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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居正為介紹謝君接洽組織輪船分部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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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居正為介紹謝君接洽組織輪船分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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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居正為介紹謝君接洽組織輪船分部函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3

西元日期

1914

國父年歲

49

全文內容

致居正為介紹謝君接洽組織輪船分部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
覺生兄鑒:茲有同志謝君,欲經營聯絡南洋航路各船,組織分部,以便交通,而張黨勢,特來請領誓約並任狀等件,請與接洽,幸甚。孫文。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43)。

相關人名
居正覺生
相關地名
南洋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342

檢索詞出現頁次

第三次革命,自不能不稍謀保障此輩人之方法,前車已覆,吾輩寧犯私於黨人之謗,不欲好廣大教主之名矣。且弟意尤不止此,破壞之後便須建設,而民國有如嬰孩,其在初期,惟有使黨人立於保姆之地位,指導而提攜之,否則顛墜如往者之失敗矣。革命黨人未必皆有政治之才能,而比較上可信為熱心愛護民國者。革命黨以外未必無長才之士,而可信其愛護民國必不如革命黨,則國本未甚鞏固之時期,後彼而先此,其庶幾無反覆搗亂之虞,至於憲政既成,則舉而還之齊民。蓋當尊君主義至盛時代,有阿衡之志,則遂可以放太甲於桐。吾人亦本素所懷抱平等自由之主義,行權於建設之初期,為公乎?為私乎?以待天下後世之論定可耳。由上所述,則為黨為國,皆有不容己之理由,此弟所以審慮至再三,而認為非過舉也。深恐傳聞異解,或竟引與竊尊號自娛者比,故敢縷陳,倘更有疑點,亦望賜教。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剪報(049/359)。標題據「會本」。

致居正為介紹謝君接洽組織輪船分部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
  覺生兄鑒:茲有同志謝君,欲經營聯絡南洋航路各船,組織分部,以便交通,而張黨勢,特來請領誓約並任狀等件,請與接洽,幸甚。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43)。

致盧慕貞夫人告匯款用途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註二)
  茲付回港銀叁千元,由單匯托孫智興兄收交。收到之日,即交四百元與譚氏家嫂收入;交二百元與鄭仲兄收入,作為我送他可也,因他有信來提及大哥與彼錢財交葛之事,我無代大哥還債之義務,但有緩急,為朋友者當有通濟之義,我力所能為自可相幫,但着他切勿再提大哥與彼來往賬目也,因我一概不知,亦不應與聞也。除交以上兩□(註三),尚存二千四百元,即作為今年家用,並賙濟貧困親戚等用就是。若事情妥當,我今年冬天或可回鄉也。德明。
  交澳門孫宅。盧夫人收啟。德明托。

國父全集 三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