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廣東省長楊庶堪併案核議警監學校歸屬及改辦令
飭廣東省長楊庶堪併案核議警監學校歸屬及改辦令
公牘
013/03/21
19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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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廣東省長楊庶堪併案核議警監學校歸屬及改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飭事:案據廣東全省警務處處長吳鐵城呈稱:「呈為呈請將警監學校撥歸職處管轄,改辦高等警察學校以養成警務人材事。竊查警察行政,原屬內務行政之最重要部分,所有維持地方公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關係至鉅,而辦理能否妥善,胥視警務人材之多寡以為衡。光緒末年專為養成警務人材,經設高等警察學堂一所,向歸巡警道管轄。民國成立,由警察廳照舊接管,十年以來,熟悉警務人員,半由該校出身,足見具有成績。惟自龍濟光寇粤,事事摧殘,遽令停辦,祇因當時仍有多數學生未畢業,遂移歸高等檢察廳接收,改辦監獄學校。但監獄一科用途甚狹,每次招生均難足額,因復易名為警監學校,自大理院成立,又移歸大理院直接管理。查該校因陋就簡,毫無精神,一切經費全恃徵收學費支持,因循至今,迄無起色。日前奉令規復全省警務處,仰見我大元帥注重警政之深意,鐵城輇材,忝膺重任,日久籌畫,計非推廣警察區域,不足以策全省治安,且大元帥以黨治國,現值改組伊始,尤非使警政人員曉然於吾黨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精神,不足以發揚民治,一有緩急,並收指臂之功。鐵城為整頓警政發揚黨義起見,需用有主義的警務人材較前尤亟,而細察警監學校現時辦理情形,斷難應時勢之要求,故特擬請大元帥令將警監學校撥歸職處管轄,改辦廣東高等警察學校,規復警察教育,養成有主義的警務人材,於警政前途、於黨務前途均不無微補。並擬由職處派委籌備主任一員規畫一切,以便從速改組。所有擬請改辦高等警察學校緣由,理合呈請訓令祇遵」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據總檢察廳、廣東高等檢察廳呈請將警監學校撥歸管轄,均經令行該省長議覆在案。茲復據呈前情,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省長遵照併案核議,具覆酌奪。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一三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129-130
核覆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呈覆已遵諭轉飭各部隊對於稅厘加二
之款不得截留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九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七五號。
核覆管理粵漢鐵路事務陳興漢呈覆辦理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等暨柴
行代表賴星池等呈請救濟柴荒一案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呈悉。原件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九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七六號。三月十九日陳興漢呈:為救濟柴荒,已將運柴車費准減三分之一:此外,仍請嚴令駐防各軍不得藉保護為名重迭索費,以收成效。
核覆廣東全省警務處處長吳鐵城呈請將警監學校撥歸該處管轄改辦
高等警察學校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呈悉。仰候令行廣東省長核議覆奪。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九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七七號。
飭廣東省長楊庶堪併案核議警監學校歸屬及改辦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三月 一二九
令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飭事:案據廣東全省警務處處長吳鐵城呈稱:「呈為呈請將警監學校撥歸職處管轄,改辦高等警察學校以養成警務人材事。竊查警察行政,原屬內務行政之最重要部分,所有維持地方公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關係至鉅,而辦理能否妥善,胥視警務人材之多寡以為衡。光緒末年專為養成警務人材,經設高等警察學堂一所,向歸巡警道管轄。民國成立,由警察廳照舊接管,十年以來,熟悉警務人員,半由該校出身,足見具有成績。惟自龍濟光寇粤,事事摧殘,遽令停辦,祇因當時仍有多數學生未畢業,遂移歸高等檢察廳接收,改辦監獄學校。但監獄一科用途甚狹,每次招生均難足額,因復易名為警監學校,自大理院成立,又移歸大理院直接管理。查該校因陋就簡,毫無精神,一切經費全恃徵收學費支持,因循至今,迄無起色。日前奉令規復全省警務處,仰見我大元帥注重警政之深意,鐵城輇材,忝膺重任,日久籌畫,計非推廣警察區域,不足以策全省治安,且大元帥以黨治國,現值改組伊始,尤非使警政人員曉然於吾黨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之精神,不足以發揚民治,一有緩急,並收指臂之功。鐵城為整頓警政發揚黨義起見,需用有主義的警務人材較前尤亟,而細察警監學校現時辦理情形,斷難應時勢之要求,故特擬請大元帥令將警監學校撥歸職處管轄,改辦廣東高等警察學校,規復警察教育,養成有主義的警務人材,於警政前途、於黨務前途均不無微補。並擬由職處派委籌備主任一員規畫一切,以便從速改組。所有擬請改辦高等警察學校緣由,理合呈請訓令祇遵」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據總檢察廳、廣東高等檢察廳呈請將警監學校撥歸管轄,均經令行該省長議覆在案。茲復據呈前情,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省長遵照併案核議,具覆酌奪。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一三號。
飭詳查廣州市內駐軍地點人數兵房築好即移駐郊外他處部隊禁止來
省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將市內駐軍地點及人數詳為調查,以便計劃。一俟租捐征收有着,即行開始建築,悉將市內軍隊移出郊外。其原駐
國父全集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