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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財政委員會呈請令行滇軍總司令轉飭趙師長撤銷批准鴻源公司承收糞溺出口捐案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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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財政委員會呈請令行滇軍總司令轉飭趙師長撤銷批准鴻源公司承收糞溺出口捐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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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財政委員會呈請令行滇軍總司令轉飭趙師長撤銷批准鴻源公司承收糞溺出口捐案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3/12

西元日期

1924/03/12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財政委員會呈請令行滇軍總司令轉飭趙師長撤銷批准鴻源公司承收糞溺出口捐案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二日呈悉。候即如請令行滇軍總司令轉飭撤銷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三七號。

相關專有名詞
鴻源公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08

檢索詞出現頁次

貨不能同日而語,理合據情禀請鈞署察核,懇即咨令商運局轉飭所屬,嗣後對於程船出入,准予豁免征收,勿再留難,俾卹商艱等情。據此,除轉咨東江商運局禁止勒收外,理合據情呈請鈞座察核,俯賜令行東江商運局禁止勒收,以維程運而卹商艱,實為公便。」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候令飭東江商運局嚴行禁止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局長即便遵照辦理,勿稍玩忽。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九三號。

着籌設禁煙人犯裁判所並擬具條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着秘書長、大理院長、各部長、省長、市政廳長、公安局長籌議設立專一禁煙人犯裁判所,並擬條例。此令。孫文。十三、三、十二。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1/150)(周贈遺墨)。

裁撤東江北江商運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大元帥令:東江北江商運局均着裁撤。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令。

核覆財政委員會呈請令行滇軍總司令轉飭趙師長撤銷批准鴻源公司承
收糞溺出口捐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呈悉。候即如請令行滇軍總司令轉飭撤銷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八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三七號。

國父全集 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