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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復范石生、廖行超調停商團事件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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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復范石生、廖行超調停商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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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題名

函復范石生、廖行超調停商團事件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十三年

西元紀年

一九二四年

新曆(西曆)月日

八月二十五日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滇軍范石生、廖行超等,因與商團頗有聯絡,竟以第三者調停名義,與商團方面簽約,擔保政府將槍械全部發還,而以商團報效政府軍費五十萬為條件。范、廖呈請先生裁奪,先生復以函曰:「所擬各節,尚無礙難之處。今後辦法,不獨陳廉伯之表示悔悟措詞如何,尤當察其誠意如何?如真有誠意服從政府,則何事不可通融辦理,所以千頭萬緒,都在一誠字而已。故於開市之後,請約同各簽字之人到來,面談一切,以觀其誠意所在。」(註二三九)

注釋

(註二三九) 「國父全集」第五冊,五二三頁。

相關人名
范石生陳廉伯廖行超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下冊

頁次

1521

檢索詞出現頁次

  政府。(註二三八)
  
 函復范石生、廖行超調停商團事件。
   滇軍范石生、廖行超等,因與商團頗有聯絡,竟以第三者調停名義,與商團方面簽約,擔保政府將槍械全部發還,而以商團報效政府軍費五十萬為條件。范、廖呈請先生裁奪,先生復以函曰:「所擬各節,尚無礙難之處。今後辦法,不獨陳廉伯之表示悔悟措詞如何,尤當察其誠意如何?如真有誠意服從政府,則何事不可通融辦理,所以千頭萬緒,都在一誠字而已。故於開市之後,請約同各簽字之人到來,面談一切,以觀其誠意所在。」(註二三九)
 八月二十六日 公佈考試法規。
   為注重試政,是日公布考試院組織條例二十六條,考試條例十六章六十四條,及考試條例施行細則十八條。(註二四○)
  
 八月二十七日 分飭滇、桂、粤、湘、豫五軍總司令暨廣東省長轉諭所屬,嚴密保護復業商民。(註二四一)

(註二三八) 毛思誠:「民國十五年以前之蔣介石先生」第七冊,五四頁。
(註二三九) 「國父全集」第五冊,五二三頁。
(註二四○) 「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四號。
(註二四一) 「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四號。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五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