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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軍政府對內宣言書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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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軍政府對內宣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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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華民國軍政府對內宣言書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宣言及文告

民國日期

007/07/24

西元日期

1918/07/24

國父年歲

53

全文內容

中華民國軍政府對內宣言書(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註二)
(銜略)中華民國七年五月十八日國會非常會議,既修正軍政府組織大綱,紹儀、繼堯、廷芳、文、葆懌、榮廷、春煊等,猥以庸愚,被選政務總裁。既宣布就職,建立軍府,謹昭告於天下曰:
自民國肇基,約法斯締,由約法產生國會。國會者,唯一之立法機關也。惟我國憲法,既未經正式宣布,則所應恪守者,唯此約法。約法無解散國會之條,解散之者,即為非法。惟若輩每以國會不良為藉口,不知其中分子容,或有不滿人意者,然不得因此解散其機關。即如國家建官分職,不能盡決為奉公守法。然未聞因此咸取消其名義。行政且然,何況立法。顧前此艱難恢復之國會,何以再蹈解散覆轍,則以段祺瑞思假外交政策,專制國事,遂倒行逆施而不恤也。
蓋自德人以潛艇封鎖戰略,加危害於中立國,我國對德問題,緣此而起。始則警告,繼則絕交。當段祺瑞將絕交案提出國會時,贊成者居四分之三,是國會對德意見本與協約國取一致行動。及對德宣戰案提出,段祺瑞深懼國會窺見其借外固權之隱衷,不待國會議決,嗾使黨徒,號召無賴,圍困國會,毆辱議員。於是,發生六年六月十二日挾迫解散國會之事,倪嗣冲首倡叛變之事,張勳乘機復辟之事。總統被逐,元凶恣睢,叛人之黨,爭冒功首,是非混淆,國法蕩然。北廷遂得恣所欲為,悍然設非法之參議院,通過非法之國會組織及選舉法。現又賄賂公行,選舉非法之國會議員,是今之民國已名存而實亡矣。
夫國會解散以來,某等或奔走滬、粤,籌議護法;或料簡軍實,共靖國難。海軍將士同具護法決心,程前總長(註三)率艦隊南下。國會議員,亦開非常會議於廣州,於中華民國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公佈軍政府組織大綱,於是,護法大業,始有所寄。其粤、桂、滇、黔、川、湘六省,咸知矢誠衛國。羽檄飛傳,則三軍感泣;義旗所指,則羣奸褫魄。信人心之不死,國命之有托也。乃者國會已於本年六月十二日在廣州開正式會議,議員陸續南下,法定人數,計日可足。而某適承負托,非使國會恢復、約法完全回其效力,不敢自荒厥職。曩者,某等念邦基新造,靡堪多難,屢有和平之提議,而所要求,又祇恢復國會一事,惟北廷深閉固拒,絕無誠意。即最近庚電,聲明如不簽亡國之約,我即罷兵和平解決,而北廷務為粉飾之詞,絕棄和平之議。
蓋非法政府為段祺瑞攘據以來,借外債、賣物產,擅結條款,濫購軍械,假參加歐戰之名,行殘殺國民之實;且包買鴉片,破壞禁烟條約,縱容徐樹錚擅殺陸建章,跡其怙惡罔利之行,純為窮兵賊民之計。遂使北軍所至,城市為墟。湖南長沙、株州各屬,房屋遭焚燬,人民被屠戮,尤其明證。民心憤慨,誓掃凶逆。
粤、桂、滇、黔、川、湘六省,既早以擁護國會恢宏約法為職志,其閩、鄂、陝、豫、浙、贛諸省,或特起雄師,克復州郡;或陰謀附義,待時而動者,咸存見義勇為之心,具剪此朝食之慨,以此護法,安有不達者哉?然國家大政不得已而訴諸武力,誠可痛心。果北廷悔禍,宣布遵守約法,恢復國會,自可銷除兵氣,共維國本。
凡我國民,其見茲誠悃,一乃心力,為軍政府後盾。民國不拔之基,實嘉賴之。特此通告,咸使聞知。中華民國軍政府政務總裁唐紹儀、唐繼堯、伍廷芳、孫文、林葆懌、陸榮廷、岑春煊。敬。

注釋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八月二日)。
(註二) 原文未署月份,按:孫先生接受政務總裁職務為七月十六日,據此推斷此電發表之月份應為七月,時孫先生已抵上海,此電則係
    由廣州發出者。
(註三)指海軍總長程璧光。

相關人名
伍廷芳岑春煊林葆懌段祺瑞倪嗣冲唐紹儀唐繼堯徐樹錚張勳陸建章陸榮廷
相關地名
和平長沙株州湖南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中華民國軍外交政策協約國約法軍政府軍政府組織大綱參議院國會非常會議復辟護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077-078

檢索詞出現頁次

中華民國軍政府對內宣言書(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註二)

