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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誓詞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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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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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臨時大總統誓詞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01/01/01

西元日期

1912/01/01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臨時大總統誓詞(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元旦
顛覆滿清專制政府,鞏固中華民國,圖謀民生幸福;此國民之公意,文實遵之,以忠於國,為眾服務。至專制政府既倒,國內無變亂,民國卓立於世界,為列邦公認,斯時文當解臨時大總統之職。謹以此誓於國民。

注釋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一號(民國元年一月二十九日南京出版)。

相關專有名詞
滿清臨時大總統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257-258

檢索詞出現頁次

    用。
  一 所有籌餉局經費,須要監督批准,方能動支。
  一 所發捐冊,以寄到之日起,限期兩個月繳回清算,按名給發執照為憑;其捐數(註二)五元以上者,另行雙倍給發中華民國金幣票收執。
    美洲金山大埠致公總堂特啟。
(註一) 據黨史會藏「最新中國革命史」鉛印本(002/32)(此書封底面脫去,版本未詳,似為民國初年印行。)。黃季陸編「總理全集」(民國三十二年眾志書局出版,及民國三十三年近芬書屋版,以下簡稱「黃本」)列入此緣起及章程,「會本」因之,文字略有不同。
(註二) 「會本」為「捐款」,今據原文及「黃本」。

革命軍籌餉約章(註一) 民前一年(一九一一年)
第一款 凡認任軍餉至美金五元以上者,發回中華民國金幣票雙倍之數收執;民國成立之日,作民國寶通用,交納稅課,兌換實銀。
第二款 認任軍餉至百元以上者,除照第一款辦法之外,另行每百元記功一次,每千元記大功一次;民國成立之日,照為國立功之例,與軍士一體論功行賞。
第三款 凡得記大功者,於民國成立之日,可向民國政府請領一切實業優先利權。
第四款 以上約章,祇行於革命軍未起事之前;至革命軍起事之後,所有報效軍餉者,須照因糧局章程辦理。
  中華革命軍發起人孫文立
(註一) 據「最新中國革命史」。本約章同見「黃本」及「會本」,文字略有不同。

臨時大總統誓詞(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元旦

規章 民前一年六月――民國元年一月 二五七

顛覆滿清專制政府,鞏固中華民國,圖謀民生幸福;此國民之公意,文實遵之,以忠於國,為眾服務。至專制政府既倒,國內無變亂,民國卓立於世界,為列邦公認,斯時文當解臨時大總統之職。謹以此誓於國民。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一號(民國元年一月二十九日南京出版)。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元月 

第一章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第 一 條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第 二 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治全國之權。
第 三 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率海陸軍之權。
第 四 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締結條約之權。
第 五 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兼任免文武職員,但制定官制暨任免國務各員及外交專使,須參議院之同意。
第 六 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 七 條 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得升任之,但於大總統有故障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

第二章 參議院
第 八 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國父全集 二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