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致書香港總督卜力,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治平章程」,請轉商各國予以贊成 detail

:::

致書香港總督卜力,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治平章程」,請轉商各國予以贊成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95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興中會的成立中國同盟會的成立
題名

致書香港總督卜力,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治平章程」,請轉商各國予以贊成

民國紀年

民國紀元前十二年

干支紀年

庚子

西元紀年

一九○○年

時間備註

舊曆月日

六月

新曆(西曆)月日

七月

國父年歲

35

全文內容

自李鴻章離港北上,港穗人士憂慮動亂波及南省,港督同表關切,對於先生尤表同情,何啟  因擬一函,並附「治平章程」六則,經先生在佐渡丸閱讀簽名,楊衢雲、陳少白、謝纘泰、鄭  士良、鄧蔭南、史堅如、李柏諸人亦先後簽名,是日,送陳港督。函中略謂:「竊某等十數年  來,早慮滿政府庸懦失政,既害本國,延及友邦。」「用是不憚勞悴,先事預籌,力謀變正,  以杜後患,不期果有今日之禍。當此北方肇事,大局已搖,各省地方勢將糜爛,受其害者,不  特華人也。」「故某等不嫌越分,呈請助力,以襄厥成,願借殊勳,改造中國,則內無反側,  外固邦交,受其利者,又不特華人已也。」因指陳滿清政府之積弊云:
「朝廷要務,決於滿臣,紊政弄權,惟以貴選,是謂任私人。文武兩途,專以賄進,能員循  吏,轉在下僚,是謂屈俊傑。失勢則媚,得勢則驕,面從心違,交鄰慣技,是謂尚詐術。較量  強弱,恩可為仇,朝得新歡,夕忘舊好,是謂凟邦交。外和內狠,匿怨計嫌,釀禍伏機,屢思  報復,是謂嫉外人。上下交征,縱情濫耗,民膏民血,疊剝應需,是為虐民庶。鍛鍊黨罪,殺  戮忠臣,杜絕新機,閉塞言路,是謂仇志士。嚴刑取供,獄多瘐斃,寧枉毋縱,多殺示威,是  謂尚殘刑。」「平治章程」六款則為:一、遷都於適中之地。如南京、漢口等處,擇而都之,  以便辦理交涉及各省往來之程。二、於都內立一中央政府,以總其成,於各省立一自治政府,  以資分理。所謂中央政府者,舉民望所歸之人為之首,統轄水陸各軍,宰理交涉事務。惟其主  權仍在憲法權限之內,設立議會,由各省貢士若干名以為議員,以駐京公使為暫時顧問局員。  所謂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選派駐省總督一人,以為一省之首,設立省議會,由各縣貢士若  干名以為議員,所有該省之一切政治、徵收、正供,皆有全權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遙制。惟於  年中所入之款,按額撥解中央政府,以為清洋債、供軍餉及宮中府中費用。省內之民兵隊及警  察隊部,俱歸自治政府節制,以本省人為本省官,然必由省議會內公舉。至於會內之代議士,  本由民間選定;惟新定之始,法未大備,暫由自治政府擇之,俟至若干年始歸民間選舉,以目  前各國之總領事為暫時顧問局員。三、公權利於天下。如關稅等類,如有增改,必先與列國妥  議而行。又如鐵路、礦產、船政、工商各業,均宜分沾利權;教士、教堂、旅店,一律保護。  四、增文武官俸。內外文官廩祿從豐,自能廉潔持躬,公忠體國。其有及年致仕者,給以年  俸,視在官之久暫,定恩額之多少,若為國捐軀,則撫養其身後。五、平其政刑。大小訟務,  仿歐美之法,立陪審人員,許律師代理,務為平允,不以殘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六、變科  舉為專門之學。如文學、科學、律學等,俱分門教授,學成之後,因材器使,毋雜毋濫。(註十七)

注釋

(註十七) 「國父全集」第二冊,五──七頁;吳相湘:「孫逸仙先生傳」上冊,二七三頁。

相關人名
卜力史堅如李鴻章陳少白陳滿楊衢雲鄧蔭南鄭士良謝纘泰
相關地名
中國南京香港漢口
相關專有名詞
平治章程香港總督滿清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上冊

