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中央銀行行長宋子文呈擬中央銀行基金公債條例飭部製交該行轉發令
核覆中央銀行行長宋子文呈擬中央銀行基金公債條例飭部製交該行轉發令
公牘
013/08/09
1924/08/09
59
核覆中央銀行行長宋子文呈擬中央銀行基金公債條例飭部製交該行轉發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九日呈及附件均悉。所擬中央銀行基金公債條例,尚屬妥洽,應准照辦。候令行財政部照製發給可也。附件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八八五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326
檢索詞出現頁次
一百四十元,亦擬改由職部軍需處代向各該撥款機關領取轉發,以明統系。所有擬懇仍將廣東陸軍測量局准由職部統屬管理,該局經費亦由職部領取轉發各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具呈恭呈,仰祈睿鑒核准,明令飭遵,至為公便」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准如所擬辦理。除令行參謀處遵照外,仰仍由該總司令分行知照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參謀長即便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訓令第四○七號。
核覆中央銀行行長宋子文呈擬中央銀行基金公債條例飭部製交該行轉
發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九日
呈及附件均悉。所擬中央銀行基金公債條例,尚屬妥洽,應准照辦。候令行財政部照製發給可也。附件存。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八月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三號大元帥指令第八八五號。
飭製發中央銀行基金公債條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八月九日
令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為令遵事:據中央銀行行長宋子文呈:「為擬訂公債條例,呈請飭部製交職行轉發,以符原案,仰祈鑒核施行事。竊職行資本奉准由政府擔任,并以借款撥充,業經訂入條例,並遵鈞命與洋商商定借款合同條件,隨時請示辦理。依該項合同條件之規定,計借款額毫銀一千萬元,完全為撥充職行資本之用,應由政府發給債票與債權人,并訂明十足交款,並無折扣,年息六厘,每年於六月一日付息一次。自債款交付後,前五年祇付利息,第六年起開始還本,每年攤還十分之二,至第十年本息還訖,即以銀行為債款抵押品,并准由債權者推舉一人為職行監事,已密呈鈞座核准在案。查職行資本既有條例規定,由政府擔任籌撥,則此項債票自應由政府印發,將來債款本息亦應由
國父全集三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