阮本疇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疇先生大鑒:叠接來書,均悉一切。昨承寄美金百元,已照收到。該款收條應列何名,望示知,俾囑煥庭照發。前說請代託葉君競生催收錢債案事,經代函及,料葉君當能為兄設法也。辦報一節,刻值時局未定,在內地開辦,尚非其時,希審慎行之,此覆,並頌臺安。孫文。五月三十一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241)。
國父全集
第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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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關係,凡所要求既經承認,且除公布外,另密約四條,所以為報酬者既如是,則夫己氏之求援,亦必實踐。惟驅逐黨人一節,則外交上之黠者不以為然。現時我輩對於某某,實無何等奢望,第以此地與內國消息較靈,取道返國較便,現時方着手進行,則礙難他去。某某國民與政府意見歧而為二,將來若果有事,政府即懷惡意,亦難實行,猶之滿清季年,元老本欲干涉我國革命,卒以民黨反對而止,是其前例也。夫己氏於去月曾授意京總商會,電詢帝袁之事於滬商會,求其同意,此後乃未見發表,或以內地憤交涉失敗,人心激昂,故不敵遽然做去耳。專覆,即頌大安。孫文。五月廿六日。
(註一) 據「鄧編手札」原件影印。
(註二) 原函未署年份,原作民國五年,惟函內有「密約四條」、「此地與內國消息較靈,取道返國較便」等語,可見先生其時仍在日本 。先生於民國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已返抵上海,此函應作於民國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為籌款並指示辦報事復阮本疇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疇先生大鑒:叠接來書,均悉一切。昨承寄美金百元,已照收到。該款收條應列何名,望示知,俾囑煥庭照發。
前說請代託葉君競生催收錢債案事,經代函及,料葉君當能為兄設法也。辦報一節,刻值時局未定,在內地開辦,尚非其時,希審慎行之,此覆,並頌臺安。孫文。五月三十一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241)。
為捐款事復葉獨醒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五月
獨醒仁兄同志鑒:五月十二日惠書,敬悉一切。承詢第一、二兩次捐款何以不發債券一節,查第三次捐款名單寄來在先,故先辦先寄。而尊處所開三次捐款人名總單,係四月二十三日始由飛島寄來,本月初旬始行收到。且尊處所開係三次總計之數,而不知此間已照第三次捐款名單先辦債券寄上,故就來單所開,應將第三次各人所捐數目除出,然後照
國父全集三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