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中國同盟會總章 detail

:::

中國同盟會總章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214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中國同盟會總章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01/03/03

西元日期

1912/03/03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中國同盟會總章(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三日(註二)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會定名中國同盟會。第 二 條 本會以鞏固中華民國,實行民生主義為宗旨。第 三 條 本會政綱分列如下:
一、完成行政統一,促進地方自治。
二、實行種族同化。
三、採用國家社會政策。
四、普及義務教育。
五、主張男女平權。
六、勵行徵兵制度。
七、整理財政,釐定稅則。
八、力謀國際平等。
九、注重移民墾殖事業。第 四 條 本會暫設本部於首都,設支部於各要地。第二章 會員第 五 條 凡中國人已經成年,具普通智識,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以上之紹介,經本部及支部幹事認可者,得為本會會員。第六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政綱。第七條入會會員應納入會費一元,常年費二元。第八條會員得紹介同志入會。第九條會員得選舉本會職員,及被選舉或委任為本會職員。第十條凡已入本會者,同時不得入他政黨。第十一條會員得五人以上之同意,對於本部或支部可提出意見書,陳請評議。第十二條會員欲出會須提出理由,經本部或支部之評議部許可。第十三條會員一年以上未繳常年費,且不通告理由者,宣告除名。第十四條會員有違犯規則、敗壞名譽者,經評議部議決,由總理宣告除名。第十五條會員因會事受損害者,由評議部議決,得受特別保護及撫卹。第十六條會員於入會日領受會員徽誌,為開大會時入場之證。第三章職員第十七條本會設總理一人,協理二人,由全體大會選舉。第十八條總理代表本會總攬一切事務。第十九條協理襄助總理,遇總理有事故不能理會務時,得代理其職權。第二十條幹事部分為五:曰總務部、交際部、政事部、理財部、文事部,每部設主任幹事一人。第二十一條主任幹事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十人,呈總理選任。每部分設數科,科員若干人,由該部主任幹事薦任。第二十二條幹事部之職權及分科,另章規定,其要領列下:
總務部 輔助總、協理指揮本會一切事務,圖謀各部事務之調和,聯絡本部與支部之關係,并掌理不屬他
部之事務。
交際部 掌理本會與他團體或個人交涉之事務。
政事部 研究政治上一切問題,聯絡在議院及政府任職各會員,以謀黨見之統一。
理財部 籌畫本會經費,管理一切收支,及本會經營之農工商業。
文事部 掌理本會一切文件,及出版事項。第二十三條 各部幹事每年改選一次,但得連舉連任。第二十四條 本部設評議部,評議員由本部會員選舉,每省以一人以上四人以下為限,任期一年。第二十五條 評議部決議本會章程及一切臨時發生事項。其章程另定。第四章 經費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以會員入會費常年費及特別捐充之。第二十七條 每歲收入支出,於年終由理財部造冊,經評議檢查後,登報報告全體會員。第五章 會期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期,分為全體大會、常會、臨時會,皆由總理召集。全體大會每年開一次,各支部皆派代表蒞會;常會每季開一次,只限於本部會員;臨時會遇有重大事件方開,無定期,視會之性質如何,以定召集支部
代表與否。第六章 支部第二十九條 各支部得依據支部通則,自定章程;但不得違背本會之宗旨及政綱。第三十 條 各支部長須按季將支部會員名冊及會務情狀,報告本部。第三十一條 各支部得隨時建議於本部。第三十二條 各支部之會員入會費須按季寄交本部。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總章自發布之日施行。第三十四條 本總章有職員五人以上,或會員十人以上之提議,經評議部三分之二可決,得修改之。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國同盟會總章」(民國元年南京臨時政府印鑄局鉛印)原件(333/96)。坊間各本「全集」過去所錄者,皆係草
    案,見黨史會藏(335/97)。
(註二) 日期據「民立報」(民國元年三月五日)。

相關人名
總理
相關地名
中國
相關專有名詞
中國同盟會中國同盟會總章民生主義同盟會地方自治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260-263

