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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黃興聯名致伍廷芳規定議和日期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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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黃興聯名致伍廷芳規定議和日期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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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與黃興聯名致伍廷芳規定議和日期電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1/01/14

西元日期

1912/01/14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與黃興聯名致伍廷芳規定議和日期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千急。上海議和代表伍廷芳鑒:請公便宜行事,議定日數,約以十四日為期。孫文、黃興。印。

注釋

(註一) 據「共和關鍵錄」。

相關人名
伍廷芳黃興
相關地名
上海定日
相關專有名詞
上海議和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179

檢索詞出現頁次

屬,及潁、霍兩縣,在城則苛捐勒派,在鄉則擄掠姦淫」等語。查我軍素稱義師,中外共見,倪電所稱,難保無誣衊之處。請轉飭皖北各軍,務宜嚴守紀律,認真訓練,以保義師之名譽,勿令敵軍有所藉口,是為至要。總統。寒。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一月二十日)。

復揚州淮南運商勸勿停運食鹽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揚州淮南運商公鑒:電悉。鹽為民生食用必需,非銷耗品可比,美洲各國不征稅,歐西征稅者,皆就場聽商販賣。
滿清秕政,以鹽為少數商人之專賣品,若以革新政體而減輕同胞之負擔,即應不徵鹽稅,本總統曾有是言。惟餉需賠款指為大宗,一時既難另籌,不得不暫行照舊徵取,將來實業發達,替代有資,定必刪此前例。前者張總理宣布之意見書,改徵稅法,正為劃除苛政,聽商集合公司,所謂使鹽與萬物同等,即使鹽業與各項商業同等,舊業何至有廢棄之虞。
來電亦知與同胞共沾幸福,所謂同胞者,合全國國人而言之也(註二),幸福與同胞共之,獨鹽業不可與同胞共之乎?況乎張總理改革鹽法意見,尚待決於國會,並非目前辦法,該商等儘可照章請運,並一面組織公司,何必自相驚疑,長此停運,餉源民食,在在攸關,如再觀望不前,則無怪其另招新商販運也。至每引繳銀二十四五兩之說,係賅括課釐、加價、雜捐、鹽本在內,指收沒清長蘆運使戰利品而言,非統商場存圩之鹽而言也,其勿誤會。此答。總統府。寒。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一月二十日)。
(註二) 原文為「也之」,今據「會本」改。

與黃興聯名致伍廷芳規定議和日期電(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千急。上海議和代表伍廷芳鑒:請公便宜行事,議定日數,約以十四日為期。孫文、黃興。印。
(註一) 據「共和關鍵錄」。

函電(上) 民國元年一月 一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