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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馮肇銘即率江固等艦來省候命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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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馮肇銘即率江固等艦來省候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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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着馮肇銘即率江固等艦來省候命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3/11

西元日期

1924/03/11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着馮肇銘即率江固等艦來省候命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着代理海防司令馮肇銘,即率江固並同式各艦來省候命。此令。孫文。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

相關人名
馮肇銘
相關地名
海防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06-107

檢索詞出現頁次

令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為訓令事:據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呈稱:「竊職部軍需局奉令改組後,所有以前經手收支事項,業經飭前軍需局長限期清理並呈報在案。惟職部經手發給各軍各機關伙食給養,自去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本年二月十九日止約四月有奇,其中收支情形,若不徹底清理,明白宣布,不足以昭大信而釋責任。茲為特別慎重起見,擬請帥座指派財政部重要專員審查清理,俟清理完竣即將收支總數刊冊公布。事關軍需要政,伏乞俯賜察核,批准施行」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部長遵照,即便遴派專員前往審核清理,以昭覈實。仍將遵辦情形報查。此令。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九○號。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查明廣東電政監督何家猷被控各節乞鑒核
示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日或十一日
  呈悉。既據查明何監督家猷任用之人確非逆黨,撤撤(註二)各員又屬咎有應得,自應免予置議。仰即轉飭該監督,以後對於電務固當認真整頓,然亦不宜失之操切,用人尤應一秉大公,誠信既孚則怨謗自息矣。附件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二○號。原令未署日期。按大元帥指令第二一六號及第二二一號發令日期分別為三月十日和十一日,酌定本件時間為十日或十一日。
(註二) 「撤撤」應為「裁撤」。

着馮肇銘即率江固等艦來省候命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着代理海防司令馮肇銘,即率江固並同式各艦來省候命。此令。孫文。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國父全集 一○六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

核覆北江商運局局長韋榮熙呈擬具修正暫行章程乞予核准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一日呈悉。查所擬暫行章程第二、第六兩條,文字尚應酌加修改,以期明晰。已於原章內批明,隨令發還。仰即查照妥繕,另文呈候核准施行可也。此令。計開:
  第二條 繁盛地方下應加「除鐵路範圍外」六字。
  第六條 各種運館下應加「除在粤漢鐵路範圍內開設之運館免予註冊外」十九字。
  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二三號。

核覆兩廣鹽運使趙士覲呈請令行東江商運局禁止勒收程船保護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一日呈悉。候令飭東江商運局嚴行禁止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三四號。

飭知東江商運局局長王棠禁止勒收程船保護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令東江商運局長王棠。為令飭事:據兩廣鹽運使趙士覲呈稱:「現據運商濟安公堂研究公會禀稱:頃接本堂會各程船報稱:各船入口駛至黃埔河面附近,有東江商運局兵艦喝令停船,勒繳保護費三五十元不等,始准放行通過,殊于運務大有窒礙等情。查商運局定章,原為保商而設,若攔途勒收保護費,擬與原定宗旨不符。況程船為餉項所關,更與百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三月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