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中華實業兩行代表同意暫不合併並盼努力進行函
復中華實業兩行代表同意暫不合併並盼努力進行函
函電
002/01/23
19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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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中華實業兩行代表同意暫不合併並盼努力進行函(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華、實業銀行代表諸公鑒:手教敬悉。日前以事未克到會,殊深歉仄。章程已拜讀,精密完備,無任欽佩。合併之議,初本發自南洋,文於此事,毫無成見,諸公既不贊成,則亦聽之是已。惟此事之原委,與夫鄙人之用意,深恐諸公尚未盡悉者,請為一一言之。前承沈公不棄,推文為中華實業銀行名譽總董。文見實業為富國之本,而銀行尤為實業之母,且沈公又復革命同志,光復有功,於是慨然允諾,並為作書紹介,請南洋同志竭力相助,此去歲春間事也。後數月中華銀行以滬督取消,官本無着,決議添招新股,改為商辦。文以創辦諸公,多民國之偉人,而軍票之信用,尤賴該行以保全;且以中國之大,非有多數銀行不足以濟貧困,故文亦欣然從其所請,以總董名義,派人南下招集股份。乃南洋資本家見文曾同時總董兩行,然有名譽負責之別,因欲舍實業而入中華者有之,恐同時募股而起衝突者有之,於是屢來函電,要求合併,庶免事端,而易成事,文亦深韙其言,回電邀代表面商辦法。不謂兩行各執所見,久議無成,而南洋急不能待,屢次電催;且云「若不合併,兩不偏袒,前認亦散。」不得已乃取折中之策,另組新行,庶中華與實業推信鄙人之心,而信新行,破除成見,咸采歸併,以達南洋合併之志願,而免兩行進行之障礙,故組織新行之用意非他也,實為兩行計耳。乃外間不察,反疑文有破壞之意,何區區之苦衷,不獲鑒察一至於此也?今實業銀行既決議暫不合併,而以兩方單獨進行,無害於招股之前途,則文自無不贊成。而新行之議,亦可作為罷論。文於此事,蓋已心力盡矣,亦可告無愧於海內外諸同志矣。好在中國地大物博,銀行愈多愈善;願兩行努力進行,勿生衝突,各盡所長,互相提攜,以振我國實業之頹靡,而杜外人之覬覦,文於諸公實有厚望焉。若有需文之處,不論中華,不論實業,無不盡我應有之義務,以達提倡銀行之初志。不宣。此請大安。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381)。按內容與前函相似,故酌定日期為一月二十三日
國父全集
第四冊
284-285
也,故今日中西合辦之能成與否,全靠中華招股如何耳。望足下在南洋竭力鼓吹,以達此目的,則中國實業前途之發達,可指日而待也。並望將此意轉達各埠同志助力,幸甚。此致,即候大安不一。弟孫文謹啟。民國貳年正月廿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97)。
復中華實業兩行代表同意暫不合併並盼努力進行函(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華、實業銀行代表諸公鑒:手教敬悉。日前以事未克到會,殊深歉仄。章程已拜讀,精密完備,無任欽佩。合併之議,初本發自南洋,文於此事,毫無成見,諸公既不贊成,則亦聽之是已。惟此事之原委,與夫鄙人之用意,深恐諸公尚未盡悉者,請為一一言之。前承沈公不棄,推文為中華實業銀行名譽總董。文見實業為富國之本,而銀行尤為實業之母,且沈公又復革命同志,光復有功,於是慨然允諾,並為作書紹介,請南洋同志竭力相助,此去歲春間事也。後數月中華銀行以滬督取消,官本無着,決議添招新股,改為商辦。文以創辦諸公,多民國之偉人,而軍票之信用,尤賴該行以保全;且以中國之大,非有多數銀行不足以濟貧困,故文亦欣然從其所請,以總董名義,派人南下招集股份。乃南洋資本家見文曾同時總董兩行,然有名譽負責之別,因欲舍實業而入中華者有之,恐同時募股而起衝突者有之,於是屢來函電,要求合併,庶免事端,而易成事,文亦深韙其言,回電邀代表面商辦法。不謂兩行各執所見,久議無成,而南洋急不能待,屢次電催;且云「若不合併,兩不偏袒,前認亦散。」不得已乃取折中之策,另組新行,庶中華與實業推信鄙人之心,而信新行,破除成見,咸采歸併,以達南洋合併之志願,而免兩行進行之障礙,故組織新行之用意非他也,實為兩行計耳。乃外間不察,反疑文有破壞之意,何區區之苦衷,不獲鑒察一至於此也?今實業銀行既決議暫不合併,而以兩方單獨進行,無害於招股之前途,則文自無不贊成。而新行之議,亦可作為罷論。文於此事,蓋已心力盡矣,亦可告無愧於海內外諸同志矣。好在中國地大物博,銀行愈多愈善;願兩行努力進行,勿生衝突,各盡所長,互相提攜,以振我國實業之頹靡,而杜外人之覬覦,文於諸公實有厚望焉。若有需文之處,不論中華,不論實業,無不盡我應有之義務,以達提倡銀行之初志。不宣。此請大安。孫文。
國父全集 二八四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381)。按內容與前函相似,故酌定日期為一月二十三日
復自由黨梁悅魂□麟寰告以李懷霜擔任本黨諸事函(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黨諸事早已宣布暨由李懷霜先生擔任,現李君離滬,盡可由李君認定之主任,代為主持一切。
(註一) 據上海「天鐸報」(民國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致袁世凱告有倫敦銀行家願借款希卓奪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大總統鑒:新密。現接倫敦來電,有大勢力銀行家願借款,如合意,可將條件保證數目詳報云云。謹此奉聞,希為卓奪。孫文。敬。
(註一) 據黨史會藏「電文底簿」(050/395)。
致袁世凱周學熙告彼此與法方所議合辦銀行條件權利得失各情電(註一)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大總統、財政總長鑒:新密。昨得王鴻猷君函,述財政總長所議辦中法銀行,已經簽約,惟恐參議院有異議,王君欲文發函解釋,以便早日通過云云。按合辦銀行一事,文為極端贊成之一人,月來在滬,亦正與法國巴黎聯合銀行代表磋商條件,辦一合資銀行,本擬一俟商妥之後,即遵前電辦理,合併為一,以免衝突等情。乃細繹財政總長與法人所訂十一條章程,與文在此與法人所議者,權利得失,相差甚遠,茲將此處所議者撮列如下:一、銀行在中國註冊,悉遵中國法律。二、董事局全為華人,西人居顧問局。三、總辦十年內用西人,十年後可用華人。四、督理各舉二人,總辦執行,悉惟督理之命是聽。現尚相持不下者,則四督理之決事,如遇可否各半,總辦有表決權;除此點之外,華股皆略占優勝地位。文之意以為我中國現在國勢不如人,財力不如人,智識不如人,故合資銀行,我當得條件之保護略優,
函電(上)民國二年一月二八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