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南善後會議暫行細則
贛南善後會議暫行細則
規章
013/10/10
19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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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南善後會議暫行細則第 一 條 本會未到贛城以前,以委員長所在地為善後會議地點,先由秘書通知,左列人員均得列席:
一、善後委員;
一、縣知事;
一、各縣各鄉法定團體之代表;
一、本地聲望素著之正紳。
督催員、宣傳員、調查員及關係人,均得到會聲明事實。第 二 條 凡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呈請為善後委員會委員:
一、地方聲望素著,曾在高等專門大學畢業者;
一、曾任省議會議員者;
一、曾任縣知事以上無劣跡者。第 三 條 善後會議由秘書處先列議題,會議時由書記官作議事大略。
國父全集
第九冊
456-457
贛南善後條例
第 一 條 贛南區域,由軍政時期至訓政時期,設贛南善後委員會,直隸於大元帥,辦理贛南全區一切善後事宜。
第 二 條 贛南善後委員會委員長,由大元帥任命之。
第 三 條 贛南善後委員會得於所轄區域十七縣內,每縣遴選委員一人,由委員長呈請大元帥任命之。
第 四 條 關於贛南善後委員會議決各行政事項,由委員長督率各委員分別處理。
第 五 條 關於善後重大事件,得隨時呈請大元帥核示遵行。
第 六 條 善後會議議決各事項,以到會委員過半數之決定,由委員長分別執行,遇有緊急事件,委員長得逕以命令行之。
第 七 條 任用知事及關稅釐卡各員,遵照江西地方暫行官吏任用條例辦理。
第 八 條 關於徵發各事項,由委員長督率各委員分別負責辦理。
第 九 條 關於應辦一切善後行政事宜,須經委員會議議決,再行斟酌緩急,次第施行。
第 十 條 委員會會議規則及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十一 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贛南善後會議暫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會未到贛城以前,以委員長所在地為善後會議地點,先由秘書通知,左列人員均得列席:
一、善後委員;
一、縣知事;
一、各縣各鄉法定團體之代表;
國父全集 四五六
一、本地聲望素著之正紳。
督催員、宣傳員、調查員及關係人,均得到會聲明事實。
第 二 條 凡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呈請為善後委員會委員:
一、地方聲望素著,曾在高等專門大學畢業者;
一、曾任省議會議員者;
一、曾任縣知事以上無劣跡者。
第 三 條 善後會議由秘書處先列議題,會議時由書記官作議事大略。
江西地方暫行官吏任用條例
第 一 條 江西地方大小官吏,除簡任職外,由江西善後委員會就左列人員中,選擇資格相當者,分別薦請大本營委署:
一、大元帥發交任用者;
二、各軍從軍官佐有相當資格學力勞績者,但現職軍官不得兼任;
三、在江西地方素著聲望,曾在高等專門大學畢業,情殷為本軍效力者。
第 二 條 凡官吏之不稱職者,委員會得隨時呈報大本營撤換。
第 三 條 官吏任期以十個月為一任。
第 四 條 官吏有貪賍枉法者,以軍法懲治。
第 五 條 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
第 六 條 本條例於公布日施行。
規章 民國十三年十月 四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