  (銜略)中華民國七年五月十八日國會非常會議,既修正軍政府組織大綱,紹儀、繼堯、廷芳、文、葆懌、榮廷、春煊等,猥以庸愚,被選政務總裁。既宣布就職,建立軍府,謹昭告於天下曰:
  自民國肇基,約法斯締,由約法產生國會。國會者,唯一之立法機關也。惟我國憲法,既未經正式宣布,則所應恪守者,唯此約法。約法無解散國會之條,解散之者,即為非法。惟若輩每以國會不良為藉口,不知其中分子容,或有不滿人意者,然不得因此解散其機關。即如國家建官分職,不能盡決為奉公守法。然未聞因此咸取消其名義。行政且然,何況立法。顧前此艱難恢復之國會,何以再蹈解散覆轍,則以段祺瑞思假外交政策,專制國事,遂倒行逆施而不恤也。
  蓋自德人以潛艇封鎖戰略,加危害於中立國,我國對德問題,緣此而起。始則警告,繼則絕交。當段祺瑞將絕交案提出國會時,贊成者居四分之三,是國會對德意見本與協約國取一致行動。及對德宣戰案提出,段祺瑞深懼國會窺見其借外固權之隱衷,不待國會議決,嗾使黨徒,號召無賴,圍困國會,毆辱議員。於是,發生六年六月十二日挾迫解散國會之事,倪嗣冲首倡叛變之事,張勳乘機復辟之事。總統被逐,元凶恣睢,叛人之黨,爭冒功首,是非混淆,國法蕩然。北廷遂得恣所欲為,悍然設非法之參議院,通過非法之國會組織及選舉法。現又賄賂公行,選舉非法之國會議員,是今之民國已名存而實亡矣。
  夫國會解散以來,某等或奔走滬、粤,籌議護法;或料簡軍實,共靖國難。海軍將士同具護法決心,程前總長(註三)率艦隊南下。國會議員,亦開非常會議於廣州,於中華民國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公佈軍政府組織大綱,於是,護法大業,始有所寄。其粤、桂、滇、黔、川、湘六省,咸知矢誠衛國。羽檄飛傳,則三軍感泣;義旗所指,則羣奸褫魄。信人心之不死,國命之有托也。乃者國會已於本年六月十二日在廣州開正式會議,議員陸續南下,法定人數,計日可足。而某適承負托,非使國會恢復、約法完全回其效力,不敢自荒厥職。曩者,某等念邦基新造,靡堪多難,屢有和平之提議,而
宣言及文告民國七年五月──七月七七

所要求,又祇恢復國會一事,惟北廷深閉固拒,絕無誠意。即最近庚電,聲明如不簽亡國之約,我即罷兵和平解決,而北廷務為粉飾之詞,絕棄和平之議。
  蓋非法政府為段祺瑞攘據以來,借外債、賣物產,擅結條款,濫購軍械,假參加歐戰之名,行殘殺國民之實;且包買鴉片,破壞禁烟條約,縱容徐樹錚擅殺陸建章,跡其怙惡罔利之行,純為窮兵賊民之計。遂使北軍所至,城市為墟。
湖南長沙、株州各屬,房屋遭焚燬,人民被屠戮,尤其明證。民心憤慨,誓掃凶逆。
  粤、桂、滇、黔、川、湘六省,既早以擁護國會恢宏約法為職志,其閩、鄂、陝、豫、浙、贛諸省,或特起雄師,克復州郡;或陰謀附義,待時而動者,咸存見義勇為之心,具剪此朝食之慨,以此護法,安有不達者哉?然國家大政不得已而訴諸武力,誠可痛心。果北廷悔禍,宣布遵守約法,恢復國會,自可銷除兵氣,共維國本。
  凡我國民,其見茲誠悃,一乃心力,為軍政府後盾。民國不拔之基,實嘉賴之。特此通告,咸使聞知。中華民國軍政府政務總裁唐紹儀、唐繼堯、伍廷芳、孫文、林葆懌、陸榮廷、岑春煊。敬。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八月二日)。
(註二) 原文未署月份,按:孫先生接受政務總裁職務為七月十六日,據此推斷此電發表之月份應為七月,時孫先生已抵上海,此電則係由廣州發出者。
(註三)指海軍總長程璧光。

軍政府對友邦之宣言書(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八月
  中華民國軍政府改組既成立,政務總裁謹宣言於我同盟國及諸友邦,俾知此次南北搆兵之原始、護法之目的,與夫爭端之所在,兩方之曲直,以聽世界之判決焉。此次搆兵之總因則在段祺瑞及其北方武人派肆行其武力主義;而其近因則為以非法解散國會。溯自一九一七年二月德人採用無限制之潛艇政策,國際公法破滅無餘,美國政府邀中立國籌對付之策。我中華民國,因此對德始而抗議,繼而絕交。時主持其事者,為大總統黎元洪、國務總理段祺瑞、外交總長伍廷
國父全集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