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廣東省長廖仲愷轉飭財政廳籌撥廣東高等檢察廳廣州地檢廳及兩監一所經費令
着廣東省長廖仲愷轉飭財政廳籌撥廣東高等檢察廳廣州地檢廳及兩監一所經費令
公牘
013/07/07
19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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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廣東省長廖仲愷轉飭財政廳籌撥廣東高等檢察廳廣州地檢廳及兩監一所經費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七日令廣東省長廖仲愷。為令行事:據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林雲陔呈稱:「為經費無着,據實陳明,仰祈睿鑒,乞飭廣東財政廳長提前撥支,以維司法而恤獄囚事:竊查職廳暨所轄廣州地檢廳及廣州監獄、廣州分監、廣州看守所等每月額支經費,共毫銀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二元六毫。內由廣東財政廳撥支九千六百八十七元六毫,由職廳司法收入坐支毫銀一千八百五十五元。自軍興以來,職廳司法收入如狀紙已劃歸總檢察廳辦理。此外如烟賭罰金亦毫無收入。此項坐支之款既屬無着,而財政廳撥支之款積欠甚巨,在鄒、梅兩廳長(註二)任內尚有半數支給,迨鄭廳長(註三)繼任,月僅支職廳三二千元或千餘元甚至數百元不等。微特職廳員役俸薪工食無可給發,即監所囚亦幾絕食。迫得據實上陳,懇請飭令新任廣東財政廳長陳其瑗,務將職廳與廣州地檢廳及兩監一所經費每月額支毫銀九千六百八十七元六毫,提前撥支。俾得經費有着,以資維持,實為德便」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候令行廣東省長轉飭廣東財政廳遵照籌撥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二六號。
(註二) 鄒、梅兩廳長:即鄒魯、梅光培。
(註三) 鄭廳長:即鄭洪年。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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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廣東省長廖仲愷轉飭財政廳籌撥廣東高等檢察廳廣州地檢廳及兩監
一所經費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七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為令行事:據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林雲陔呈稱:「為經費無着,據實陳明,仰祈睿鑒,乞飭廣東財政廳長提前撥支,以維司法而恤獄囚事:竊查職廳暨所轄廣州地檢廳及廣州監獄、廣州分監、廣州看守所等每月額支經費,共毫銀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二元六毫。內由廣東財政廳撥支九千六百八十七元六毫,由職廳司法收入坐支毫銀一千八百五十五元。自軍興以來,職廳司法收入如狀紙已劃歸總檢察廳辦理。此外如烟賭罰金亦毫無收入。此項坐支之款既屬無着,而財政廳撥支之款積欠甚巨,在鄒、梅兩廳長(註二)任內尚有半數支給,迨鄭廳長(註三)繼任,月僅支職廳三二千元或千餘元甚至數百元不等。微特職廳員役俸薪工食無可給發,即監所囚亦幾絕食。迫得據實上陳,懇請飭令新任廣東財政廳長陳其瑗,務將職廳與廣州地檢廳及兩監一所經費每月額支毫銀九千六百八十七元六毫,提前撥支。俾得經費有着,以資維持,實為德便」等情前來。除指令「呈悉。候令行廣東省長轉飭廣東財政廳遵照籌撥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二六號。
(註二) 鄒、梅兩廳長:即鄒魯、梅光培。
(註三) 鄭廳長:即鄭洪年。
飭各軍不得駐兵九江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七日
令飭滇軍退出九江。以後無論何項軍隊,均不得在九江駐紮。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七日)「九江軍團風潮近訊」條。南海九江旅省公會李卓峰等呈:滇軍保榮光旅駐紮九江,違法苛抽,擾商病民,導致全鎮罷業,飭該軍全數撤防,乃有此令。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七月 二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