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本營條例
大本營條例
規章
011/01/16
19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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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本營條例第 一 條 陸海軍大元帥於戰時執行最高統帥事務,設置大本營。第 二 條 陸軍總長、海軍總長、參謀總長、大本營文官長承大元帥之命,綜理所主管各事宜。第 三 條 大本營置左列各機關,其編制別定之。
幕僚處 兵站處 軍事委員會 軍務處 軍法處 參軍處 政務處 建設處 度支處 宣傳處第 四 條 幕僚處參贊作戰軍令事宜。第 五 條 兵站處專任作戰軍後方勤務事宜。第 六 條 軍事委員會贊襄聯合作戰,並任大本營與各省各軍之聯結。第 七 條 軍務處掌管戰地軍備之補充,及關於戰地之軍衡各事宜。第 八 條 軍法處審理並監督關於軍法一切事宜。第 九 條 參軍處掌管大本營之內務及警衛,並戰地慰勞,戰況督察事宜。第 十 條 政務處掌管戰地外交民政諸事宜。第十一 條 建設處規畫軍事範圍外各種新事業之建設。第十二 條 度支處掌管大本營金錢出納、預算、決算及籌備軍隊事宜。第十三 條 宣傳處秉承大元帥意旨,宣傳三民主義及建國方略於軍隊人民。第十四 條 各機關之服務規程別定之。第十五 條 本條例由公布日施行。(圖表:大本營系統表)
(註一) 據「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第一號(民國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以下簡稱「大本營公報」)。
國父全集
第九冊
375-377
三、軍事會議平時召集於政府所在地,軍事時期召集於大本營所在地。
四、各省總司令或省長得派確有軍事學識之曾任高級軍官者一人為代表,出席軍事會議。
五、軍事會議主席由出席會員推舉之。
六、本會議有議決下列各項之職責:
(一)關於建設國軍及國防事項;
(二)關於作戰事項;
(三)關於解決軍政事項;
(四)關於軍事統一及各省聯防事項;
(五)關於政府交議事項;
(六)關於本會議各員提議事項。
七、本會議議決之事項,呈由總統核准發交各該管部及各省總司令、省長執行之。
八、本會議設記錄、文件、會計、庶務各官,由陸海參三部職員選派充任之。
九、本條例有必要時,得修正之。
十、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大總統命令」條。
頒布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條例(註一) 民國十一年(一九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陸海軍大元帥令:茲制定大本營條例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大本營條例
規章 民國十年十二月――十一年一月 三七五
第 一 條 陸海軍大元帥於戰時執行最高統帥事務,設置大本營。
第 二 條 陸軍總長、海軍總長、參謀總長、大本營文官長承大元帥之命,綜理所主管各事宜。
第 三 條 大本營置左列各機關,其編制別定之。
幕僚處 兵站處 軍事委員會 軍務處 軍法處 參軍處 政務處 建設處 度支處 宣傳處第四條幕僚處參贊作戰軍令事宜。
第 五 條 兵站處專任作戰軍後方勤務事宜。
第 六 條 軍事委員會贊襄聯合作戰,並任大本營與各省各軍之聯結。
第 七 條 軍務處掌管戰地軍備之補充,及關於戰地之軍衡各事宜。
第 八 條 軍法處審理並監督關於軍法一切事宜。
第 九 條 參軍處掌管大本營之內務及警衛,並戰地慰勞,戰況督察事宜。
第 十 條 政務處掌管戰地外交民政諸事宜。
第十一 條 建設處規畫軍事範圍外各種新事業之建設。
第十二 條 度支處掌管大本營金錢出納、預算、決算及籌備軍隊事宜。
第十三 條 宣傳處秉承大元帥意旨,宣傳三民主義及建國方略於軍隊人民。
第十四 條 各機關之服務規程別定之。
第十五 條 本條例由公布日施行。
國父全集 三七六
(圖表:大本營系統表)
(註一) 據「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第一號(民國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以下簡稱「大本營公報」)。
規章 民國十一年一月 三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