頁次

0164-0166

檢索詞出現頁次

啟。」次日,先生偕宮崎及清藤自神戶赴橫濱,宮崎、清藤轉往東京。(註十六)
致書香港總督卜力,歷數滿清政府罪狀,並擬訂「治平章程」,請轉商各國予以贊成。
   自李鴻章離港北上,港穗人士憂慮動亂波及南省,港督同表關切,對於先生尤表同情,何啟因擬一函,並附「治平章程」六則,經先生在佐渡丸閱讀簽名,楊衢雲、陳少白、謝纘泰、鄭士良、鄧蔭南、史堅如、李柏諸人亦先後簽名,是日,送陳港督。函中略謂:「竊某等十數年來,早慮滿政府庸懦失政,既害本國,延及友邦。」「用是不憚勞悴,先事預籌,力謀變正,以杜後患,不期果有今日之禍。當此北方肇事,大局已搖,各省地方勢將糜爛,受其害者,不特華人也。」「故某等不嫌越分,呈請助力,以襄厥成,願借殊勳,改造中國,則內無反側,外固邦交,受其利者,又不特華人已也。」因指陳滿清政府之積弊云:
   「朝廷要務,決於滿臣,紊政弄權,惟以貴選,是謂任私人。文武兩途,專以賄進,能員循吏,轉在下僚,是謂屈俊傑。失勢則媚,得勢則驕,面從心違,交鄰慣技,是謂尚詐術。較量
(註十六)「國父全集」第四冊,一九頁,中央黨史會編訂,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出版,臺北。函內「原 公」即原禎,「衢君」即楊衢雲,「弼君」即鄭弼臣(士良),「福君」即福本誠,「李君香某」真實 姓名待考;宮崎滔天:「三十三の夢」,二五四頁。

國父年譜 民元前十二年(一九○○) 三十五歲 一六四

強弱,恩可為仇,朝得新歡,夕忘舊好,是謂凟邦交。外和內狠,匿怨計嫌,釀禍伏機,屢思報復,是謂嫉外人。上下交征,縱情濫耗,民膏民血,疊剝應需,是為虐民庶。鍛鍊黨罪,殺戮忠臣,杜絕新機,閉塞言路,是謂仇志士。嚴刑取供,獄多瘐斃,寧枉毋縱,多殺示威,是謂尚殘刑。」「平治章程」六款則為:一、遷都於適中之地。如南京、漢口等處,擇而都之,以便辦理交涉及各省往來之程。二、於都內立一中央政府,以總其成,於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資分理。所謂中央政府者,舉民望所歸之人為之首,統轄水陸各軍,宰理交涉事務。惟其主權仍在憲法權限之內,設立議會,由各省貢士若干名以為議員,以駐京公使為暫時顧問局員。
  所謂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選派駐省總督一人,以為一省之首,設立省議會,由各縣貢士若干名以為議員,所有該省之一切政治、徵收、正供,皆有全權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遙制。惟於年中所入之款,按額撥解中央政府,以為清洋債、供軍餉及宮中府中費用。省內之民兵隊及警察隊部,俱歸自治政府節制,以本省人為本省官,然必由省議會內公舉。至於會內之代議士,本由民間選定;惟新定之始,法未大備,暫由自治政府擇之,俟至若干年始歸民間選舉,以目前各國之總領事為暫時顧問局員。三、公權利於天下。如關稅等類,如有增改,必先與列國妥議而行。又如鐵路、礦產、船政、工商各業,均宜分沾利權;教士、教堂、旅店,一律保護。
  四、增文武官俸。內外文官廩祿從豐,自能廉潔持躬,公忠體國。其有及年致仕者,給以年俸,視在官之久暫,定恩額之多少,若為國捐軀,則撫養其身後。五、平其政刑。大小訟務,
國父年譜民元前十二年(一九○○)三十五歲一六五

仿歐美之法,立陪審人員,許律師代理,務為平允,不以殘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六、變科舉為專門之學。如文學、科學、律學等,俱分門教授,學成之後,因材器使,毋雜毋濫。(註十七)
七月初一日(七月二十六日)唐才常召集國會於上海張園,舉容閎、嚴復為正副會長。
   唐才常以自立會名義近於激烈,未易普遍,乃以挽救時局為詞,於是日邀請滬上維新人士開國會於上海張園,到容閎、嚴復、章炳麟、文廷式、吳葆初、葉浩吾、宋恕、沈藎、張通典、龍澤厚等八十餘人,由葉浩吾主席,宣佈開會之宗旨是:一、不認通匪矯詔之偽政府;二、聯合外交;三、平內亂;四、保全中國自主;五、推廣支那未來之文明進化。(註十八)並定名為中國議會,選舉容閎、嚴復分任正副會長,唐才常為總幹事,林圭、沈藎、狄葆元等十人為幹事。容閎駐上海主持外交事務,黎科則在漢口擔任對租界交涉事務。由容閎起草英文對外宣言,有「決定不認滿洲政府有統治清國之權」等語。日人田野橘次發刊同文日報,鼓吹革命,不遺餘力,頗足為唐等之助。林圭亦在漢口設軍事機關,散發富有票,以招待黨眾。林並作書託容星
(註十七)「國父全集」第二冊,五──七頁;吳相湘:「孫逸仙先生傳」上冊,二七三頁。
(註十八) 丁文江:「梁任公先生年譜長編初稿」上冊,一三○──一三一頁引孫仲愚:「日益齋日記」,「日記」稱大會地點為愚園之南新廳。

國父年譜 民元前十二年(一九○○) 三十五歲 一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