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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凡在南洋各埠運動者需經本黨總理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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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批凡在南洋各埠運動者需經本黨總理委任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3/11/26

西元日期

1914/11/26

國父年歲

49

全文內容

批凡在南洋各埠運動者需經本黨總理委任(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答以所言甚是,此間近正議獎勵章程,與足下所見不約而同。以後有款當直寄此地,以歸統一。令黨務部長發一通告南洋各埠,凡非有本黨總理委任,而自行借名某處設統籌部而來籌款者,謀概行謝絕,則所稱同志到各埠運動,雖屬個(註二)人行為,亦必由各支部查明其人已立誓約服從新章否,如尚未立誓約者,支部當勸告即行立誓,如不聽從,當則阻止,勿俾到處招搖,以偽亂真為要。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964)。日期據來函。
(註二) 增一「個」字。

相關人名
總理
相關地名
南洋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102

檢索詞出現頁次

批凡在南洋各埠運動者需經本黨總理委任(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答以所言甚是,此間近正議獎勵章程,與足下所見不約而同。以後有款當直寄此地,以歸統一。令黨務部長發一通告南洋各埠,凡非有本黨總理委任,而自行借名某處設統籌部而來籌款者,謀概行謝絕,則所稱同志到各埠運動,雖屬個(註二)人行為,亦必由各支部查明其人已立誓約服從新章否,如尚未立誓約者,支部當勸告即行立誓,如不聽從,當則阻止,勿俾到處招搖,以偽亂真為要。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964)。日期據來函。
(註二) 增一「個」字。

批釋加蓋指印之意義(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第三次革命之後,決不如第一次之糊塗,將全國人民名之曰國民;必其有心贊成共和,而宣誓註冊者,乃得名之曰國民。然至成功之日,其宣誓註冊之人,自然爭先恐後,舉國若狂,亦恐根底不固,易為巧詐借名取利,容易把真心原始之革命黨推翻,如袁氏近日之所為。故定事前首義黨人有優先權利,選舉執政當在首義黨人,民國乃能鞏固。然到時冒稱為首義黨人,欲得元勳公民權者,必紛紛也。如第一次之官僚劣紳,向來反對革命,殺戮黨人;及一旦革命成功,此輩則爭先自號為老革命黨,把持一方權利,而向日真心革命志士,且多被此輩殺戮,真偽莫分,熱誠志士,成敗俱遭慘禍,實可痛也!故第三次成功之後,欲防假偽,當以指模為證據。蓋指模人人不同,終身不改,無論如何巧詐,終不能作偽也,此本黨用指模之意也。他日革命成功,全國人民,亦當以指模為識別,以防假偽,此至良之法也。務望將此意向同志解釋明白,不必以外國有用於犯人而生忌諱,至壞良法美義,以至將來自誤也。蓋他日必再有冒充老革命者出,而吾黨之真同志,若無指模為證,則將何以識別?故認定以指模為判真偽,當為一定之辦法,真正同志,無指模為憑,則自誤也。況今日之法,乃欲他日行之於全國國民者也,吾黨為首義尚不肯為,他日全國更何能望其一律遵行也。倘
國父全集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