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北江商運局局長韋榮熙呈擬具修正暫行章程乞予核准令
核覆北江商運局局長韋榮熙呈擬具修正暫行章程乞予核准令
公牘
013/03/11
19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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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北江商運局局長韋榮熙呈擬具修正暫行章程乞予核准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一日呈悉。查所擬暫行章程第二、第六兩條,文字尚應酌加修改,以期明晰。已於原章內批明,隨令發還。仰即查照妥繕,另文呈候核准施行可也。此令。計開:
第二條 繁盛地方下應加「除鐵路範圍外」六字。
第六條 各種運館下應加「除在粤漢鐵路範圍內開設之運館免予註冊外」十九字。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二三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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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
核覆北江商運局局長韋榮熙呈擬具修正暫行章程乞予核准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一日呈悉。查所擬暫行章程第二、第六兩條,文字尚應酌加修改,以期明晰。已於原章內批明,隨令發還。仰即查照妥繕,另文呈候核准施行可也。此令。計開:
第二條 繁盛地方下應加「除鐵路範圍外」六字。
第六條 各種運館下應加「除在粤漢鐵路範圍內開設之運館免予註冊外」十九字。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二三號。
核覆兩廣鹽運使趙士覲呈請令行東江商運局禁止勒收程船保護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一日呈悉。候令飭東江商運局嚴行禁止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三四號。
飭知東江商運局局長王棠禁止勒收程船保護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令東江商運局長王棠。為令飭事:據兩廣鹽運使趙士覲呈稱:「現據運商濟安公堂研究公會禀稱:頃接本堂會各程船報稱:各船入口駛至黃埔河面附近,有東江商運局兵艦喝令停船,勒繳保護費三五十元不等,始准放行通過,殊于運務大有窒礙等情。查商運局定章,原為保商而設,若攔途勒收保護費,擬與原定宗旨不符。況程船為餉項所關,更與百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三月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