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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段祺瑞告以決定入京日期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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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段祺瑞告以決定入京日期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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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段祺瑞告以決定入京日期電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13/12/29

西元日期

1924/12/29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致段祺瑞告以決定入京日期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段執政勛鑒:前電諒達。兩日以來,所患略減,與醫生商酌,決定於三十一日入京。惟養病期內,仍當暫屏一切,以期速愈。知關遠注,謹以奉聞。孫文、艷、印。

注釋

(註一) 據北京「順天時報」(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山電告來京」條。

相關人名
段祺瑞
相關地名
北京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五冊

頁次

568

檢索詞出現頁次

致段祺瑞告以決定入京日期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段執政勛鑒:前電諒達。兩日以來,所患略減,與醫生商酌,決定於三十一日入京。惟養病期內,仍當暫屏一切,以期速愈。知關遠注,謹以奉聞。孫文、艷、印。
(註一) 據北京「順天時報」(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山電告來京」條。

復清室內務府認為優待條件不應恢復函(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九月
  對於此事之意見,以為由法律常理而論,凡條件契約義在公守,若一方既已破棄,則難責他方之遵守。民國元年之所以有優待條件者,蓋以當時清室既允放棄政權,贊成民治,消除兵爭,厚恤民生,故有優待條件之崇報。然猶以國體既易民主,則一切君主制度儀式必須力求芟除,一以易民羣之視聽,一以杜帝制之再見。故於優待條件第三款載明「大清皇帝辭位以後,暫在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又於民國三年清皇室優待條件善後辦法中第二款載稱「清皇室對於政府文書及其他履行公權私權之文書契約,通用民國紀元,不通用舊曆及舊時年號」。第三款載稱「清帝諭告及一切賞賜,但行於宗族家庭以其屬下人等,其對於官民贈給以物品為限,所有賜謚及其他榮典概行廢止」。凡此諸端所以杜漸防微者至為周至,非但以謀民國之安全,亦欲使清皇室之心迹有以大白於國人也。乃自建國以來,清室既始終未踐移宮之約,而與公書契券仍沿用「宣統」年號,對於官吏之頒給榮典賜謚等亦復相仍不改,是於民國元年優待條件及民國三年優待條件善後辦法中清室應履行之各款,已悉行破棄。逮民國六年復辟之舉,乃實犯破壞國體之大眚,優待條件之效用至是乃完全毀棄無餘。清室已無再責民國政府踐履優待條件之理,雖清室於復辟失敗以後,自承斯舉為張勳迫脅而成。
斯言若信,則張勳乃為清室之罪人。然張勳既死,清室又予以忠武之謚,是實為獎亂崇叛,明示國人以張勳之大有造於清室,而復辟之舉,實為清室所樂從。事實具在,俱可覆按。
  綜斯諸端,則民國政府對於優待條件勢難再繼續履行。吾所以認十一月間攝政內閣之修改優待條件,及促清室移宮
國父全集五六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