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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廣東財政廳廳長鄭洪年呈請迅飭菸酒公賣局將批准合濟公司試辦火酒取締費案撤銷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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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廣東財政廳廳長鄭洪年呈請迅飭菸酒公賣局將批准合濟公司試辦火酒取締費案撤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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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核覆廣東財政廳廳長鄭洪年呈請迅飭菸酒公賣局將批准合濟公司試辦火酒取締費案撤銷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2/27

西元日期

1924/02/27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核覆廣東財政廳廳長鄭洪年呈請迅飭菸酒公賣局將批准合濟公司試辦火酒取締費案撤銷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呈悉。查現值統一財政之時,火酒捐既經該廳核准永裕公司商人李伯年承辦,自不能聽他商向其他機關藉名攙奪,致碍稅收。仰候令行財政部,轉飭廣東全省菸酒公賣局,即將批准合濟公司試辦火酒取締費之案撤銷,仍交還永裕公司辦理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七六號。

相關人名
李伯年鄭洪年
相關地名
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永裕公司合濟公司廣東全省菸酒公賣局廣東財政廳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083-084

檢索詞出現頁次

  呈悉。准如所擬減收。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七三號。

核覆欽廉高雷招撫使張啟榮擬呈該使署組織辦事簡章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呈及簡章均悉。該使專責在招致欽廉高雷各屬敵軍,使各該屬軍民聞風感化,毋抗義師,應擇各該屬相當地點,分派人員,就近辦理,毋須設立機關,驚虛聲而遺實際。尤不得在省會設置行署,致涉招搖。所呈組織簡章,擬設參謀軍務各處,實屬過於擴大,碍難核准。至在省會已設機關,應即一併撤銷。仰即懍遵勿違。簡章發還。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七五號。

飭伍朝樞保護照料美國人由滬來粵參觀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據美國人奇叻由上海來函內稱:三月六日偕同遊歷團七百人到港,分數日每日分班二百三十二人搭省港船來省,分日于下午兩點鐘往遊華林寺、長壽寺、花塔及大新街玉器等工場、織線等工場。請飭保護照料。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美國遊歷團將到粤」條。

核覆廣東財政廳廳長鄭洪年呈請迅飭菸酒公賣局將批准合濟公司試辦
火酒取締費案撤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呈悉。查現值統一財政之時,火酒捐既經該廳核准永裕公司商人李伯年承辦,自不能聽他商向其他機關藉名攙奪,致碍稅收。仰候令行財政部,轉飭廣東全省菸酒公賣局,即將批准合濟公司試辦火酒取締費之案撤銷,仍交還永裕公司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二月八三

辦理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七六號。

飭轉撤銷合濟公司試辦火酒取締費案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令大本營財政部部長葉恭綽。為令飭事:案據廣東財政廳廳長鄭洪年呈稱:「為呈請事:現准全省菸酒公賣局浦局長在廷咨開:現據全省酒稅合濟公司總商高大成呈稱:竊照火酒一物,其性最烈,以攙和成酒飲之,足以害人,故承辦酒稅章程,向有取締火酒之條,奈歷屆承商俱因稽查手續交涉繁難,逼得放棄,遂成為一虛例。近查此物銷流日廣,攙酒日多,以致酒稅收入大受影響,自非嚴加取締,不足以資補救。惟是徒託空言,難收實效,必須酌收取締費,以期容禁於征,但取締此項火酒有連帶關係,其所定費率及稽查手續,必須妥訂完善,酒稅方不受其影響。現擬根據商公司帶辦,以便實行取締。至所收款項,請酌提三成給商公司備充經費,其餘抽得之款,盡數照繳,以濟餉需,固可藉取締以護餉源,而政府亦可增收入以資補助。謹擬具辦理簡章呈請鈞鑒,如蒙照准,伏乞即行給諭開辦,庶早開抽一日,餉需得一日之益。除俟批准後再將詳細章程妥擬呈核外,所有擬請帶辦取締火酒緣由,理合備文連同簡章呈請鈞局察核,俯賜照准施行,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等情,並呈繳簡章一扣到局。據此,查火酒一物,以之攙入酒內,實屬有碍衛生,故酒稅定章,本有取締火酒之條,現該商所擬嚴加取締,酌收費用,係容禁於征之意,而於公家收入亦不無少補,所請帶辦,尚屬可行。惟未據認定餉額,祇可作為試辦,一俊試辦期滿,再行體察情形,核定餉額,責令包收包繳。當經核明准予試辦三月,並飭尅日繳納保證金二千元來局,再行給發示諭開辦。批飭遵照去後,旋據該商呈繳保證金二千元前來,並定期二月一日開抽,自應准予帶辦,除給示諭開辦外,相應將取締火酒簡章一紙,咨送貴廳查照等由。准此,查此項火酒捐,前經職廳核准永裕公司商人李伯年認繳,第一年餉銀陸萬六千元,遞加至第三年餉銀九萬元,包征包解,原以火酒一物本屬燃料,其性最烈,內地奸商,往往有攙合土酒發售,於衛生最有妨碍,自應嚴加取締,訂定捐章令發遵守,核與來咨所見大致相同。至謂酒稅定章,本有取締火酒條文,不知酒稅條文,原由職廳訂定,雖暫時劃交浦局長
國父全集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