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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日本元老井上馨,請設法限制袁世凱之大借款用途,以維護東亞和平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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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日本元老井上馨,請設法限制袁世凱之大借款用途,以維護東亞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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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題名

致函日本元老井上馨,請設法限制袁世凱之大借款用途,以維護東亞和平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二年

西元紀年

一九一三年

新曆(西曆)月日

五月十七日

國父年歲

48

全文內容

先生致函井上馨侯爵,請其設法限制袁世凱之大借款用途,以保持中國和平,進而維護東亞和平。略曰:「……敝國雖經革命之餘,而政治之本源未清,新舊之黨爭愈烈,文嘗言欲求政治之進步,非新派戰勝舊派,不能鏟除惡劣之根性,發揮法治之真理,此文所當與敝國志士極力圖之者也。不意民國甫建,而專制之毒燄愈張,宋教仁以發表政見,促進議院政治,慘被暗殺。及經地方長官會同檢察官搜查證據,始發見此案之真實,袁趙諸人確為主名,違背公理,滅絕人道,莫此為甚。是以證據一經披露,全國人心異常憤激,政府作賊,異口同聲,千夫所指,勢將力倒,乃袁氏知不能見容於國人,個人祿位將不可保,遂思以武力為壓服國民之舉。然現政府財力竭蹶,苟非得鉅款以補充淫威,終莫由逞,是以悍然不顧,竟將二千五百萬鎊之大借款不交國會通過,遽爾私行簽字,於是舉國譁然。自國會及各省議會乃至各省都督,以及其他團體或個人,除袁氏之私人外,無不痛恨其違法,否認之電,反對之詞,不絕於書。袁氏曾無斯須悔禍之心,尚復布令狡辯,且據西報之謠言,誣國民將有二次革命之舉,一面掩蓋殺宋之罪惡,一面為準備軍事之藉口,其居心之叵測,實不堪問。引虎入室,以盜保家,生命財產,寧有全理。所懼者,舊派之人,惟利是視,雖賣國有所不恤,且將憑藉歐洲之勢力,以排斥我利害與之友邦。袁氏詭謀,貴國人士向所深悉,此次傳聞與俄人隱相結納,尤將為東方之不利,袁氏而得志,豈獨非敝國之福乎!至敝國國民與現政府之衝突,自係敝國國內之事,惟有關世界大局者,尚望閣下有以維持之。即如交款一端,於人道關係甚大,現雖業經開始交付,苟能限制不許充為戰費,則袁氏或不致殘民以逞。若敝國之和平可保,則東亞之和平即可保。」(註七十四)

注釋

(註七十四) 「國父全集」第四冊,三○○──三○一頁。

相關人名
井上馨宋教仁侯爵袁世凱
相關地名
中國日本和平歐洲
相關專有名詞
二次革命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上冊

頁次

0694-0695

相關照片

檢索詞出現頁次

  失,竊恐雖有大力,無以善其後。應請大總統立罷前議。」(註七十二)

 五月六日 與黃興聯名覆函丁義華,盼其主持公理,以正視聽。
   萬國改良會會長美人丁義華,以調和南北歧見自許,於本月三日致書先生與黃興,勸請審慎從事,言詞間頗為袁袒。先生因與黃興聯名函覆,力斥袁氏之非,盼其能主持公理,以正視聽。先生於函中曾痛切言之曰:「金錢流毒,人心喪盡,當事者存倒白顛黑之心,旁觀者以幸災樂禍為事,公是公非,毫無存在。先生為共和先進國之國民,而維持友邦者,獨具熱忱,倘能研究真相,發為正論,使世界知有主持公理者在,則頂禮而膜拜之矣。」(註七十三)
五月十七日致函日本元老井上馨,請設法限制袁世凱之大借款用途,以維護東亞和平。
   先生致函井上馨侯爵,請其設法限制袁世凱之大借款用途,以保持中國和平,進而維護東亞和平。略曰:「……敝國雖經革命之餘,而政治之本源未清,新舊之黨爭愈烈,文嘗言欲求政治之進步,非新派戰勝舊派,不能鏟除惡劣之根性,發揮法治之真理,此文所當與敝國志士極力圖之者也。不意民國甫建,而專制之毒燄愈張,宋教仁以發表政見,促進議院政治,慘被暗
(註七十二)民國二年五月八日上海「民立報」。
(註七十三) 民國二年五月十二日上海「民立報」。

國父年譜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 四十八歲 六九四

殺。及經地方長官會同檢察官搜查證據,始發見此案之真實,袁趙諸人確為主名,違背公理,滅絕人道,莫此為甚。是以證據一經披露,全國人心異常憤激,政府作賊,異口同聲,千夫所指,勢將力倒,乃袁氏知不能見容於國人,個人祿位將不可保,遂思以武力為壓服國民之舉。
  然現政府財力竭蹶,苟非得鉅款以補充淫威,終莫由逞,是以悍然不顧,竟將二千五百萬鎊之大借款不交國會通過,遽爾私行簽字,於是舉國譁然。自國會及各省議會乃至各省都督,以及其他團體或個人,除袁氏之私人外,無不痛恨其違法,否認之電,反對之詞,不絕於書。袁氏曾無斯須悔禍之心,尚復布令狡辯,且據西報之謠言,誣國民將有二次革命之舉,一面掩蓋殺宋之罪惡,一面為準備軍事之藉口,其居心之叵測,實不堪問。引虎入室,以盜保家,生命財產,寧有全理。所懼者,舊派之人,惟利是視,雖賣國有所不恤,且將憑藉歐洲之勢力,以排斥我利害與之友邦。袁氏詭謀,貴國人士向所深悉,此次傳聞與俄人隱相結納,尤將為東方之不利,袁氏而得志,豈獨非敝國之福乎!至敝國國民與現政府之衝突,自係敝國國內之事,惟有關世界大局者,尚望閣下有以維持之。即如交款一端,於人道關係甚大,現雖業經開始交付,苟能限制不許充為戰費,則袁氏或不致殘民以逞。若敝國之和平可保,則東亞之和平即可保。」(註七十四)

(註七十四) 「國父全集」第四冊,三○○──三○一頁。

國父年譜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 四十八歲 六九五