檢索詞出現頁次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十八 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
第十九 條 各部所屬職員之編制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准施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 條 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事。
第二十一條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為止。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一、二號(民國元年元月二十九、三十日)。

中國同盟會總章(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三日(註二)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中國同盟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鞏固中華民國,實行民生主義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政綱分列如下:
      一、完成行政統一,促進地方自治。
      二、實行種族同化。
      三、採用國家社會政策。
      四、普及義務教育。

國父全集 二六○

      五、主張男女平權。
      六、勵行徵兵制度。
      七、整理財政,釐定稅則。
      八、力謀國際平等。
      九、注重移民墾殖事業。
第 四 條 本會暫設本部於首都,設支部於各要地。

第二章 會員
第 五 條 凡中國人已經成年,具普通智識,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以上之紹介,經本部及支部幹事認可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政綱。
第 七 條 入會會員應納入會費一元,常年費二元。
第 八 條 會員得紹介同志入會。
第 九 條 會員得選舉本會職員,及被選舉或委任為本會職員。
第 十 條 凡已入本會者,同時不得入他政黨。
第十一 條 會員得五人以上之同意,對於本部或支部可提出意見書,陳請評議。
第十二 條 會員欲出會須提出理由,經本部或支部之評議部許可。
第十三 條 會員一年以上未繳常年費,且不通告理由者,宣告除名。
第十四 條 會員有違犯規則、敗壞名譽者,經評議部議決,由總理宣告除名。
第十五 條 會員因會事受損害者,由評議部議決,得受特別保護及撫卹。

規章 民國元年三月 二六一

第十六 條 會員於入會日領受會員徽誌,為開大會時入場之證。

第三章 職員
第十七 條 本會設總理一人,協理二人,由全體大會選舉。
第十八 條 總理代表本會總攬一切事務。
第十九 條 協理襄助總理,遇總理有事故不能理會務時,得代理其職權。
第二十 條 幹事部分為五:曰總務部、交際部、政事部、理財部、文事部,每部設主任幹事一人。
第二十一條 主任幹事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十人,呈總理選任。每部分設數科,科員若干人,由該部主任幹事薦任。
第二十二條 幹事部之職權及分科,另章規定,其要領列下:
      總務部 輔助總、協理指揮本會一切事務,圖謀各部事務之調和,聯絡本部與支部之關係,并掌理不屬他部之事務。
      交際部 掌理本會與他團體或個人交涉之事務。
      政事部 研究政治上一切問題,聯絡在議院及政府任職各會員,以謀黨見之統一。
      理財部 籌畫本會經費,管理一切收支,及本會經營之農工商業。
      文事部 掌理本會一切文件,及出版事項。
第二十三條 各部幹事每年改選一次,但得連舉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部設評議部,評議員由本部會員選舉,每省以一人以上四人以下為限,任期一年。
第二十五條 評議部決議本會章程及一切臨時發生事項。其章程另定。

第四章 經費

國父全集 二六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以會員入會費常年費及特別捐充之。
第二十七條 每歲收入支出,於年終由理財部造冊,經評議檢查後,登報報告全體會員。

第五章 會期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期,分為全體大會、常會、臨時會,皆由總理召集。全體大會每年開一次,各支部皆派代表蒞會;常會每季開一次,只限於本部會員;臨時會遇有重大事件方開,無定期,視會之性質如何,以定召集支部代表與否。

第六章 支部
第二十九條 各支部得依據支部通則,自定章程;但不得違背本會之宗旨及政綱。
第三十 條 各支部長須按季將支部會員名冊及會務情狀,報告本部。
第三十一條 各支部得隨時建議於本部。
第三十二條 各支部之會員入會費須按季寄交本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總章自發布之日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總章有職員五人以上,或會員十人以上之提議,經評議部三分之二可決,得修改之。
(註一) 據黨史會藏「中國同盟會總章」(民國元年南京臨時政府印鑄局鉛印)原件(333/96)。坊間各本「全集」過去所錄者,皆係草案,見黨史會藏(335/97)。
(註二) 日期據「民立報」(民國元年三月五日)。

規章 民國元年三月 二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