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李濟深黃紹竑將扣留接濟沈鴻英之子彈迅速驗放以利戎機電
致李濟深黃紹竑將扣留接濟沈鴻英之子彈迅速驗放以利戎機電
函電
013/06/22
19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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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李濟深黃紹竑將扣留接濟沈鴻英之子彈迅速驗放以利戎機電(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萬火急。梧州李處長濟深、黃副指揮紹雄(註二)均覽:沈總司令(註三)呈報:圍攻桂林,迭告克捷情形,並懇接濟餉彈,俾早竟功。當經令飭有司籌拔子彈二十萬,餉洋十萬元,並着鄧代表士瞻先行解運子彈十萬發赴桂,以應急需,由軍政部給予護照及通行西江軍隊關卡查驗放行各在案。頃據該部駐粤代表陳貞瑞呈稱:該項子彈行經梧州,以未接電知致被扣留,請轉飭迅速放行等情前來,合亟電達,仰即迅速驗放,俾該代表趕運赴桂,以利戎機,勿延為要。大元帥、養午、印。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五日)「帥令驗放沈軍子彈」條。
(註二) 黃紹雄應為黃紹竑。
(註三) 沈總司令指沈鴻英。
國父全集
第五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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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李濟深黃紹竑將扣留接濟沈鴻英之子彈迅速驗放以利戎機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萬火急。梧州李處長濟深、黃副指揮紹雄(註二)均覽:沈總司令(註三)呈報:圍攻桂林,迭告克捷情形,並懇接濟餉彈,俾早竟功。當經令飭有司籌拔子彈二十萬,餉洋十萬元,並着鄧代表士瞻先行解運子彈十萬發赴桂,以應急需,由軍政部給予護照及通行西江軍隊關卡查驗放行各在案。頃據該部駐粤代表陳貞瑞呈稱:該項子彈行經梧州,以未接電知致被扣留,請轉飭迅速放行等情前來,合亟電達,仰即迅速驗放,俾該代表趕運赴桂,以利戎機,勿延為要。大元帥、養午、印。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五日)「帥令驗放沈軍子彈」條。
(註二) 黃紹雄應為黃紹竑。
(註三) 沈總司令指沈鴻英。
致許崇智不可再設艦務處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上半年
汝為兄鑒:對於海務,以少設機關為宜,故艦務處不可再設,當以海防司令統一之,直接歸兄統馭便可。若多一機關,必多一弊端,而防範愈難。刻正擬取消江防,並收束海軍,可廢艦務,要使海上機關愈少愈好。因海務人員皆無才而多壞,陳策已然,其他尤甚。故非從新再設學校,如陸軍官校,以練過新人才不可。故對於此方面,望兄須格外謹慎。我所排去之人,不再得我許可,不得再用。而海上機關則於未大改革以前,只准減,不准加,此必當注意,否則現在稍有可用之人員、船長,亦必因方針錯亂,而變為無用之物也。故對海軍方針,當要與我一致乃可。又江固向為我坐船,竟被此輩騎去西江,竟不交還我用,以致出入皆無船可用。此輩可惡,一至於此,其他作弊可想而知,故望兄事事須慎也。至好對於海上一方面,兄要設機關並用人,須先告我知,方免彼輩之弊端再為復活也。此致。孫文。
函電(下) 民國十三年六月 五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